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08)06-0036-05 一、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 理性是人类认识把握世界、创造人类生活的主体能动力量,是人在本质方面的重要特征。理性是人独有的自觉意识和能力,认识世界探究自然,是人的一种理性能力;研究社会认识人自己,给社会设定理想价值目的并给人自己立法,也是人的理性能力。 马克思等经典作家认为,人类是通过“真”、“善”、“美”三种方式来把握世界的。“真”是以客体规定为主要方面的把握方式。而“善”和“美”是以主体规定为主要方面的把握方式。“真”的特性根本上说是由客体规定的,而“美”和“善”的特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主体规定的。 认知理性或曰科技理性,主要回答世界“是什么”、“怎么样”的问题,它探究自然规律,并能动地运用这些已掌握的规律,创造出为人类服务的科学技术及物质财富。相对而言,科技理性所驾驭的世界,是一个“真”的领域,这是一个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领域。“善”和“美”,是人类应然价值理性所诉诸的领域,主要研究世界“应当怎样”的问题。人类的世界和自然的世界完全不同,在这里有许多种甚至是无数种可能性,需要人类利用理性智慧去权衡,去判断,并做出符合人类善与美的理想愿望的明智选择。道德理性在其本质上就是这样一种代表善价值判断和选择的人类理性智慧。 在此,相对于两种理性能力的功能目的的区别,我们把人类的理性分作两种:一种是科学认知理性,另一种是应然价值理性。 人类高出其他动物的标志之一,即他不是被动地适应生存环境,而是积极主动地认识、利用、改造生存的环境;人类并非只要自己的生存需求得以满足就够了,人类一方面认识客观自然探究规律,一方面在认识利用客观自然的过程中,总在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图、愿望投射进去,自觉不自觉地给事物以意义和评价。人在自己的活动中追求符合自己目的的结果,在不违抗自然必然性的范围内,总试图在自己所把握的选择范围内做出最好的选择,这就是人类理性的功能。 在认识自然、积极顺应自然客观必然规律的活动中,发展起了求真的科学技术和人类认知世界的理性能力;而在追求符合人类目的、符合主体理想的过程中,发展出了善、美等代表人类主体选择的价值应当理性。如果说前一种理性表达的更多是一种客观必然性,后一种理性则更多表达了一种主观善价值的合理性。 这两种理性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马克思等经典作家所强调的关于人类生产的两种“尺度”,认知理性属于马克思所说的“物种的尺度”,而价值理性属于表达人类主体选择的“人的内在尺度”。马克思认为,真正的人类劳动,是一种自由自觉的实现人类本质力量的活动,“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世界的[1]96~97。人具有理性能动能力。人能按物种的尺度进行生产,即可以能动地认识并利用客观规律,也能够按人的“内在尺度”即美的、善的价值的尺度来建造世界。概言之,即人们能够按“真理的尺度”和“价值的尺度”认识世界创造世界。 “真理的尺度”即由“对象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它不仅规定客观固有的本性及变化,而且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反映和遵循的尺度。它规定主体在认识实践中必须事实地反映它,符合它,不断向客体接近,走向同客体本性和规律的一致。真理范畴能够比较恰当地反映出它的内容。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真理都是“客观真理”,是客体对象的真实反映。这些客体反映,不似人的价值尺度可以由它对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真理研究解决的中心是世界“是什么”、“怎么样”的问题,而世界“是什么”,这是由客体世界所决定的。 马克思所说的另一个尺度,是由人的需要和“本质力量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即“人的内在尺度”。人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人不仅能按照客体的尺度认识世界,而且能按主体的人的尺度来建造理想世界。主体按自己的本质规定,按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同客体世界发生关系,所构成的是不同于上述事实真理关系的“价值关系”。 依从价值理性,人们“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2]651。 价值尺度是一种主体性的尺度,它要求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的需要和利益,即按人的规定尺度,尽可能使客体为主体服务,马克思曾说:“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的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3]326价值尺度与真理尺度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关系属性,这种属性标志着这些客体对一定主体的意义,它所研究解决的中心不是“世界是什么”,而主要是“世界应当是什么”。 无论是价值世界还是事实世界,他们都作为一种关系而存在,是主体人和客体对象发生的两种关系状态。客体的尺度与主体的尺度,主客体事实的关系与价值的关系,构成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无条件地全面地遵循客观规律,与有目的有选择地使其服从主体的需要,是这两个方面的不同原则要求,它们意味着主体对于客体对象的态度,从一开始就有两个不同的出发点,前者从客体本身出发,后者从主体意愿出发,由此来研究人的自由能动,从客体出发的主体自由只是以客体规定为限度,而从主体出发的主体自由,则在相当程度上不受或少受客体的限制。价值关系中,主体的自由程度是大于事实关系中的主体自由程度的。 在西方思想史上,人们也曾把认知理性称作“纯粹理性”,而把价值理性称作“实践理性”。在中国思想史中,虽没有明确提出“理性”这个概念,但在儒家提出的“力命”、“义命”不同关系范畴中,已内在包含了人的两种理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