民生幸福是社会进步的价值目标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建文,湖南科技大学哲学系。(湘潭 411201)

原文出处:
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幸福是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向往和追求的,个人追求幸福是人类追求幸福的基础和动因,没有每个人对幸福的积极追求,就没有个体对幸福的关心,也就没有人类的整体幸福。人类的奋斗历程就是一个前仆后继的幸福追求过程,无论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有多么大的差异,无论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有多么大的不同,追求民生幸福最大化是人类活动永恒的价值追求。衡量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最为根本的标准就是这个社会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幸福要求,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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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8)06-0751-05

      恩格斯说:“在每一个人的意识和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证明的。”接着他指出:“每个人都追求幸福”,这是无须加以证明的原理,是“颠扑不破的原则”[1](373-374)。个人追求幸福是人类追求幸福的基础,没有每个人对幸福的积极追求,就没有个体对幸福的关心,也就没有人类的整体幸福。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生活轨迹采用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追求幸福,正是这种追求才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

      一、幸福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

      幸福是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向往和追求的。费尔巴哈曾经这样说:“人的任何一种追求也都是对幸福的追求。”[2](536),追求幸福是人的目的和权利,具有恒久常新的意义。因为人类是由无数个体构成的有机整体,没有个体追求幸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就没有人类追求幸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离开了个体对幸福的追求,就没有人类对幸福的追求,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为,人的幸福的实现不能离开人基本需要和欲望的满足,“需要”是人存在的基本物质前提,如果没有了生存的基本保障,人就无法生活,人的“幸福”也无从谈起。正如罗素所言:“我们的冲动与欲望是创造我们幸福的要素。”[3](74)格雷也认为,“幸福——人类一切企求的最终目的——在我们的自然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以前,是无法达到的。”[4](11)“作为一种内驱力,人的欲望是一团生命的活火。这生命的活火追逐着幸福。”[5](6)个人与人类的关系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个人为了获得幸福,会产生一种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或者说,追求幸福的活动使个人身上的人的类意识苏醒,因为虽然每个人的幸福的获得必须由他自己努力才能获取,但他不得不与他人和社会打交道,否则,孤独的个人是无法得到幸福的,在与他人与社会打交道的过程中,人们渐渐会懂得行为的利他性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自己获得幸福的条件之一。因此,一个人的行为愈高尚,越有利于他人和社会,他自身的价值就愈高,获得的幸福就越多,就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可以这么说,追求幸福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和价值目标。

      人是为了幸福而存在的,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追求幸福的历史。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人类之所以要建立国家和政府等政治组织或政治机构,就是为了减轻市场竞争和社会冲突中的负效应,提高人类追求幸福的能力。因为任何个体的人,有的甚至是社会组织,都很难消除市场竞争和社会冲突负效应的抵消,这就是现代政治组织存在的价值合理性。“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政府只是人类实现幸福的工具,在推动人类幸福指数提高,协调国家间和人群间的和谐,促进人类发展的同时,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统一,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领导与统治。”[6]因而政府组织才是人类追求幸福最基础、最重要的人造物,追求快乐和幸福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也是善治政府公共政策追求的目标。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开创的通过人们主观心理感受上的苦乐来定义快乐和幸福,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应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而且应成为人类社会政府立法、司法和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利用国家这个工具为人类幸福而服务与管理,自古至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理想和追求。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就指出研究伦理学的目的就是要指导人们达到幸福的境界。在他看来“善”就是幸福,“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6]。他认为存在的最高的善就是人的好生活或人的幸福,应当由最高的科学即政治学来研究和把握。“尽管这种善于个人和城邦是同样的,城邦的善却是所要获得和保持的更重要、更完满的善。”[7](3)为此他对当时的158个国家的政体进行了善的研究,即对这些政体与幸福的实现程度的研究。他认为幸福不仅是合德性的实践活动,实现幸福更需要良好的政体和法律,因为“良法可以使人变好”[7](6)。他在他的另一本书里更明确地指出:“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8](138)他认为好的政府就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操劳的政府。他的这一政治理想经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加工和强化,已经成为一种与国家价值理想一致的政治理念,被演绎成每个公民追求和实现幸福生活理想的最好政治保障,是制订以每个人的幸福生活为根本价值取向的宪政体制的理念基础。因此,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和人民幸福最大化就是人类共同的政治理想,承认和保障公民追求幸福的权利就成为评价一种政治制度优劣与否的重要标准。所以,善的政治制度必须以民生幸福为根本关怀才能彰显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个不能以民生幸福为价值追求的政治制度必定是不良政治制度。而给民生幸福的基本前提就是尊重和保障民生的基本权利和健全人格。因为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生存更加重要,行尸走肉的人是没有半点幸福可言的,而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就是基本权利和健全人格的保障。所以,号称宪政典范的美国宪法在其序言中阐释其目的时称:“宪政制度包含了我们有关人和社会幸福的最深沉的信念,并赋予这些信念以巨大的权威。”美国的宪法就是要“增进全民福利并谋我们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的幸福。”[9](384-385)。这样一来,保障和增进民生幸福就成为各国效仿的立宪标准和政治制度的价值追求。不仅如此,有些国家甚至还对民生幸福的追求作了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法律和政府治理上都必须予以最大尊重。”[9](384~385)我国2004年修改的宪法也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写入了宪法,无疑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和幸福追求的。无论社会怎么发展,民生幸福始终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无论政局遭遇多么大的变故和困境,寻求更好的发展都离不开以民生幸福为终极理念的政治探索和制度设计。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和法哲学家罗尔斯便企图以“民众幸福”这一根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来改善和塑造美国的宪政体制,“幸福不是我们企求许多目的中的一个,而是整个计划的实现本身”[10](337)。人类的政治思想史就是一部民生幸福的辛酸史,人类的奋斗历程就是一个前仆后继的幸福追求过程。因此,无论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有多么大的差异,无论政治文明发展的程度有多么大的不同,追求民生幸福最大化是人类政治活动永恒的价值追求,否则其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生命力就会成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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