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8)11-0052-05 制度与伦理有着共同的基础,它们都基于具体的社会实践,都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因此,制度与伦理并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在制度伦理的论域内,当我们对制度进行某种判断和评价时,伦理就已经参与其中;当我们要在全社会确立某种伦理精神与观念时,就已经隐含着制度上的要求。同时,任何改变或摧毁旧制度的行为都有相应的伦理观念相伴随;任何成功的思想解放与观念更新也都会有新的制度体系为其结果。这说明,任何制度伦理都只能表达当时社会实践的要求,从来就没有一般的、抽象的、仅具形式的制度伦理,真正起作用的制度伦理总是现实的、具体的、紧扣当下社会实践的。 脱离社会实践的制度伦理研究都是从一般原理和抽象原则出发,因而往往只具有形式的特征,而缺乏现实感和历史感,这在西方的制度伦理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西方真正意义上的制度伦理研究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而出现的,这主要体现在当时西方的法学、政治学和政治哲学中。个性解放、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观成为资本主义制度伦理的主要诉求。他们或是从某种绝对理念出发,将资本主义制度归结于理性的逻辑展开;或是从人性出发,说明资本主义是或者应该是最符合人性的制度。尽管这样的研究为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为人的自由与解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基本上都是从一般抽象原则或是人类理性等出发的,找不到决定制度与伦理的基础,看不到制度与伦理的相互作用,因而缺乏历史方位感。 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观的批判可以使我们深刻地看到西方制度伦理研究的这一缺陷。马克思指出,由于黑格尔把绝对精神作为历史运动的主体,因此,“他只是为那种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的现实的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发生的历史”①。人在整个历史过程中只是精神展开的一个环节,这样的历史观被马克思称为“纯思想的辩证法”②。而在马克思看来,“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③所以,马克思研究的结果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即先有物质生活的各种关系,然后才产生制度。社会关系是制度的内容,制度架构只是其表现形式。因此,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弄清楚社会关系为什么会发生变化、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以及应该如何变化,这样才能找到理解制度的钥匙。 到了现代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制度伦理方面的政治学和政治哲学研究少了一些宏大叙事与自信,而多了一些现实问题与细致。看起来离社会生活近了一些,似乎少了一些形式特征,但实际上仍然在形式的制度伦理中兜圈子。无论是诺齐克张扬自由的价值、德沃金强调平等的重要,还是罗尔斯主张自由与平等兼顾,都仍然没有脱离西方近代制度伦理研究的窠臼,即撇开人的社会实践和人类历史运动,只在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资本主义制度)内讨论制度伦理问题,不仅将资本主义制度作为其他制度的参照系和当下论述制度伦理的前提条件,而且将资本主义视为一种永恒的制度,人们的任务只是使之不断趋于完善,而不是去改变它。 其实马克思早就指出了这种论证方式的错误,他在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时指出:“经济学家们的论证方式是非常奇怪的。他们认为只有两种制度:一种是人为的,一种是天然的。封建制度是人为的,资产阶级制度是天然的。在这方面,经济学家很像那些把宗教也分为两类的神学家。一切异教都是人们臆造的,而他们自己的宗教则是神的启示。……于是,以前是有历史的,现在再也没有历史了。”④例如,在谈到私有财产时,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总认为私有财产具有天然合理性,根本无需对此存疑,“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又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也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它把应当加以论证的东西当做前提”⑤。马克思把这种论述方式称为“让自己处于虚构的原始状态”,认为“这样的原始状态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只能“使问题堕入五里雾中”。⑥ 尽管我国的制度伦理研究近几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受西方的影响比较明显。无论是探讨制度管理、运行与实现的伦理问题,还是探讨制度善与制度创新的伦理问题,都存在明显的缺陷。 第一,不追问制度产生的实践背景及由此产生的伦理依据,仅在一般意义上探讨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善的问题。实际上,制度如何安排、运作,从根本上说受制于实践的条件和实践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同时也受制于实践主体的价值观念和精神品质。马克思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⑦研究中国的制度伦理,首先必须弄清楚当代中国人的物质交往活动和现实生活是怎样的,当代中国人的思维和精神活动是怎样的,从而探讨中国人当前的政治生活、法律生活与道德生活等是怎样的,以及应该是怎样的。如果脱离这些谈制度正当性或制度善,至多只是在形式上而不是在实质上研究问题。因为即使是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这些作为制度伦理基本诉求的理念,在不同的实践背景、社会生活和不同的道德传统中都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