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257-2826(2009)08-0023-10 2008年12月19日,马克思学论坛第9次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召开。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梁树发教授主持了本次活动,中国政法大学哲学系张秀琴副教授做了题为“马克思意识形态论发展的三个阶段”的专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张文喜教授和中央编译局鲁克俭研究员对报告进行了重点评析。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编译局、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委党校、首都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等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与了本次会议讨论。以下是大会发言内容摘要(按照发言先后顺序): 张秀琴(中国政法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今天我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马克思意识形态论发展的三个阶段》①。意识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范畴,又是国外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核心议题,因此,以意识形态问题为切入点,以文本研究为基础,比较和分析国外马克思主义各流派的意识形态学说,并以此梳理马克思意识形态论基本观点(它的发生、构成、演化和它的实践关怀与可能的未来),力图呈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发展史的脉络,是我十年来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专业研究的主攻方向,今天在这里给大家作一汇报。 马克思意识形态论即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学说,它包括马克思本人关于意识形态理论、制度与实践的基本观点和主要论述。该报告立足于马克思毕生(已公开出版的)与意识形态论主题相关的代表性文本(包括手稿、笔记、书信和论著等),力图概括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论轮廓,它主要包括:第一,意识形态的概念定义、基本类型及主要特征。这是从意识形态的内涵和外延上来回答意识形态是什么的问题,同时也主要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第二,意识形态的社会作用、历史影响及其实现途径。这是从意识形态的功能和意义的角度来回答意识形态能做些什么以及如何才能做好的问题,它同时也主要是一个价值论的问题。 我的基本观点:首先,从认识论基础来看,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首先是一种观念或意识系统,但它既不是知识论意义上的一般意识,又不仅仅局限于纯粹意识或观念的范围,而是渗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的观念意识,即既表现为理论层面的政治法律思想、哲学、宗教、艺术和道德等基本形式;又表现为制度层面的政治法律制度与设施、宗教仪式、艺术样式、道德规范、哲学世界观和生活组织方式等日益丰富的市民社会或公共生活领域的制度系统;同时意识形态还表现为政治、经济和文化实践活动,这个领域,是官方政治意识形态、学院哲学意识形态和民间常识意识形态具体互动而表达和延伸出来的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其次,从方法论框架来看,马克思意识形态论主要研究的就是批判的方法,特别是异化批判和拜物教批判。最后,从马克思意识形态论的逻辑结构来看,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论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批判活动,即哲学意识形态(特别是德国哲学:黑格尔和黑格尔派)批判、政治意识形态(特别是法国政治思潮和实践)批判、经济意识形态(特别是英国古典经济学)批判。这三者既表现出历时性,又表现出共时性②。 文本研究并不旨在揭示业已在“事后”达到成熟状态的马克思意识形态论是如何在其各个时期特别是早期文本中就已初具规模的,而是要探索它在各个时期不同文本中如何借助于不同的范畴群、丛结式的论点而得到具有差异性的理解和阐述的,并以此来揭示和梳理马克思意识形态论的逻辑结构和论述层次。正是基于此,我把马克思意识形态论的文本演化逻辑划分为三个阶段:1844年之前的第一阶段、1845年至1866年的第二阶段,以及1867年以后的第三阶段③。 在第一阶段(1840-1844年),马克思使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即“虚构④的花朵”来说明意识形态是“颠倒”主客体关系的“神话”。在第一阶段,马克思意识形态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意识形态概念已正式出现在文本中⑤,同时还出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概念群,以辅助说明意识形态的含义、属性和功能,它们包括:“颠倒”、“神话”、“空洞的假说”、“浪漫的幻想”以及“虚构的花朵”等。尽管马克思在这里已开始使用德语的意识形态一词,但他主要还是在传统西方哲学特别是德国思辨哲学的主客体关系中来探讨意识形态概念和理论。第二,马克思还对意识形态的具体形式如政治、法律、宗教乃至文化等意识形态渗透的具体领域进行了批判,但他主要是从哲学意识形态的视角,以费尔巴哈色彩的唯物主义来进行意识形态批判和分析。第三,马克思由此延伸出意识形态论的另外一个维度,即批判的方法,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赋予了这一批判方法以逻辑结构,这就是异化批判。这是一个深受黑格尔影响的逻辑结构。因为有了异化范畴,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颠倒和虚幻等属性的分析就有了一个逻辑的落脚点。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努力,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论所包含的第一个层面的问题即意识形态是什么的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说明,特别是富有马克思特色的比喻性、解释性和批判性说明。但这一说明仍然是处于萌芽状态的,因为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先是把“现象”当作“现实”,以后又把“事实”当作“现实”,接着又把物质的、直接的感性“生活”当作“现实”。现实概念在这里虽然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但马克思依然没有把它确立在自己的理论所期望达到的高度,即用“实践”范畴来恰当地说明主客体之间、本质与现象之间并非二元对立的互动张力关系网络中所延伸出来的意识形态的活动空间和价值表现。而这一具有超越性的高度,是在第二阶段形成的。 在第二阶段(1845-1866年),马克思用“雅鲁斯的脑袋”来比附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战斗口号和衣服”。这一阶段马克思意识形态论的正式形成,首先表现在因称谓的变化而带来的意识形态批判立场的转向:从哲学意识形态批判立场转向政治意识形态批判。马克思开始正式称呼黑格尔以及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的思想体系为“意识形态”(而不像过去一直所称呼的思辨哲学或“唯心主义”⑥),并称他们本人为“意识形态家”而不仅是“唯心主义者”⑦。这不是简单的称谓上的变化,它标志着马克思通过批判他所谓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或“德国哲学”,对自己过去的意识形态观开始进行清算,即过去的意识形态批判“都没有离开过哲学的基地”或“黑格尔体系的基地”,而在这样基地上所建立起来的意识形态批判本质上只是“哲学批判”,即立足于哲学意识形态对宗教和神学意识形态进行批判,尽管也有政治国家和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但也是把后者归结为前者之后再进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