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5-0115-08 自由的个性以及个体的自我成就,都较为直接地牵连着自我的空间或个人的领域,并在更广意义上涉及个体之域与公共领域的关系;后者则进一步同成己(成就自我)与成物(广义的变革世界)过程在社会领域的历史展开相联系。同成己与成物的统一相应,公共领域与个体领域并非彼此隔绝。在个体存在与公共之域的关联中,成己与成物、自我实现与社会制约展开为一个交互作用的过程。 历史地看,私人领域曾被理解为与政治领域相对的社会领域,按哈贝马斯的考查,近代苏格兰的哲学家便将与公共权力相对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视为私人领域①。在另一些视域中,私人领域则与私人性生活相联系,其特点在于退隐于公共的世界或非暴露于公众:“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相当于应该显现出来的东西与应该隐藏起来的东西之间的区分。”②与私人领域相对的公共领域,则或者被视为区别于社会领域的政治领域③,或者被理解为呈现于外并将人聚集在一起的“共同的世界”④,或者被规定为“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这一领域向所有公民开放,公众及公共意见均形成于其中⑤。本文所讨论的“个人之域”(或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或公共领域)与近代以来社会政治论域中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既有相通之处,又非完全重合。大致而言,关于个体之域(或私人领域)与公共之域(或公共领域),本文所侧重的主要是个人与社会之分。这一视域中的个体之域或私人之域涉及与个人相关的各个方面,后者既非直接呈现或展开于社会之中,也不能完全为社会所控制和支配。与之相对的公共之域,则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相互作用之上,具有开放性、外在性、公开性等特点⑥。如果说,将个人与私人领域联系起来,主要在于指出个人的存在形态中包含着无法消解于社会的方面,那么,从公共之域的角度理解社会,则突出了社会的存在形态所具有的相互交往、共同生活、公开参与等性质。如后文将论及的,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并非彼此隔绝,二者的区分本身也具有某种相对性。当然,就个体的存在而言,其自我认同和自我成就往往多方面地关涉上述意义中的个人之域或私人领域,事实上,从现实的形态看,与私人空间相关的精神活动与实践过程,同时构成了成己的重要方面。 如上所述,公共领域或社会领域往往呈现外在的形态,相对于此,个体之域或私人领域的特点则首先体现于内在的观念层面。从内在的观念之维看,品格在个体之域或私人领域之中无疑有独特的意义。此处的品格是就广义而言,既包括伦理之域的德性,也兼及人的多样个性和精神素质。品格的不同形态具有不同的意义,作为伦理品格的德性与善相联系,更多地展示正面的价值意义;个性、洞察力、理解力等精神品格,则具有某种价值中立的特点。但不管其具体的价值内涵如何,品格都与自我的存在无法分离,并相应地呈现个体之维。 这里似乎可以对作为伦理品格的德性与外在的伦理规范作一区分。伦理规范作为普遍的社会准则,具有公共的性质,相形之下,德性作为个体的内在规定,则具有某种私人性。通常所谓公德,主要与德性所涉及的对象或德性作用的背景相关,就其存在方式而言,作用于外在社会对象、社会关系的德性依然内在于自我,并具有个体性的特点。与以上区分相联系的,是社会的改造与自我的完善之别。社会的改造以体制的变革、社会形态的转换等为内容,涉及的是外在的社会对象;自我的完善如果从伦理层面加以考察,则以德性的培养等为指向,它更多地关涉个体精神的提升、人格的转换。自我的完善当然并非与社会的改造毫不相关,事实上,在社会的改造与自我的完善之间,总是存在着互动的关系。然而,以体制等层面的变革为目标,社会变革毕竟更直接地涉及公共的领域,与之相对的自我完善则首先基于个体自身的要求和努力,并体现为内在德性的培养,后者显然不同于公共性的过程。社会改造与自我完善的以上分别,决定了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一旦把自我的完善理解为社会对人的外在改造,便意味着将私人领域完全公共化。由此导致的结果不仅仅是对私人空间的漠视,而且是对个体与自我的消解。历史上,“腹诽”与“心谤”曾被作为治罪的依据⑦,所谓“腹诽”、“心谤”,涉及的便是个体内在的意识活动,以此问罪,不仅意味着控制个体的内在意识活动,而且也相应地否定个体可以拥有能够自由思想的内在自我。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之下,社会的变革曾伴随着所谓“思想改造”、“灵魂革命”等主张和要求,这些主张和要求往往又被进一步引向对个体的外在灌输、改造,其逻辑的趋向表现为无视或扼杀个性,而与后者相联系的则是自我的虚无化。 个体的品格当然不限于伦理之域的德性,与人的存在形态以及实践活动的多样性相应,个体的品格也具有多样的形态。从情感到意志,从理性到直觉,从体验到感受,自我在个性、能力、心理定势、精神素质等方面,都呈现不同的特点。这一层面的个体品格,其形成无疑涉及个体与社会的互动,这种互动包括个体间情感的沟通、通过接受和掌握社会地形成的知识成果而培养并提升理性的能力等。然而,以上的互动同时又始终基于个体自身的情意体验和所思所悟,无论是个性,抑或其他精神品格,其形成过程和存在形态,都有自身的特点,这种形成过程和存在形态既无法完全公共化、普遍化,也难以纳入整齐划一的外在模式。诚然,内在的精神品格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展现于广义的知、行过程之中,并通过现实的作用而渗入公共领域的实践活动,但是,作用并参与公共领域的实践过程,并不意味着精神品格本身也仅仅以公共性为其形态,在作用于外的同时,精神品格总是存在于具体的自我之内。以情感世界而言,自尊、敬重分别涉及对待自我与对待他人的态度;作为真诚的情感体验,它们同时表现为内在于自我的个体性感受,而有别于公共领域中的公众评论或公众意见。这些感受一旦刻意地“展示”于公共之域,便往往流于外在的姿态,具有某种矫饰的意味,从而不再是自我的真情实感。情感体验、精神品格与自我的不可分离性以及它的内在性,使之在存在形态上区别于外在的体制、普遍的规范,具有不同于公共性的个体特点,后者又在更广的意义上构成了人的个性及精神品格多样性、丰富性的根据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