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再理解

——兼与胡为雄先生商榷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文保,西安交通大学讲师。(西安 710049)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上层建筑是马克思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上层建筑作为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稳定的、普遍的、全面的社会关系,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也包含社会意识。社会的政治结构只是由社会的政治关系所构成的,而上层建筑除政治关系外,还应该包含其他种种社会关系,诸如道德关系、思想关系等。因此,政治结构无法涵盖上层建筑的内容,无法取代上层建筑。全面、合理地解读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对于准确把握马克思的思想、正确认识现实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矛盾进而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种种问题都将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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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257-2826(2009)04-0083-04

      胡为雄先生在其“重新理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载于《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7期)一文中认为,把握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需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1)上层建筑是一个比喻性概念;(2)上层建筑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3)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4)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随历史的演变而演变,其内容丰富多样;(5)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有内在联系,其职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6)把上层建筑表述为政治结构,能更好地说明它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1]与流行的看法相比,胡先生文中不乏创见之处,但同时也可能存在着对马克思文本的误读误解。笔者对其中的(3)和(6)两个方面颇有与胡先生不同的理解,希望借助《教学与研究》这个平台与胡先生进行商榷,以期推进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诚如胡先生所言,上层建筑是马克思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范畴,马克思在其文本中也的确多次使用过这一概念。但是,在马克思对这一概念的多处使用中并不存在像胡先生所说的那种“意义重心”的“根本性转移”。如果一个概念包含有多重意义,那么就有可能在不同的语境中突出其不同的意义;而且任何一个概念在同一使用者那里也有个发展的过程。就认识的逻辑本身而言,一般地讲,后来的理解总是包含或扬弃了先前的理解,而不会有所谓“意义重心”的“根本性转移”甚至完全相反的理解。马克思对“上层建筑”概念的使用也正是如此。在解读作者文本时,一般地讲,人们总会选择同一使用者对同一概念的成熟认识作为他对这一概念的真正理解。马克思对“上层建筑”这一概念的理解,就像一位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杰姆逊所说的那样,在集中体现其理论体系的“这一页书”(《〈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页书)中趋于成熟(胡先生也承认这一点,只不过他将这里的思想看作马克思使用这一概念的“意义重心”的“根本性转移”,使其唯物主义历史观最终形成)。因此,笔者就以《(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为基础,对其进行再理解,并与胡先生商榷。

      一、上层建筑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也包含社会意识

      我的这一提法是针对胡先生上述第三点概括,即针对“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而言的。

      我们知道,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等概念是马克思在说明社会的基本结构时所使用的一些概念。马克思在分析社会基本结构时采用了两个不同的角度,一是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二是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从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看,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看作是由两对关系、三个方面构成的。两对关系是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三个方面是指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看,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看作是由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既然这两个角度同是分析社会基本结构的角度,因此,由它们分别分出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组分之间必然会有交叉或包含关系。那么,由这两个角度分别分出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组分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是否像胡先生所说的那样,“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吗?非也。

      我们来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的一段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2](P32-33)这就是被人们看作是马克思对其社会史观的“经典概括”。马克思的这段话集中地概括了他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基本看法,他对问题的分析其实采用了两个不同的角度,即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和存在与意识的关系。其中第一个角度即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是一个主要的角度——形而下的角度,而第二个角度即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则是一个辅助的角度——形而上的角度。从第一个角度看,马克思在这里其实揭示了三种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其中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构成了经济基础,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则属于上层建筑。而社会存在是社会成员以一定的方式实际上过的各种社会生活、实际上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各种看法、想法,是被想到的各种社会生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在思想意识中建立的各种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是实际上发生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存在,思想关系作为对实际上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看法、想法则构成社会意识。因此,应该说,上层建筑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经济关系不属上层建筑,而属经济基础),也包含社会意识。

      胡先生则依据“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得出“马克思在这里已不再用上层建筑概念来指称社会意识,而用它来指称社会政治结构,这表明上层建筑的意义重心已经发生转移和变化”[1]的结论。我们来看马克思在这里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从马克思的这句话中,的确很难判定上层建筑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从这里的表述中直观地看,似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并列于经济基础之上,社会意识不属上层建筑。但是,与马克思接下来的一段话联系起来看,其意义可能就迥然不同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马克思在这段话中强调要区分由经济基础的变更引起的上层建筑的两种变革:一种是由生产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物质方面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社会意识方面的变革。由此可见,确切地说,不是“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而应该是上层建筑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也包含社会意识。胡先生在这里显然存在对文本的误读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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