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英美元伦理学百年发展的“未决问题论证”

作 者:
陈真 

作者简介:
陈真,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道德教育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摩尔1903年所提出的“未决问题论证”可以表达为:如果善可以定义为自然属性N,那么,“N是善的吗?”就不应当是一个未决问题。但“N是善的吗?”对任何理解该句子的人来说都是一个未决问题。因此,善不可以定义为N。这一论证以非常有效的形式将伦理学判断或规范性判断的特殊性,即它们和自然科学的判断或任何本体论判断的区别凸现出来,它影响并决定了英美元伦理学百年发展的历程。了解这一论证对当代英美元伦理学产生如此深远影响之原因,对于我们今天的伦理学研究有着重要的启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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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伦理学界,摩尔(G.E.Moore,1873-1958)1903年发表《伦理学原理》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这不仅仅因为他著作中的观点和论证具有深刻的影响,而且还因为他严格的分析方法确立了整个20世纪乃至今天英美伦理学的研究方法。①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的主要任务是要回答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善”(或“好”)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他认为这个问题如果不弄清楚,我们就无法知道决定伦理学判断真假的证据,因此也就无法解决伦理学中的争论,无法判断谁是谁非,我们自己也无法避免可能的错误。②他试图证明“善”乃是一种单纯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的属性。摩尔论证的核心部分是未决问题论证(the open question argument),尽管百年来英美伦理学家围绕未决问题论证一直争论不断,但未决问题论证的影响却是无可置疑的。可以说,英美元伦理学始于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也可以说,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决定了英美元伦理学百年发展的历程。本文试图阐明摩尔未决问题论证的核心思想,它所存在的问题,它对当代英美元伦理学产生如此深远影响之原因以及它对我们今天的启示。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试图证明善是一种单纯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的属性。③他认为“善”和“黄”一样都是一种单纯的概念,而单纯的概念是无法定义的。任何定义都是对复合概念的定义,任何复合概念都可以分析或还原为不可定义的单纯的概念。比如,“马”就是一个复合概念,可以定义为“一匹马属的有蹄的四足兽”,其中包含了三种不同的东西,这三种不同的东西还可以分析为更为简单的东西,直至无法还原的单纯对象。但“善”和“黄”又不一样,“善”无法通过感官直接感知,而“黄”则可以。前者是一种非自然的属性,后者是一种自然的属性。④自然属性可以理解为任何可感知的或可成为事物原因的并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效果的属性。⑤而非自然的属性则是任何不能为感官所感知的或不能成为事物原因的属性。既然善是一种不能为感官所直接察觉的属性,那么,它的存在又何以能够证明呢?摩尔采用的是间接证明的方法,即归谬法或反证法。他先假定自然主义者关于善的定义是正确的。然后证明任何试图证明“善”是一种自然属性的企图或任何试图对善进行自然主义定义的企图,要么导致自然主义谬误,要么导致未决问题(一种合理的定义不应当有的问题)。因此,善只能是一种非自然的属性。摩尔的论证被看成是反对自然主义的论证,而未决问题论证主要指摩尔论证的后一部分的论证内容,即任何证明善的自然主义的定义都会导致未决问题。这一论证也被看作是摩尔关于“善”的论证的关键的核心的论证。⑥

      由于人们常常将自然主义谬误和未决问题论证混为一谈,而二者其实并非一回事,因此,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自然主义谬误。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任何仅仅给“善”下自然主义定义的人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错误⑦,但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因为任何“谬误”(fallacy)都是指推理或论证中的错误或缺陷,亦是指一种错误的推理。仅仅一种看法或定义并不能成为谬误,除非将这种看法或定义理解为一种推理或推理的一部分。摩尔所讲的“自然主义谬误”实际上是关于“是(is)”一词的“模棱两可的谬误(fallacy of equivocation)”的一个子类。“是”有两种意思,可以表达两种关系。一种是作为表达谓词的“是”,即“是”之后的谓词表达的是主词的属性,而不是说谓词和主词是等同关系。一种是表示等同关系的“是”,“是”两边的概念是等同的,二者互相包含。当论证中将“是”的这两种不同的意义混为一谈时,论证者就犯了逻辑上的“模棱两可的谬误”。但“模棱两可的谬误”并不等于“自然主义谬误”。一个谬误是“自然主义谬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它是关于“是”的“模棱两可的谬误”;(2)犯错者将一个自然属性等同于一个非自然的属性,如“善”。⑧支持这一解读的证据可以在《伦理学原理》§12中找到。摩尔在该节中认为“快乐是善的”并不意味着“善”和“快乐”是一回事,并不能反过来说“善就是快乐”。如果一个人从“快乐是善的”推出“善就是快乐”,将“善”和“快乐”看成是一回事,此人就陷入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但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从“我是快乐的”推出“我就是快乐,快乐就是我”,摩尔则不将此人的错误称为“自然主义谬误”,尽管他所犯的错误和“自然主义谬误”的错误属于同一类的逻辑谬误(即“模棱两可的谬误”)。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犯“模棱两可谬误”的时候将一个自然属性等同于一个非自然的属性,所以属于自然主义的谬误,而后者在犯“模棱两可谬误”的时候只是将一个自然属性(“我”)等同于另一个自然属性(“快乐”),所以不属于“自然主义谬误”。⑨

      现在让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⑩摩尔所要攻击的是自然主义者关于善的定义。在《伦理学原理》§13中,他选择了两个自然主义的定义加以抨击,他为此提出了两个论证,通常都被称为“未决问题论证”。他先假定这两个定义都是正确的,然后,推导出不合理的结论,从而运用反证法证明这两个定义是不正确的。先考虑第一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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