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9)07-0010-05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力图从价值主体角度,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合理性。 一 价值观意义上的价值主体 价值问题涉及价值的主体与客体以及两者的关系。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性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这表明,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离不开价值的主体和客体。价值的客体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及其属性;价值的主体是指价值观念的提出者、选择者和创造者。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是指客体的结构、功能属性对主体生存发展的意义,即主、客体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效用关系。自从有了人以后,人就不单纯地适应自然界生活,而是按照马克思所说的“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两种尺度生活。主体按照人的尺度改造客体的同时,既遵循了物的尺度又满足了人的需要。因此,价值关系本质上是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认识关系,是主体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尺度的统一,价值的形成是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对象化的统一。 在价值的主、客体关系中,价值主体的地位非常重要。其一,价值主体的需要是价值关系产生的前提。既然价值关系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没有人的需要,没有满足人的需要的活动,自在的自然不会对人产生意义。也正因为有了人的生活需要才有了人的活动,才有了自然界对人来说的“意义”。因此,人的需要是价值形成的主体根据和判断尺度,所谓某物是有价值的,就表示它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价值就根源于实践基础上主客体关系之中的人及其需要,因此,需要成了人们衡量活动本身及其产物是否具有价值的尺度,是判断实践活动成败得失的标准。其二,价值主体不仅是需要的满足者,更是需要的创造者。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不是直接依靠自然界而生存,而是靠自己创造而生活。正如列宁所述:“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善”是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②马克思也强调: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就必须生产满足生活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因此,为满足需要的实践活动,是使客体转化为主体的价值活动。因此,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是指人自己的对象性活动及其产物本身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其三,价值主体是价值观念的生产者和选择者。所谓价值观念的生产者,是指主体根据现实的状况,把符合历史发展方向、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的需要提升出来,以便达成共识,规范人们的行动。在不同的时代,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但不一定所有的需要都是正当的。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价值的根本看法和根本态度,起着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对个体来说,价值观是安身立命和自我认同的思想前提;对社会来说,价值观是协调不同群体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认同的根本内容。价值的主体就是把不同群体的价值观的共性、合理性提升出来,从而达到引导和规范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所谓价值观念的选择,是指价值主体对这个时代人的需要的正当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便做出科学的选择。任何一个时代,并存着多种多样的价值观念,但不一定所有的观念在当时都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正如当代,对于中国人民来讲,存在着科学社会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社会思潮的影响;对于个体主体来讲,存在着极端个人主义、实用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程度不同的思想倾向。这就要求价值主体在区别正当与不正当、合理与不合理需要的基础上做出选择,明确提出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观念。因此,价值主体不仅知道主体有哪些需要,还要知道哪些需要是当下可以满足的,哪些需要是通过创造条件能够满足的,哪些需要是永远不可能满足的;哪些需要是正当的、合理的,哪些需要是不合理的、不正当的,以便审时度势地做出选择。价值观念的选择实际上是价值认识问题,价值认识就是价值主体对自己的需要与外部环境及主体该如何的自我意识。价值认识也是一种认识,它是对客观对象属性和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关系的认识,和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不同。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是指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不直接涉及对象与主体的意义。而价值认识是主体关于客体对主体意义的认识。也就是说两者的认识对象不同,一般意义上的认识对象是在人之外的客观存在,不直接考虑到对人的意义。而价值认识的对象一定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即以两者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对象。因此,认识的真理和价值认识的真理也有区别。认识的真理,是对客体属性、规律的认识,不直接涉及对人的意义。而价值认识的真理,是关于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正像医生知道某种药物的属性是对某种药的认识,而知道某种药的属性能治好什么样人的病症是价值认识。也就是说,价值认识不仅要认识到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还要认识到两者之间的价值关系。因此,价值认识的真理性是指价值认识的主体能否正确地反映这种价值关系,能正确认识这种关系就是价值真理,否则就不是价值真理。而价值认识的目的,就是把观念转化为现实,即实现价值。所谓价值的实现,就是价值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即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产生效用的过程,就是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过程。所以,价值主体的作用是在价值认识的基础上提升价值观念并做出价值选择。价值主体对自己与客体价值关系认识的正确与否,以及做出的价值选择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价值的实现。 二 社会历史领域的价值主体 社会历史领域的主、客体关系问题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之一,包含以下相互联系的几个问题。 第一,社会历史领域价值主、客体关系的特殊性。在社会历史领域,价值的主、客体关系就显得复杂一些,人的需要不仅有物质的需要还有精神的需要。在自然界中,通过人的实践不断地把客体属性转化为主体需要的满足,而在社会中的所有客体都不是纯自然存在的,而是与人的活动有关,不仅物质需要的东西靠人的实践活动去创造,精神需要的产品也靠主体自己去创造。同时,社会领域主、客体关系也不是单一的,而是互为主、客体。人们面对的一切都是人的活动创造的,因此当主体享受他人和自己创造的成果时,他是主体;当他去创造满足自己和他人需要的成果时,他就是客体。人不仅为他人创造也为自己创造,所以,在社会领域中人既是价值的主体,也是创造价值的客体,是互为主、客体。而人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在于,人是能创造价值客体的主体,即人的价值本质在于人的需要与满足都是人的活动创造的,也叫自我创造,这就是社会历史领域主、客体价值关系的特殊性。 第二,社会历史领域价值主体的特点。任何价值观作为一种认识都具有历史性和社会性,这种规定性根源于价值主体的特性。其一,价值主体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的统一。所谓历史性,是指价值观念会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时代不同,主体不同,价值观念也不同。价值的主体是人,但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人,这个人是分属于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阶级的人。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群体的主体的价值观念及价值选择是不同的。所谓现实性,是指特定阶段的主体特征是由其所处阶段这个群体的特征决定的。任何时代的价值主体都是由人承担的,在其现实性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现实性上的社会关系是由该时代的生产方式状况决定的,而特定时代的生产方式是前人创造的结果,后人不能选择只能在此基础上前进。原始社会的主体是以社会整体的方式实现的,全体劳动人民既是客体的创造者,又是客体的享受者。而阶级社会则不同,价值创造的主体与享受主体是分离的,往往是创造的主体不一定是完全享受的主体,而享受的主体往往又不是创造的主体。这种情况表明,现实的价值主体特性是受这个时代的状况决定的,是这个时代性质的集中体现。其二,价值主体是被动性和能动性的统一。所谓被动性,就是指特定阶段的主体只能是特定阶段性质的代表,并受特定阶段社会状况的制约。所谓能动性,是指人为了繁衍生命而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这种劳动既是人类生命的活力所在和进化发展的源泉,也是人类作为能动的价值主体的根源。其三,价值主体是价值享受和价值创造的统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还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因而是价值创造的主体。这正如毛泽东所强调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③生产决定分配,产品的生产者理应是产品的享受者。因此,价值的创造者应是自己创造的成果的享受者。其四,价值主体的利益基础与价值选择的统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主体的地位决定立场,立场决定观点。运用在价值观的分析中,不同时代的价值主体是该时代生产方式的体现,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了这个时代的价值主体的地位及其利益,利益是立场的基础,观点是立场的集中体现。价值主体的观念选择是和其地位、利益相一致的,不同时代价值观的差别,是其价值主体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和时代特征的差别的反映。立场不同决定价值选择的区别,而时代的性质及地位是由生产方式演进的过程性决定的。这是我们判断价值观念合理性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即不能脱离其所处的时代及其阶级利益看其主体的价值选择。其五,价值主体的整体与个体的统一。具体的人分属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人群,在阶级社会分属不同的阶级,单个人的愿望往往通过群体体现出来。列宁曾经说,人是划分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任何时代的价值主体是由代表这个时代本质的阶级来承担的,正像资本主义是由资产阶级承担,社会主义由无产阶级来承担,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一样,作为阶级利益集中体现的政党往往是这个阶级主体的代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