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伦理、和谐世界与可选择的现代性

作 者:
陈忠 

作者简介:
陈忠,苏州大学哲学系教授。(苏州 215123)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研究

内容提要:

发展伦理学的重要目标是建构全球发展公正性。作为哲学范畴,“可选择的现代性”是对当今世界“可选择”本质特点的提炼与概括;作为感性实践,“可选择的现代性”也就是当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多样态并存,也就是不同发展主体对自身现代性的模式、路径、样态所进行的多样文化建构。“可选择的现代性”是建构本土现代性与全球发展公正性的深层哲学依据,对揭示中国特色现代性、“和谐世界”的哲学本质具有重要方法论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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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伦理学兴起于20世纪中叶,是一门对“什么是好的发展、什么是真正的发展”进行根本意义反思、深层价值确认的新兴交叉学科,以建构“全球发展公正性”、“伦理世界”为重要目标。在其学科推进中,发展伦理学日益遭遇一个基本问题:如何认识现代性的“主体选择性”与“规律强制性”复杂的关系?或者说,当代全球化语境下,如何认识“伦理”与“规律”、“选择论”与“决定论”的复杂关系?西方发展伦理学家往往更加强调“主体选择性”,而相对忽视“规律强制性”,忽视从“现代性本身的规律性转换”、“可选择现代性的历史内涵”这个社会存在论层面揭示全球发展、“伦理世界”的深层本质,从而在倡导文化多样性、全球发展公正性的同时,又实践性地导向西方制度一元论、西方价值中心论。立足唯物史观,正确认识现代性的“选择性”与“决定性”的历史关系,揭示“可选择的现代性”的本质内涵,不仅对确认发展伦理学的学科特质具有基础理论意义,更对理解“中国特色现代性”以及“和谐世界”的本体论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一方面,西方发展伦理学具有比较自觉的“选择论”意蕴。所谓选择论,也就是在整体与个体、情境与主体间,更加注重个体性、主体性,注重人的主体地位、主体权利,注重文化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注重文化主体在发展进程中的路径、模式选择权。针对现代性推进中日益突出的财富、代价的不平等分配,社会经济动荡,文化价值危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古莱、克拉克、可思波等学者认为,应该克服发展中的经济中心主义、效率中心主义,以人文精神、伦理精神重新审视发展自身,重新确立人在发展中的价值主体地位。对人的主体地位、选择权利的强调,是发展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这个意义上,发展伦理学也就是一门主体选择论,一门关于人们如何在复杂环境中对发展目标、发展手段、发展战略等进行价值选择的理论。其选择论意蕴表现在:其一,在发展与人的关系中,人是目的。古莱认为,发展是为了人的美好生活,要着力避免“反发展”。所谓“反发展”也就是以牺牲人的生存、自由、尊严为代价的发展,也就是片面的以“物”为中心的发展。其二,不同文化主体在发展中具有内生性的主体地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的传统对发展模式、内容等进行选择。应“尊重历史变革过程的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多样性”①,尊重不同文化主体在发展中的智慧、创新能力与主体地位。其三,为未来发展探索新的可能选择,是发展伦理研究的重要任务。面对复杂发展问题,“理论家和实践家的伦理任务是要发现或创造战胜发展障碍的新办法”②,“创造新的可能性是最高的道德迫切任务。”③

      另一方面,目前的西方发展伦理学又具有某种“决定论”意蕴。所谓决定论,也就是在整体趋势与个体自由间注重整体趋势的情境制约性,在客观规律与主体自由间注重揭示客观情境对主体行动的客观制约性。虽然古莱、克拉克等西方发展伦理学家极少使用规律范畴,缺少自觉的规律意识,但其发展伦理学仍具有某些“决定论”意蕴。其一,认为物质充裕、生活富足、人格尊严等是现代生活的基本内容,为所有国家的人们提供基本的现代生活条件,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基础内容。“乞讨者不可能是选择者”④,物质财富的增长特别是平等分配是现代性发展的基本趋势。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性的内容与路径具有不可选择性。其二,以平等、公正、参与为原则的现代民主制度,是现代性的基本运行框架,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性也具有不可选择性。可思波认为,民主制度作为基本内容不仅指人们应该平等地分享发展成就,更指人们应该平等的分担发展代价,并认同阿玛蒂亚·森的观点:民主的基本条件是每个人都实践性的具有可行能力。

      虽然古莱、克拉克、可思波等学者对现代性的决定性、选择性都有所涉及,但他们并没有从“规律性与主体性的历史关系”这个层面历史性地理解现代性本身,选择与决定、价值与规律在他们那里处于深层矛盾状态。众所周知,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特质就是人本性、价值性,现代性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对前现代“命运论”、“宿命论”的克服。如果如克拉克等学者所认为的,现代性的决定性就意味着不同发展主体没有权利对民主本身进行不同的文化建构,如果现代性条件下的民主就是单一的西方式民主,如果现代性就是“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单一性、唯一性,那么,以克服宿命论为特征的现代性,其本身是否已经沦为一种如宿命论一般的力量?全球发展公正性还存在么?以反对物质中心主义、效率中心主义等绝对主义为自觉诉求的发展伦理学自身是否成为一种绝对主义?反之,如果片面强调现代性的“选择性”,如果现代性就简单意味着不同发展主体可以固守自身文化传统,可以自由甚至随意地对现代性的基本内容进行多样的解释、选择、建构,那么,不同形态现代性之间的一般性、共同性还存在吗?现代性本身还存在吗?当代全球化条件下不同发展主体进行交往的基础平台还存在吗?以改善、发展、完善现代性为自觉目标的发展伦理学,是否又成为一种相对主义?显然,面对诸多发展问题、现代性问题,不回答“主体选择性”与“规律强制性”、决定论与选择论的历史关系,整个发展伦理学的学理基础将存在深层矛盾,发展伦理学将无法真正直面现实世界、解答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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