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的客观性

作 者:
陈真 

作者简介:
陈真,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道德教育研究所。(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道德相对主义很容易和许多非相对主义的观点相混淆,如文化相对主义和参量普遍主义等。道德相对主义有两种:个人相对主义和主体间相对主义。后者认为,道德上的对错依赖于判定其对错的道德框架或道德共识,没有客观的标准可以决定不同的道德框架或道德共识之间的优劣。支持这种道德相对主义的论证包括鉴赏判断类比论证和道德多样性论证。但是,这些论证有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因为道德判断和鉴赏判断有着本质的区别;而道德客观主义则能够更好地解释道德的多样性。此外,道德相对主义将道德仅仅建立在人们共识的基础上,将道德的要求也仅仅限制在达成共识的人们之间,这不仅导致主观主义,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会导致许多难以接受的后果。如此说来,寻求客观的道德标准,是解决道德争论、避免道德虚无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必然选择。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8)12-0040-11

      道德或道德的核心部分究竟是客观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还是相对的、主观的?或者说,究竟有没有客观的道德规则或价值原则?道德相对主义者的回答是否定的,而道德客观主义者的回答则是肯定的。本文认为,尽管道德相对主义对道德的本质和多样性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但它依然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道德客观主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释道德的多样性,而且可以避免道德相对主义的诸多困难与问题。①

      一

      许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往往自认为是一个道德相对主义者,但他们同时又坚信许多非相对主义的命题。比如,认为一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所喜欢的生活方式,个人权利在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不容侵犯等。许多人接受道德相对主义也往往是因为他们将它混同于一些非相对主义的命题,并且由于后者的某种合理性,而认为前者也具有同样的合理性。为了避免这种概念上的混乱和不一致,为了避免陷入无意义的争论和无的放矢,也为了客观地评价道德相对主义,我们有必要弄清楚道德相对主义的基本含义,尤其是要弄清楚道德相对主义究竟不是什么。

      道德相对主义又称为伦理学相对主义。西方相对主义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他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并且断言每一个人的知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信念或意见都是同样真或同样正确的。② 人不仅仅是“真”的尺度,也是“善”和“美”的尺度。真、善、美都是因人而异的。这里的“人”,应当理解为人内心的一种观念或思想。这样,道德相对主义就可以解释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判断者关于善恶的观念(即善恶的标准),对同一个行为的不同的道德判断相对于判断者各自的善恶观念是同样正确的,我们并无客观的标准决定不同的善恶观念之间的优劣。③

      那么,道德相对主义究竟容易和哪些观点相混淆?它究竟不是什么呢?

      道德相对主义不是文化相对主义。文化相对主义认为不同文化存在着不同的道德标准,同一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存在着一个统一的贯穿一切文化和一切时期的道德体系。文化相对主义是人类学中比较流行的一种理论,它和道德相对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一种事实判断,而道德相对主义则涉及某种应然性的价值判断。文化相对主义只是描述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道德,但对不同文化中的人们是否应当遵循各自所接受的道德规则并无断言,对于不同文化的不同道德之间的优劣也无断言。而道德相对主义则断言这些不同的道德对信奉这些不同道德的人同等有效;如果一个人采纳了某种道德观念或道德框架,那么,他也应当遵守这一道德框架所决定的道德规则,他应当履行这一道德框架所认定的道德行为,应当避免这一道德框架所认定的错误行为。道德相对主义还认为,我们没有客观的标准判定这些不同道德框架之间的优劣。

      道德相对主义也不同于“参量普遍主义”(parametric universalism)。按照参量普遍主义,一种情景下正确的行为,在另一种情景下则有可能不正确。比如,拒绝搭载一个因车抛锚的人。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极有可能冻死人的寒冷的冬夜里,道德上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但如果此事发生在交通方便、气候宜人的地方,则错误可能就不是那么严重。④ 我们常说的“具体的情况具体的分析”,“任何事物正确与否皆取决于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条件”等,都属于这种参量普遍主义。参量普遍主义不是道德相对主义,因为它主张道德上的对错需要依客观条件而定,这种对错不会因判断者所持有的价值观念而改变,这种对错是客观的,也是确定的。而道德相对主义则认为道德上的对错依赖于判断者所持有的价值观念。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一种人们常常误以为是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是由他所处的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所决定的(假定这种文化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逻辑上都能决定一个行为的道德属性)。⑤ 这种观点不是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因为它承认了一种客观的、独立于任何判断者的价值观念的、非相对的伦理学的事实,这一事实不会因判断者的价值观念的改变而改变。事实上,它是参量普遍主义的一种,它不仅将一个评价对象(人或行为)的周围的客观条件列入道德评价所要考虑的参量,而且将评价对象周围的文化的、人类学的、心理学的事实考虑在内。而道德相对主义则认为决定一个行为道德与否的主要因素是评价者或判断者的价值观念。⑥

      道德相对主义也不同于“宽容原则”(principle of tolerance)。宽容原则是一种表达行为规范的伦理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对其他文化或他人不应当干涉,也不应当表达不同意见或妄加评论,甚至也不应当不动声色地进行道德判断。这一原则没有对伦理学判断的有效性或真理性发表任何意见,因此和作为元伦理学的道德相对主义既不冲突,也不蕴涵后者。事实上,接受这一原则就等于承认了这一原则的非相对性的有效性和客观性或真理性。

      道德相对主义和“思想自由”也没有什么关系。“思想自由”主张人们有权利相信他们所相信的思想,包括道德伦理思想。这一原则事实上是一种非相对性的原则。它既不意味着道德相对主义,也不意味着不存在着普遍有效的客观的道德真理。就像学术自由(思想自由之一种)一样,人们有权利提出或相信自己认为正确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相信的理论一定是正确的,也不意味着不存在着客观正确的科学理论,更不意味着彼此冲突的理论可以同样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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