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辩证法与和谐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陶德麟,武汉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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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与发展是现时代的主题,我国正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因此,如何理解和谐的概念,如何理解和谐与辩证法的关系,很自然地成为人们热烈讨论的重要哲学问题。本文拟就几个与此有关的问题提出一孔之见,以就正于学术界同仁。

      一

      有的论者认为“传统的”唯物辩证法是以矛盾为中心的“矛盾哲学”,它的思维方式是“矛盾的思维方式”,已不能体现时代精神,必须代之以“和谐哲学”和“和谐的思维方式”,并认为这才是辩证法的“当代形态”。有的论者还认为“传统的”唯物辩证法渊源于西方的辩证法,强调斗争;而和谐哲学则渊源于中国传统辩证法,强调和合,是更高级的东方智慧。我认为提出这种见解是出于对人类命运的关切,是想启迪人们重视建立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愿望极好;但这种见解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

      这种见解是由反思一度流行的所谓“斗争哲学”发展而来的。众所周知,在“文化大革命”中确有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为“斗争哲学”的事实,而且这种做法被视为权威解释。“斗争哲学”在理论上非常错误,在实践上为害甚烈;事实昭然,教训惨重。痛定思痛,对它拨乱反正是理所当然和完全必要的。但“斗争哲学”究竟错在何处?应该如何拨乱反正?这些却是严肃的科学问题;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它们,我们才能正确地吸取教训。我认为“斗争哲学”的错误主要有如下三点:

      第一,对辩证法的理论内容做了片面的解释,肢解了辩证法的整体性,违背了辩证法的根本精神。辩证法本来是以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的没有片面性的发展学说。这种学说反映了一个事实:万事万物内部都具有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倾向或方面,而这两个方面又是互相依赖、互相联系的。“矛盾”这个名词所指称的就是事物内部的这种关系。“斗争”就是对立或排斥的同义词,“同一” (或“统一”)就是依赖或联系的同义词。古代和现代的辩证法思想有精粗深浅的区别,西方和东方的辩证法思想有表述形式的差异,但只要称得上是辩证法的思想,都承认矛盾双方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不可分离的,否则不成其为辩证法。在这个意义上把辩证法叫做“矛盾哲学”是合理的。“斗争哲学”则与此不同,它把“斗争”说成矛盾双方关系的唯一内容,抹杀了或取消了矛盾双方的同一性。这就改变了“矛盾”概念的本来涵义,无异于取消了辩证法。

      第二,对“斗争”概念的内涵也做了狭隘的解释。“斗争”(struggle)在辩证法中是一个有严格涵义的哲学概念,指的是矛盾双方互相对立或排斥的性质,不能按照日常生活中不严格的理解望文生义地滥用。在哲学意义上,矛盾双方的“斗争”即互相对立或排斥的形式和内容都是无限多样的。而“斗争哲学”却把“斗争”等同于“对抗”(antagonism),甚至进一步曲解为“你死我活”的暴力对抗,抹杀了“斗争”形式和内容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第三,对“斗争”的结果也做了片面的解释。斗争与同一共同发挥作用的最终结果是矛盾的解决(至于又产生新的矛盾那是另一回事)。但矛盾的解决方式也是无限多样的。而“斗争哲学”把“斗争”的结果仅仅归结为一方“消灭”一方、一方“吃掉”一方,这明显地与事实不符。

      因此,“斗争哲学”与“矛盾哲学”是根本不同的两种思想。“斗争哲学”不仅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而且也不是任何意义的辩证法。这与传统和现代、西方和东方没有关系。即使是最古老最“传统”的辩证法,无论是东方的还是西方的,都没有对矛盾作如此片面的理解。反对“斗争哲学”,首先就要正确理解辩证法即“矛盾哲学”的本来涵义,维护辩证法之所以为辩证法的最本质的东西,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发展辩证法,创造辩证法的当代形态。如果连辩证法的本来涵义都没有弄清楚,就去构建当代形态的辩证法,构建出来的就很难说是辩证法了。这些论者把“矛盾”与“和谐”说成互不相容的概念,认为讲“矛盾”就必然导致“斗争哲学”,必然破坏和谐;要和谐就只有不讲斗争,要不讲斗争就只有不讲矛盾,所以要反掉“斗争哲学”就必须连“矛盾哲学”也一起反掉,以“和谐哲学”代替“矛盾哲学”。我认为这是找错了应该反对的对象。这种“和谐哲学”当然也是一种哲学,但绝对不是辩证法的哲学,更说不上是唯物辩证法的“新形态”。

      我认为“和谐哲学”这个名词并不是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可以用,问题在于赋予它什么涵义。如果“和谐哲学”指的是一种并不否认矛盾、但以创造条件促进和谐为宗旨的哲学,那么这种“和谐哲学”还是可以成立的;不仅可以成立,而且在承认对立统一规律的前提下把如何促进和谐作为探讨的重点,也符合时代的要求,特别是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但对“和谐”概念的内涵应当给以恰当的界定。和谐(harmony)这个词,无论作为某种理论体系中的概念,或者人们表达美好憧憬的语词,古今中外都早已出现,但解释各有不同。我认为有两类解释是不对的:一类解释是把和谐与矛盾看成互斥的概念,认为和谐就是无矛盾,有矛盾就不能和谐。这在理论上说不通。和谐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以矛盾的存在为前提的。只要一说到和谐,就至少是指某物与他者之间的某种关系,就是有差异的事物之间(或同一事物内部有差异的方面之间)的某种关系。差异就是矛盾。不首先肯定矛盾的存在,就不知道是什么与什么和谐,和谐这个词就没有意义了。还有一类解释并不把和谐与矛盾看成互斥的概念,但认为凡属矛盾双方共处于统一体的状态都是和谐。这又把和谐的外延过于泛化了。实际上,任何矛盾只要还未消失,就共处在统一体中,即使是斗争非常激烈的对抗性矛盾也是这样。例如激烈交战的双方,也是共处在统一体中的,否则怎么打仗?如果把凡是矛盾双方处在统一体中的状态都一概叫做和谐,那就等于说无论什么矛盾都和谐,连打仗也算和谐,和谐的概念也就等同于“共处”的概念,没有独立的意义,从而也没有提出这个概念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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