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诸如历史主义、建构论之类观念的普遍渗透,一种全新的认识论视角逐渐显现在当代哲学的发展中。无论是在关注于知识生产组织性、强调知识建构性的建构认识论中,还是在侧重于真信念获得的求真认识论以及研究他人话语的陈词认识论中,认识论的社会化都为不同认识态度提供了新视野,使得一种学科建制的社会认识论(Social Epistemology)日渐繁盛,并能够在其大框架下进行规范的学术交流和概念构建;同时也为知识生产、真理探询提供了新的认识路径,形成了独特的认识方法和潮流。不过,当代社会认识论研究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即该领域主题过于繁杂,缺少统一的研究范式和目标,甚至对于社会认识论本身的定义或本质的认识都各不相同。本文之目的是在考察社会认识论的理论定位、研究路径和主要问题的基础上,阐明它的概念、主题及学术价值。 一、社会认识论的理论定位 当代社会认识论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化的语境浪潮,但就其本身的研究内容、对象和目的而言,迄今仍然处于争议之中。尽管我们相信社会认识论就是对知识的研究,是强调知识的社会维度的研究,但仍然有许多与之相关的问题需要澄清,如社会认识论的任务和目的是什么;它是以一种社会化的方式来处理传统认识论问题,还是采用其他不同的方式;它与传统的认识论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对于社会认识论的研究来说极为重要。在此,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态度和理论定位: 其一,认为社会认识论是传统认识论的延续,或者说是后者在新的知识状况下的表现方式。这一观点盛行于主流认识论,并保留了传统认识论的规范性特点。随着当代科学对人类社会影响的日益增强,人们逐渐认识到过去的个体认识论已经不再适应当代科学认识的规模。作为探索人类认识外部世界的研究领域,认识论也须与之相适应,因此个体认识论向社会认识论的转向就是必要而富有意义的了。在此,认识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体,而是转向以集体为代表的研究团队。不过,传统认识论所特有的关注真理和辩护的思想并没有遭到抛弃。从这一角度来看,社会认识论就是“对知识的社会关系、社会作用、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制度等相关问题的概念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Schmitt,p.1)这样,就产生了分别以辩护和真理为核心研究内容的两类社会认识论:陈词认识论(Testimony Epistemology)和求真认识论(Veritistic Epistemology)。前者作为辩护研究的新发展,主要关注于他人的话语是否可以作为认识接受的标准,或者说陈词是辩护的基本来源还是衍生出来的。后者则以是否可以促进真理的获得来评价认知行为,同时在保留传统认识论的规范性特点的基础上,通过搁置富有争议的辩护问题来寻求认识论的新发展。 其二,认为社会认识论是传统认识论的替代,或者说后者已经失去了存在意义,需要代之以新的科学的社会研究。这一认识论态度通过诉诸较为松散的知识概念来维护其主张,同时抛弃了传统认识论的特征。这样的社会认识论概念本身就昭示了传统认识论的死亡。反自然科学霸主地位的呼声日益增加以及社会科学自身的影响逐步加强,构成了其重要的理论背景。罗蒂在《哲学和自然之镜》中公开宣布,不存在作为镜像的合法的真理概念,同时鉴于传统的认识辩护的基础主义概念的失败,认识论已经走向了死亡。(Rorty,pp.155-156、295-305)尽管罗蒂的言论因其偏激和论证的缺陷受到众多批判和驳斥,但是不得不承认,传统认识论在其打击之下日益消沉,以至于认识论不再是一个富有影响力和吸引力的研究领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以社会建构论为代表的社会学研究路径开始出现在社会认识论的研究领域中。社会建构论宣称不存在客观的事实或真理,也没有什么事实独立于社会建构之外;科学并不只是像科学社会学所认为的那样,只受到了社会因素的影响,相反,科学的实际内容事实上都是社会地建构出来的,即科学通过社会行为来建构。社会建构论从外部对科学实践以及知识的相关社会因素进行了考察,将科学家的交流、竞争、冲突和协商等外部因素引入了知识论的核心内层,从而在传统的知识论和社会的利益、结构、组织等社会因素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改变了认识论固有的价值无涉观念。尽管以建构来颠覆传统认识论的主张不免偏颇,然而它却改变了认识论的研究风格,促使学者意识到认识本身所固有的社会性。 其三,认为社会认识论与传统认识论是一种平行的关系,社会认识论表现为一种知识政策的理论与实践。这种认识论态度认为:“作为一种自然主义的路径,社会认识论处理的是围绕着知识过程及其产品的组织而展开的诸多规范性问题。换句话说,它是要在我们如何认识以及认识什么的基础上,致力于在应该如何认识以及应该认识什么方面提供指导。这个题材相当于实用主义哲学家通常所说的‘探究引导’,以及今天的读者可能看起来是科学政策的抽象形式的东西。社会认识论取得了超出其它知识理论的进展。因为它重视这种情况,即生产知识的行为人不仅体现为个体,而且还以集体性的方式嵌于某些在相当大的时空范围上扩展的、可以具体指明的关系之中。并且,对于社会认识论者来说,知识的目标是需要确立的,而不是想当然的。诸如‘有效性’、‘可靠性’之类的语词,甚至‘真理’一词本身,都没有涉及探究行为的目标。它们只是涉及探究的诸多约束,以至于仍然留下很多有关知识的目的的问题悬而未决:应该生产什么种类的知识,由谁生产,为谁生产。知识政策要抓住的是那种对付这些问题的活动,而这些问题往往被常规的科学政策所忽视”。(富勒,第13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认识论与传统认识论的研究内容并没有重合,或者说各自保留了自己的研究领域。社会认识论更多时候以一种新领域出现,它关注的是知识作为产品的一系列生产、组织活动过程,关注的是集体性生产知识行为的规范、指导、目标、手段甚至是评价的标准等。因此,我们甚至可以将它看作是独立的研究,而不是任何一种认识论的变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