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魅“休谟问题”:生态伦理学的奠基

作 者:
任丑 

作者简介:
任丑,西南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 400715);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内容提要:

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相互指责对方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自然主义谬误的实质是“休谟问题”,“休谟问题”的问题在于仅仅看到了自然和自由的外在对立关系。一旦深入到自然和自由的内在逻辑关系,休谟问题就可迎刃而解,进而为生态伦理学奠定可靠的理论根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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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N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680(2008)06-0040-04

      在生态文明已成为普遍共识的今天,生态环境问题所引发的有关生态伦理学的广泛、激烈而持久的学术论战却愈演愈烈,难以达成伦理共识。各方为之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在于相互指责对方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人类中心论认为,生态中心论把自然的存在属性当作自然拥有内在价值的根据的观点,“显然是把价值论同存在论等同起来了”,犯了摩尔所说的从“是”推出“应该”的自然主义谬误[1]。非人类中心论反驳说,割裂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是西方近代伦理学和哲学的传统,只是逻辑实证论的一个教条。事实上,人类中心论也在做着同样的推理,“即把人的利益(实然)当作保护环境这一伦理义务(应然)的根据。”[2]人类中心论同样犯了自然主义谬误。

      自然主义谬误的实质是“休谟问题”即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或能否从“是”中推出“应当”的问题。如果不能,“应当”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对“是”作“应当”判断的伦理学就不能成立,生态伦理学也必然随之土崩瓦解。能否解决“休谟问题”,直接决定着生态伦理学的命运。

      一 休谟问题的附魅及其实质

      休谟以前或同时代的不少哲学家认为,道德可以如几何学或代数学那样论证其确实性。然而,休谟在论述道德并非理性的对象时却有一个惊人的发现:“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与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该举出理由加以说明。”[3]。这段话便是公认的伦理学或价值论领域“休谟问题”的来源。就是说,休谟认为,在以往的道德学体系中,普遍存在着一种从“是”或“不是”为系词的事实命题,向以“应该”或“不应该”为系词的伦理命题(价值命题)的思想跳跃,而且这种思想跳跃既缺乏相应的说明,也缺乏逻辑上的根据和论证。

      休谟之后,英美分析哲学家门试图把这个问题逻辑化、规则化。元伦理学的开创者摩尔认为,西方伦理学自古希腊以来大致可分为两类:自然主义伦理学,即用某种自然属性去规定或说明道德(或价值)的理论;非自然主义伦理学或形而上学伦理学,其特点是用某种形而上的、超验的判断作为伦理或价值判断的基础。自然主义伦理学从事实中求“应该”,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体;形而上学伦理学又从“应该”中求实在,把“应该”当作超自然的实体。这两类伦理学都在本质上混淆了善与善的事物,并以自然性事实或超自然的实在来规定善,即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4]。这就是生态伦理学各方所谓的自然主义谬误的理论来源。后来,英国著名分析哲学家黑尔(R.M.Hare)沿袭了休谟与摩尔等区分事实与价值以及价值判断不同于、而且不可还原为事实判断的观点。他认为,价值判断是规定性的,具有规范、约束和指导行为的功能;事实判断作为对事物的描述,不具有规定性,单纯从事实判断推不出价值判断。在《道德语言》中,他具体地研究了他称之为“混合的”或“实践的”三段论的价值推理。这种三段论的大前提是命令句,小前提是陈述句,而结论是命令句。黑尔提出了掌握这种推理的两条规则:(一)如果一组前提不能仅从陈述句中有效地推导出来,那么从这组前提中也不能有效地推导出陈述句结论。(二)如果一组前提不包含至少一个命令句,那么从这组前提中不能有效地推导出命令句结论。黑尔认为,在伦理学或价值论中,第二条限定性规则是极其重要的,根据这一规则,从事实判断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5]。至此,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就被具体化为一条逻辑推导规则——“休谟法则”。事实与价值二分对立的图景随着分析哲学的盛行和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在哲学界盛极一时,其影响迄今仍根深蒂固。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相互指责对方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就是受其影响的结果。

      黑尔站在非认知论立场上思考价值或道德问题,否认价值判断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他囿于其逻辑与语言分析方法,企图仅仅通过分析价值语言来解决一切价值问题,从未考虑价值语言的实践根据,也谈不上从实践中去寻找作为大前提的价值原理,结果并没有说明推理中作为大前提的价值判断从何而来,即那种基本的、具有“可普遍化性”和规定性的价值判断从何而来。其实,休谟问题的真正内涵在于:从两个单纯的事实判断中不能推导出价值判断。我们可以由此引出如下结论:(一)和价值无关的纯粹事实或者不进入研究主体领域的事实,既不是有价值,也不是无价值——这是休谟问题的消极意义。(二)价值(判断)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它与事实(判断)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因此,价值科学(伦理学)不能用和事实科学一样的方式来建立。哲学史上一直有人试图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建构价值科学(伦理学),例如,笛卡儿试图建立一门类似数学自然科学的道德科学;莱布尼兹发展了霍布斯“推理就是计算”的思想,企图把一切科学包括道德科学都归于计算;斯宾诺莎曾依照“一切科学的范例”——欧氏几何的方法,推导、建构其伦理学;休谟直接以“人性论——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作其《人性论》一书的全部标题,等等。然而,这一系列的尝试都归于失败了。这从反面警示我们,价值科学(伦理学)的研究需要有不同于事实科学的方法和途径,因为伦理学研究对象遵循的是自由规律,事实科学研究对象遵循的是自然规律——这是休谟问题由其消极价值通向其积极价值的中介。(三)休谟问题的积极价值: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正是基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是有内在联系的基础上的,因为如果二者毫无关系,它们之间就不会存在着所谓区别。如果能够在寻求事实和价值的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把二者统一起来,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就具有了可能性。休谟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问题,而是伦理学的元问题。换句话说,休谟问题即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关系的终极内涵是自然和自由的关系问题——这正是生态伦理学的根本,其内在根基在于它们都是在感性实践的基础上,同一个主体对同一个对象做出的不同层面(事实或价值)的判断。

      表面看,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价值,事实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纯粹的和价值无关的事实。实际上,在所谓逻辑推理的背后潜藏着其价值根基,凡是进入研究领域之中的事实都必然渗透着研究主体的目的、精神和价值理念。和价值完全无关的纯粹事实是没有进入研究领域的事实,人们既不会对它作价值判断,也不会对它作事实判断。没有任何一个事实(判断)是和价值完全无关的事实(判断)。事实判断本身正是价值判断的产物,研究它、知道它都是研究主体的价值理念在起作用。就是说,任何研究事实判断的科学(自然科学)都同时渗透着价值判断,反之,任何研究价值判断的科学(人文科学)包括伦理学都是从渗透着价值的事实中做出价值判断的。没有研究和价值无关的纯粹事实的自然科学,也没有研究和事实无关的纯粹价值的人文科学。正如休谟法则所表明的:和价值无关的纯粹事实与和事实无关的纯粹价值一样,都是无意义的。所以,马克思曾说,在终极的意义上,真正的自然科学就是真正的人文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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