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世价值与价值共识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先达,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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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世价值与价值共识最易混淆。价值共识可以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而普世价值似乎是人人都应该认同的一种价值共识。普世价值是一种以抽象人性论为依据、以绝对的普遍性为方法的唯心主义价值观。在当代,西方和国内少数人借助强势话语霸权,把西方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称为普世价值,以达到他们西化和分化的政治目的。我们要揭露西方“普世价值”论的实质,但应充分肯定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和通过国际合作与文化交流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问题上达到价值共识的可能性。不能因为人类可能具有的价值共识而陷入普世价值的政治陷阱,当然也不能因为反对西方普世价值论而拒绝人类文明进步的积极成果,否定人类的一定程度和范围的价值共识。

      一、拒斥西方“普世价值”

      在对待普世价值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西方中心论的普世价值论,即把西方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奉为绝对的普世价值;一种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的观点,它肯定人类文明进步和文化交流的积极成果。后一种观点是对人类基本价值的肯定,是一种价值共识论。由于代表历史进步的趋向、得到人民比较广泛的认可,这种价值共识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而且由于它是人类文明成果的积淀,具有先导性。但价值共识的普遍性和先导性具有历史性、时代性和民族性。

      当今西方抽象普世价值论的兴起不是突然产生的:它从宗教的普世主义,到神学家和宗教伦理学家倡导的普世伦理,再到现在成为西方强势话语的所谓普世价值,经历了很长一个历史过程。但是,作为当代强势话语的西方普世价值不同于宗教的普世主义和神学家、宗教伦理学家倡导的普世伦理,因为它具有与全球化中西方资本主义强势地位的扩张相联系的特殊的政治意图。

      抽象的绝对的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因为它包含一个不可解决的矛盾,即价值主体与价值本质的矛盾。价值不可能具有绝对的普世性。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而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的普世价值。这是真理与价值之间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因为真理是主客体的认识关系,它涉及的是认识内容的客观性问题,而价值是主客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关系,它涉及的是利益、特别是核心利益关系问题。即便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也要与各国实际相结合,否则就是抽象真理,而抽象真理会因为缺失具体性而转化为谬误。真理尚且如此,何况价值?

      价值的绝对普世性与价值关系的具体性两者不能兼容。价值观念是主体的判断,而价值关系是不依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红楼梦》中贾府宝玉手下的高级丫环可以对自己地位作出满意的价值认同,但无法改变她们与主子之间实际的价值关系,即主子与奴才的关系。价值认同与实际价值关系背离的情况在阶级社会并不罕见。称颂资本主义、满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无产者,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工人运动的一大障碍。如果社会主义国家把西方的所谓普世价值当成自己的价值追求,就是对自身制度的本质和利益的实际价值关系的背离。

      普世价值不可能是绝对的,在当今世界不可能奉行同一种价值观。因为作为这种价值观的共同的统一的主体并不存在。现实中有个体,有由特定关系结合而成的集体,如阶级、社会、民族、国家,因而有个人价值、阶级价值、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但当今世界并没有以全世界所有国家为同一主体的普世价值。有人可能会说,虽然国家和民族不同,但都是人构成的,人就是普遍主体,因为人是“类”,“类”可以成为世界主体;只要承认我们都是人,必然有高于和超越各个国家、民族和阶级之上的绝对的普世价值。其实这只是抽象人道主义的老调新弹,是从马克思主义的“现实的人”重新回归“抽象的人”。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他批评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的普遍性”(同上)。这是千百次被引用过的经典名言,用在剖析普世价值问题上同样恰当。

      任何人都明白,迄今为止现实的人都是生活在一定国家和民族结构之中,而不是生活在一个以世界为统一主体的整体结构之中。全球化并没有把全世界的人变为统一的主体,泯灭了国家和民族的差别,而是使强国与弱国的对立更加激化。即使是联合国也是各个主权国家的国际组织,而不是无国界的所谓“人”的组织或“类”的组织。对于当今世界人类而言,国家仍然是存在的边界。所以凡是主张绝对普世价值的理论家,都承认有一个抽象的类主体,而且肯定人性的普遍性,由人性的普遍性推论出绝对普世价值。

      有人说,不要偷盗、不要奸淫、不准乱伦就是符合人性的绝对普世价值。其实在没有私有制的时代不存在“不要偷盗”的规定,在群婚时代不存在“不要奸淫”的规定,在杂婚时代不存在“不要乱伦”的规定,甚至连“盗窃”、“奸淫、”“乱伦”的动机和观念都根本不可能出现。这些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的共识,都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成果。所以,我们否定绝对的普世价值:没有任何一种价值可以脱离历史、超越时代,包括体现人类进步的价值共识也是受历史条件和时代制约的。

      由此可见,普世价值论的哲学基础有二:一是抽象人性论,它由人性共同性推论出价值的普世性;二是形而上学的价值不变论,它由人性的永恒性断定存在一种永恒不变的价值,这可算是“天不变道亦不变的”的西洋版。

      二、重视人类“价值共识”

      我们不同意普世价值,但承认人类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可以存在某种价值共识。价值共识不是脱离各个民族的价值而独立存在的抽象共相,而是在人类文明进步中、在各民族文化交流中逐步形成的对某些基本价值的认可;它是有条件的、历史的、变化的。例如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是对人权这个问题的某种价值共识;它代表宣言的签字国对一些基本的人权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宣言中列举的是超越历史和国家的普世价值。因为它具有时代性,产生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它表明人们对战争的反省,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人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提高而发生的变化。《世界人权宣言》可以看作是人类历史进步的一种纪录:其中所列举的人的权利是历史的产物,其产生和完善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所谓自由、民主、人权至今仍然是残缺不全的,并没有成为人人享有的普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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