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共同体建构的德性之维

作 者:

作者简介:
池忠军,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哲学博士。(徐州 221008)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社会生活共同体所指涉的是人们自由、平等、和睦、友爱的和谐生活的样态。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划分了共同体与社会这两个概念并以其指涉人们的两种生活样态的对立。共同体生活是自然而然的,社会是人工制品。对现代社会人为共同体是否可能的争论也因此而展开。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地平线,以社会建设的视角分析人为共同体的可能路径就成为当代的问题域。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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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8)06-0063-05

      分析共同体的历史意蕴,共同体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困境,以社会建设的指向性探索人为共同体的可能性路径,是伦理学这一学科自觉的体现。

      一、共同体的历史意蕴

      共同体是人的生存、生活的一种样态。它是过去的、现在的还是未来的?在西方一直处于争论当中。共同体作为一个概念看似平常,但一经探究,就非常古怪,充满了形而上学的难解与神学的迷离[1]。有的学者作出了这样的说明:“共同体一词的应用是高水平的,但其含义是低水平的。它是政治理论中使用十分普遍,然而又欠明确的术语之一。”[2]14世纪出现的英文词community,专指平民百姓的生活、一个地区的人民、共同利益、共同财产、一个政府或有组织的社会等。总结起来是指具有相同身份品性的实质团体。[3]但这个概念在应用上,或以共同体来称谓某个群体远比此解释更为复杂。因为“共同体”总是被赋予正向的、好的意义。所以当代的不同学术流派对人为共同体的可能或不可能问题有各自的学术品格。

      共同体是对人们的一种生存、生活方式的概念化。用共同体来评价人们的生存、生活是否具有共同体性的,或以共同体指涉人们能动地追求“好生活”,就需要对它进行合理的解释。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9世纪晚期凸显了共同体这一概念及其实际的类型,并且把共同体与社会这两个概念及各自所指涉的人们的生存、生活类型对立起来。他认为,意志是共同体、社会的生发条件,“意志是合理的欲望”[4]。但本质意志是共同体产生和维持的条件,是人们基于情感、友谊、积极的和消极的愿望所做出的自由行动。进入共同体的积极愿望是对其价值的默认,而在消极的意义上,信仰共同体默认一致的价值是对保障个人生命的肯定,个人的生命根植于整体中。选择意志是社会的条件,社会作为人们相互结合的关系形式,是个人优先、基于理性算计和趋利避害的合理性选择的肯定性联合,是工具理性的。共同体与社会的区分是历史的,“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4](53)。社会新在何时?从滕尼斯的语境分析,他所指称的社会是近现代的“市民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是“交换的社会”,是“全民皆商”的赤裸裸的以个人为前提的利益最大化的、出于交换的欲望和对结果的肯定性期待的联合[4](108)。就此而言,他受到英国自然法学家梅因关于人类历史无非是从“身份到契约”[5]运动的历史观的影响。一方面肯定了共同体是礼俗秩序,是自然而然的有机体,而社会是法理秩序,是契约的人工制品,是机械的结合。与此相对,他对共同体的进展作出了从血缘共同体到地域共同体,再到宗教的或信仰的共同体的历史脉络的描述。直到资本主义社会,共同体渐渐远去。滕尼斯对共同体的边界是严格限制的,在意志本体论上确认,共同的语言、习俗、价值的一致默认是首要的,其次是共同生存、生活的共同占有和分享。严防以私人的利益而结合成的群体,假借共同体之声誉而污染共同体的纯洁。因此商业协会、公司、影响国家的社团,乃至国家是“公团”性质的,不是共同体。共同体与公团如同植物和动物,人们的意志通过植物般的共同体表达更加纯洁,通过动物般的公团表达更加完美[4](308),但动物般的表达即政治的行动,充满了欺骗、强制、奴役。因此滕尼斯的共同体是非政治的、非国家的,特别是对共同体的人民生活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公民生活的划分,标明了历时性的人们的两种生活样态及其对立。但是,滕尼斯的共同体并不如此纯洁,他的典型类型—古典古代的血族团体、封建的乡村公社、城市初期的区域自治、行会、兄弟会党等均在其中,这已然成为共同体的诟病。

      进一步探究共同体总是给人以“好的感觉”这一问题,滕尼斯指涉的共同体是不够的。马克思恩格斯在人类历史的经验事实中揭示了共同体的典型类型或纯粹类型或理想类型。古典古代共同体、虚假共同体、真正的共同体三个指谓构成了马克思关于共同体的历史语境。古典古代共同体的典型类型是氏族制度。这是恩格斯在马克思的《古代史笔记》和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及其大量整理西欧文明之前的人类研究资料中所确认的。“氏族的最简短意义是单方的亲属群”[6],以母系或父系而计算亲属,氏族内禁止通婚,这是氏族的构成。氏族作为文明之前的基本社会组织,各氏族之间是平等的。尽管有冲突和领地的争夺,但对败者或因降服而入族或被驱赶,“但从没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7];在氏族内部,共同占有、共同分享,平等参与公共事务,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分别。总之,氏族制度的伟大“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7](158—159)。在历史上,代替氏族制的是国家,但并不是国家瓦解了氏族共同体,而是阶级、私有制的出现,国家作为社会的组织集合体而采取了虚幻共同体的形式实施了统治。在国家自然消亡之后,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恩格斯指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此,我们建议把‘国家’一词全部改成‘共同体’(Gemeinwesen),这是一个很好的古德文词,相当于法文的‘公社’。”[8]这是对未来的理想的共同体的称谓。之所以借用古词的意涵,恩格斯引用摩尔根的话是很好的表达:这种真正的共同体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7](179)。因此,马克思语境中的原始共产主义的纯粹类型是氏族,特别是在母系氏族共同体内所发生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与唯心主义人类学、社会学及其中一些共同体的研究者(包括一些马克思的研究者)对共同体的指涉性区别在于:(1)马克思的共同体是基于人们的生存条件而发生,而唯心主义却以宗教的品性或在意志本体上加以确认;(2)在共同体的限定上,马克思以古典古代共同体、虚幻共同体、真正共同体的概念赋予其历史时间的意义,用共同体的一般概念指涉人们平等、关爱、和睦、民主地治理公共事务的生存、生活样态,绝不允许有任何奴役的存在;(3)马克思与共同体不可人为的观点相对立,同时在可人为的观点上,与自然而然的发生学意义上的和基于人性的伦理致思相对立。而在应然的、人是其所是的合目的性诉求的伦理现实化中扬弃现有生存条件,才是马克思致思人为共同体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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