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634(2008)06-0014-(07) 当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个基本特点就是其道德生活的多元化,特别是“终极关怀”的多元化。虽然,对于何谓“多元化”的理解和评价有所不同,但“多元化”这一事实本身,还是基本上得到了各派哲学—伦理学的承认。那么,在道德生活多元化的条件下,如何实现国家和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平衡,使道德生活既能宽容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利益需求,又能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统一的相互协调呢?这就提出了道德生活中的共同信念问题。对此,本文拟从探讨麦金泰尔和罗尔斯的相关理论着手,联系我国社会道德生活的历史和现实,就“道德生活中的共同信念”问题进一步阐发自己的看法。[1][2][3] 一、麦金太尔的美德—传统共识论 在当代西方伦理学家中,麦金太尔对西方社会道德生活的诊断,对于我们思考“道德生活中的共同信念”问题,是有启发性的。例如,在其《追寻美德》一书中,他强调西方现实世界的道德语言,处于一种严重的无序状态,其最显著的特征为:“在我们的文化中似乎没有任何理性的方法可以确保我们在道德问题上意见一致”,[4](P7)当然,在麦金太尔看来,这种状况并非从来如此,毋宁说它是一个历史转变过程的产物。即自近代以来,当劳动走出家庭并且服务于非人格化的资本,即服务于动物性的生存、劳动力的再生产以及制度化了的贪欲,而社会也被视为无非是个人在其中努力攫取对其有用或适意的东西的竞技场时,西方社会的诸美德在概念和实践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共同善和美德共同体的观念被排除了,灌输任何一种道德观被认为绝不是一个政府的合法功能。而道德哲学的各种核心问题也开始集中到“我们如何知道哪些规则应该服从”的问题上来。但是,对于规则的先在的一致同意,乃是个人主义文化所无法保证的东西。在此,没有什么比正义的情形更为显著,而且其后果也更为险恶的典型了。因此,“现代政治不可能在道德上真正达成共识”。[4](P323) 这样,从西方道德生活和伦理学的发展过程来看,就有了麦金太尔关于西方道德衰微的三个阶段图式:“在第一阶段,评价性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道德的理论与实践)包含真正客观的、非个人的标准……在第二阶段,存在着维护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与非个人性的不成功的尝试……而在第三阶段,由于在实践上,普遍地默认……客观性与非个人性的主张不可能有所作为,各种情感主义类型的理论也就隐然获得了广泛的赞同。”[4](P23)具体地说,这里的第一阶段指亚里士多德的古代和托马斯的中世纪,第二阶段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近代,第三阶段即情感主义的当代。至于第二阶段,即论证道德合理性(客观性与非个人性)的启蒙筹划之所以失败的原因在于,所有这些思想家都拒斥任何目的论的人性观、都拒斥任何认为人具有规定其真正目的的本质的看法。而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体系中,我们有“一个三重构架,其中,偶然所是的人性(处于未受教化状态的人性)最初与伦理学的训诫相左,从而需要通过实践理性和经验的指导转变为实现其目的而可能所是的人性”。[4](P67)但是,自近代以来,在伦理学的这三个必需要素之中,“实现其目的而可能所是的人”的概念被消除了,而所留下的只是一个由两种残存的、其关系已变得极不清楚的要素所组成的道德构架,他们的道德命令显然无法从有关人的本性的真实描述中被推演出来,而只能从各自所认为的人的本性出发。 这就是说,“启蒙筹划的失败本身无非是拒斥亚里士多德传统的一种历史后果。……如果有人要为一种前现代的道德和政治观点辩护以反抗现代性,那么他要么使用某些类似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术语,要么什么也不用。”[4](P148-149)当然,在当代的社会和思想条件下,即使麦金太尔也不敢全盘肯定亚里士多德的美德理论。他认为,虽然正是亚里士多德使古典传统成为一种合理的道德思想传统。但在很多方面,其美德理论也是值得商榷的,特别是这样一个原则性问题:如果拒绝亚里士多德的形上学的生物学目的论,那么还能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这种目的论呢?由此,麦金太尔开始提出自己的美德规定:美德概念是复杂的、历史的和多层面的,至少有三个阶段必须依次逐一认明:“我的美德理论历经三个阶段:首先,将诸美德视为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所必要的诸品质;其次,将它们视为有助于整个人生的善的诸品质;再次,显示它们与一种只能在延续中的社会传统内部被阐明与拥有之对人来说的善的追求之间的关系。”[4](P347) 从以上的概括来看,在对西方社会道德生活的诊断中,麦金太尔首先确认了“现代政治不可能在道德上真正达成共识”的事实,接着分析产生这种状况的历史和社会根源与思想和理论根源,最后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传统共识论”。而现在的问题则是:他的诊断是否正确?方案是否可行?对此,笔者承认,麦金太尔所指出的西方近现代社会丧失了共同善和个人原子化的现象是客观的,对自由个人主义把“将社会视为个人竞技场”的批判,更是深刻的。特别是他对西方近代伦理学论证方式“哥白尼转折”导致情感主义的批判,也是有根据的。但是,麦金太尔并不足以提出一种全面取代现代西方社会制度及其道德生活的模式。当然,他的批判能够发挥对西方自由个人主义现代性的纠偏作用,以及对现代西方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充实和完整功能。至于从形成当代社会“道德生活中的共同信念”的角度来看,麦金太尔的批判和建议也为我们开辟了一条独特的思路。 这么说的根据在于,麦金太尔在批判“现代政治不可能在道德上真正达成共识”时,用以说明自己观点的例子是关于战争、人工流产、公民权利等公共道德问题,而不是关于整体性的世界观、宗教信仰的个人“终极关怀”问题。对于西方自由主义的观念来说,前者主要是应该通过程序解决的问题,并且可以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内得到基本解决,并没有像麦金太尔所说的那么严重;至于后者,它本来就是不可论证的。但是,麦金太尔对这两类问题不作区分,说明他原本就反对作出此类区分。他的“美德—传统共识”论与“现代性伦理学”的区别在此已经表现了出来。这实际上也就是他的“共同体主义”现代性道德批判所蕴涵的基本理论前提。因此,麦金太尔的现代性批判虽然指出了西方近现代社会及其道德生活“多元化”的消极方面,但忽略了共同善的丧失导致社会生活民主化,个人原子化导致公民权利本位地位的确立的积极意义,以及康德义务论、功利主义和契约论伦理学积极探讨如何和平地、公正地解决西方近代社会由于价值和利益多元化而产生的冲突的建设性努力。麦金太尔的伦理思维方式,似乎没有制度道德和个体德性两种维度,也没有形式伦理和实质伦理的区分,更没有程序合理性观念。这样,他就不可能在当代全球交往、法治国家的宏大范围内解决“道德生活中的共同信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