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罗尔斯对马克思批判自由主义的回应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进平(1970-),男,广东揭阳人,哲学博士,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如罗尔斯所说,他的正义理论已经回应并吸收了马克思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他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较好地解决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利己主义特性和私有财产权作为基本权利的缺陷;但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下,他依然未能克服自由主义所固有的缺陷。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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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7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9)04-00042-07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对于很多学者来说,并不陌生。他对自由主义及其相关理论的批判可说是诸多理论派别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中最为激烈的批判,其批判的力度和深度使自由主义要捍卫自己或伸张自己的合理性,就必须回应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借用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评价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口吻说,就是马克思之后的自由主义要么必须吸收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性成果,要么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建构其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试图吸收、回应马克思的批判。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主要有哲学的归谬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剖析两种方式,①其中,哲学的归谬主要集中在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至《1844年的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而历史唯物主义的剖析主要集中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开启之后的历史唯物主义批判时期,尤其是《资本论》及其手稿时期。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哲学归谬可以概括为:(1)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正义形态,它表现了对人道的追求,但承载这一追求的却是抽象的、孤立的、封闭的只关注自己个人利益的利己主义个人;②(2)私有财产本是人类生产能力有所发展的产物,肯定私有财产包含着对人的价值的肯定,但是,把私有财产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却使人为私有财产所支配,成为物的奴隶;③(3)立基于私有财产或异化劳动之上的自由、平等等人权都不可避免地走向它的反面,并暴露出其形式性和历史局限性。④而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剖析则主要是形成了这样的观点:(1)社会的真正基础和动力是社会生产而不是正义;(2)社会的物质生产决定了正义的范式及其实质;(3)物质生产的发展决定了正义内容的演变;(4)正义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历史范畴;(5)是生产决定分配,而不是正义决定分配。简而言之,正义归根结底是由物质生产决定的。⑤

      然而,以罗尔斯的说法,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所构成的批判主要在于:(1)批判了自由主义的利己主义;(2)批判了自由主义所赖以立足的私有财产权;(3)自由主义的政治平等、公民平等无法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相容;(4)自由主义所诉求的公民平等与政治平等只具有形式性与虚假性;(5)自由主义所能实现的是消极自由,而不是积极自由;(6)共产主义社会比起自由主义的正义社会更具有可欲性。⑥

      如果略加概括,罗尔斯在这里所提到的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批判的几个方面也可以归约为三个方面:(1)对自由主义的利己主义实质的批判;(2)对自由主义所赖以立足的私有财产权及其相伴随的诸多缺陷的批判;(3)对政治解放的局限性的批判。

      考虑到这一点,笔者将“按图索骥”,以罗尔斯自己提及的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为蓝本,考察罗尔斯的回应。

      一、回应马克思对利己主义的批判

      罗尔斯认为马克思对自由主义做出了这样的批评:“在资本主义世界的市民社会中,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同人权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我们称为现代人的自由的东西),所表达和保护的是公民共同的利己主义”,⑦针对这一批评,罗尔斯认为他所设计良好的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已能免于马克思的这种批判,其理由是:“在设计良好的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所表达和保护的是自由平等公民的高级利益。虽然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权是得到容许的,但这种权利不是一种基本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现存条件下必须服从于这种需要,即它应该以最有效的方式满足正义原则。”⑧

      这里暂且不对罗尔斯的回应是否成功进行评价,而先行对罗尔斯这里所说的是否属实进行考察。考察罗尔斯的相关著作,确实可以发现,罗尔斯的确试图避免马克思所批判的自由主义的利己主义缺陷。

      首先,从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设定来看,罗尔斯确实有淡化利己主义的努力。罗尔斯虽然先后推出《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等著作,但作为传达其思想内核的正义原则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其正义原则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最后表述为:“(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合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⑨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透过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设定,我们不难看到,如仅就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第一原则来看,这一原则与古典自由主义并没有实质不同。罗尔斯在第一原则中所表述的,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自由主义的追求,它追求和试图确保的无非是形式的机会平等。因此,假如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只有第一原则,就意味着它所追求和捍卫的只是形式的机会平等,而对基于私有财产和天赋的事实上不平等则采取自由放任。其带来的必然结果就是社会将遵循“马太效应”的原则,让优越者更为优越,劣势者更为劣势,最终走向两极分化,即,这一原则“所承认的分配倾向于简单地复制原初的才能和财产分配”。⑩更有甚者的是,财产的优势将凌驾于才能的优势之上,缘于此,为了避免使具有财产优势者凌驾于才能卓越者之上,使才能相当者能够得到相同的成功前景,罗尔斯设置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作用就在于“纠正在所谓的自然自由体系中形式的机会平等——职业对有才能的人开放——的缺点。”(11)以让“那些拥有同等天资和能力并具有使用这些天赋的同样意愿的人们应该具有相同的成功前景,而无论他们的社会出身是什么,无论他们生来属于什么阶级,以及成年之前的发展程度如何。”(12)这样,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就把在第一原则中属于个体的私有财产当作偶然性被剥离出去,剩下的只是个体暂时所能占有的天赋才能。但是,这种占有也只是“暂时”的,之所以说是暂时的,是因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利益”。(13)如此看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设置已经表现出一种拒斥利己主义的努力。他所设置的正义原则,已经把传统自由主义所认为的专属于个体的私有财产、个人天赋和才能等视为社会所共有,而不是个体所应该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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