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马克思-恩格斯问题”

——再答我的两位批评者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中华,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山东 250100)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异质性差距论’”的“实质”在于,它是在“重读马克思”的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即澄清并矫正以往在“马克思-恩格斯问题”上的种种误读成分,当归马克思的归马克思,当归恩格斯的归恩格斯,以便恢复马恩各自思想的本真性。这无疑是“重读马克思”的一种积极的建设性的努力和尝试。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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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楹、周世兴两教授的《追问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异质性差距论”的实质——对何中华教授反批评的批评》(载《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以下简称《实质》,引用不再注明出处)(《哲学原理》2008年第12期转载)一文,对我在“马克思-恩格斯问题”上的观点及其辩护进行再反驳,读后觉得有必要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讨论。鉴于《实质》涉及到某些与学术有关的问题,我仍愿意作出自己的回答,以利于澄清是非。

      在我看来,“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异质性差距论’”(这是《实质》对鄙人观点的称谓,姑且接受之)的“实质”在于,它是在“重读马克思”的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即澄清并矫正以往在“马克思-恩格斯问题”上的种种误读成分,当归马克思的归马克思,当归恩格斯的归恩格斯,以便恢复马克思和恩格斯各自思想的本真性。这无疑是“重读马克思”的一种积极的建设性的努力和尝试。这方面的研究当然会受到西方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学相关成果的影响,但它们仅仅是作为一种外部资源和条件发生作用。问题是本然地存在着的,不是杜撰或炒作的结果,更非人为制造出来的。因此,它并非像《实质》所说的那样,“是变相的西方马克思学之‘马恩对立论’或其变种,其基本手法是以‘实践本体论’的‘实践唯物主义’为标准把恩格斯费尔巴哈化,从而把所谓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异质性差距’归结为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同恩格斯的‘费尔巴哈式的旧唯物主义’之间的本质差别和分野。”其实,我并未先验地把马恩各自的思想了解为不同的东西,先入为主地断言它们有所谓异质性。我明明说过:“马克思与恩格斯在思想上是否存在异质性,只能是研究的结果,而不能作为研究的前提予以先验地断言”①,而且事实上我也曾先行地做过这方面的考察和讨论②。因此,我在认定马恩思想存在异质性差别时,并非从抽象原则出发得出自己判断的,而是立足于马恩著作及其所表达的思想实际得出自己结论的。

      《实质》把我们所讨论的“马克思-恩格斯问题”说成是一个“无由无据”的问题,似难成立。对我而言,它并非无端的问题,而是切己的问题。我早年读马恩著作时遇到的一个困惑是,两位作者的思想关系并不完全像一般教科书所揭示的那样一致。只要敢于正视事实,相信每个过来人都会有类似的感受。当时并不知道西方马克思学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有关思想。我们并非“鹦鹉学舌”般跟在别人后面去独断地“宣布”马克思思想是“实践唯物主义”、恩格斯思想是“旧唯物主义”,二者之间具有异质性距离,而是按照马恩著作本身所包含的不同取向及其体现出来的思想面目得出自己判断的。显然,“马克思—恩格斯问题”之于我们,所谓的“由”就是“重读马克思”;所谓的“据”就是马恩本人的著作。毋庸讳言,我们在“马克思—恩格斯问题”上的体认,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学所提供的思想资源那里得到了诸方面印证;我们在形成自己的有关观点时,也或多或少地受到过它们的影响。

      诚然,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清算的直接对象无疑是“布鲁诺·鲍威尔及其伙伴”,这从它的标题中就可以明白无误地看出来。我也从未说过这部著作是针对费尔巴哈的,而仅仅是说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所表达的思想已经同费氏哲学有着原则性的分歧。因为从原则上说,马克思在人的问题上对于鲍威尔等人的批判也同样适用于费氏哲学。恩格斯所说的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一书中“开始”的所谓“超出费尔巴哈而进一步发展费尔巴哈观点的工作”,究竟是所谓“接续”费氏的工作(像《实质》所认为的那样),还是从实质方面“告别”费尔巴哈?作为一位最具代表性的旧唯物主义思想家,费氏在其立场的意义上最多能够走多远?换言之,他“应该完成而没有完成的”工作究竟是什么?必须指出,我们不能向费氏本人提出超越他的思想局限性的苛求。因此,马克思对费氏哲学所做的扬弃,不应被视为费氏自己“应该”完成的任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于费氏的“超出”,不是思想上的“接续”,而是一种“革命”。

      青年恩格斯研究政治经济学也好,发表有关共产主义的文章也好,都不意味着他已经确立起新哲学的原则。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青年马克思在创立自己的哲学时无疑得益于恩格斯早期著作和思想的启发(马克思对此也明确承认),但这一事实丝毫也不妨碍马克思扮演“第一小提琴手”的角色和地位。英国学者卡弗认为,“这种方法(指青年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从经验事实出发的做法——引者注)就是恩格斯提前使用的先决条件这一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现实的个人、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原理。”③按照卡弗的观点,恩格斯“提前使用”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所特有的方法。暂且不管这是否符合事实(恩格斯在关注经济现象方面的确领先于马克思),恩格斯毕竟未能像马克思那样在哲学上把人的感性活动作为“第一原则”肯定下来。在此问题上,如果说恩格斯是自发的,马克思则是自觉的。这个差别无疑被卡弗忽视了,由此造成了他难以理解这样一个事实:“对马克思来说,恩格斯所走的另一条道路具有非常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奇怪的是,在任何重要程度上,它却是一条恩格斯不曾再走的路。”④这正好可以用恩格斯的自发性来予以解释。表面看来,这似乎是分工使然,但若这种方法论具有前提意义,那么无论怎样分工,都不能放弃本应作为马恩共同研究基础并为其分享的这个方法论原则。卡弗未能注意到马恩之间更具前提性的差别,即马克思从事了以实践为终极的原初范畴在哲学预设层面上自觉奠基这一卓越的和原创性的工作,而恩格斯显然并未去做这项工作。诚如卡弗所说的,“对马克思来说最有趣的是,那些活动(指恩格斯在英国的实践活动——引者注)不只是报纸杂志和工业调查,而且也包括了一种理论规划——《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它表现出了完全超过马克思当时成就的一些文学知识和分析技能。”⑤但恩格斯领先于马克思,仅仅是在具体研究而非本体论奠基方面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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