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从“十六大”以来,产生了一系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这些成果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意义重大。其中,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理论很值得深入研究。 原文化部长孙家正曾说,在美国搞中国文化节时,有人质疑:“中国人过去讲斗争,现在又讲和谐,到底哪一个是对的?”(《用唯物辩证法分析文化现象、指导文化建设——访文化部部长、中国文联主席孙家正》)另有人也指出:“唯物辩证法一贯强调,对立、斗争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今天我们强调‘和谐’,是不是违背了辩证法”,“这是一道必须破解的哲学难题”。(朱相远) 我认为,回答质疑和破解难题的关键是深入研究客观存在的两类不同矛盾,即绝对矛盾和相对矛盾。这是关系到正确理解和谐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哲学问题。 一、能否讲结合的两类矛盾现象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讲结合问题:有些矛盾其双方是不能讲结合的,有些则必须讲结合。其中,有些人强调不能讲结合的矛盾,而不太注意能讲结合的矛盾;另一些人则越来越注意能讲结合的矛盾,却又不太注意不能讲结合的矛盾;更多的人则对这两类矛盾现象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凭着直观的感觉做自然的区分,却弄不清究竟是怎么回事,不能做出更深入的说明。 当我们深入观察矛盾世界,认真地进行综合分析时,我们会发现,历史和现实中确实普遍存在着能否讲结合的两类矛盾现象。 有一类矛盾,其对立双方是不能讲结合的,例如,进步与反动、革命与反革命、廉洁与腐败、科学与迷信、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善与恶、真理与谬误,等等。而在另一类矛盾中,对立的双方则必须讲结合,例如,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民主与集中、领导与群众、集体与个人、劳动与休息、人与自然、理论与实践,等等。 艾思奇1964年在中央党校讲课时曾说:“世界上的矛盾有两类”,“一类是要把矛盾的一个方面消灭了,矛盾才能解决。比如说,革命与反革命,正确与错误。这种矛盾,是要把反革命消灭了,矛盾才能解决,把错误消灭了,矛盾才能解决。这种对立面是不能两立的,互相排斥的。这类矛盾多半是指新生和腐朽,这是一类性质的矛盾。”“还有一类矛盾,它是前进道路上,前进事物中的相互关系。比如,工业和农业是我们社会主义进步事业内部的两个部分,两个方面的相互关系。革命的领导和革命的群众都是进步的、革命的,但是,仍有领导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类矛盾的解决不是消灭一个方面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要使两个方面的关系很好地结合起来。但是这种结合是有条件的。”(《艾思奇全书》第8卷,第696页) 艾思奇这里所概括的就是能否讲结合的两类矛盾现象。应当肯定,这两类矛盾现象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都是普遍存在的。 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和平建设年代,抑或革命和建设并重的年代,这两类矛盾现象都同时并存。只不过在革命年代,因主要任务是解决对抗阶级之间的矛盾,不能讲结合的矛盾现象更为凸显,甚至遮蔽了能讲结合的矛盾现象;而在和平建设年代,在基本解决了不能讲结合的敌我性质的阶级矛盾之后,能讲结合的矛盾现象更为突出了。 二、绝对矛盾和相对矛盾的概括 能否讲结合的两类矛盾内部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特点之一是这两类矛盾的方向、性质不同。不能讲结合的矛盾,一般是推动事物前进发展的方面和阻碍事物前进发展的方面之间的矛盾,对立双方性质完全相反,根本利害互相冲突,如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等等。它们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对立中也有统一,异中有同,但大多属于对抗性矛盾。能讲结合的矛盾,一般是推动事物前进发展方面内部两个侧面的矛盾,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业和农业、领导和群众的关系等等。这两个对立的侧面性质相近、根本利害一致,虽然统一中也有对立、同中有异,但均属于非对抗性矛盾。这个特点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特点,是规定其它特点的特点。 特点之二是这两类矛盾内部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情形不同。不能讲结合和能讲结合的矛盾其内部都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但是情形却很不相同。在不能讲结合的矛盾中,由于矛盾双方代表事物不同方向,性质和利害相反,对立和排斥的程度要尖锐、厉害一些,而双方分化、分裂的倾向更大一些,同中之异的异更严重些,因而矛盾的斗争性占据“统治地位”。而在能讲结合的矛盾中,由于矛盾双方同属事物前进方面,性质相近,根本利害一致,其对立和排斥的程度要轻一些、小一些,而双方的联系更紧密一些,异中之同的同更突出些,因而矛盾的同一性占据“统治地位”。 特点之三是这两类矛盾的解决形式各不相同。由于上述不同特点,一般说来,不能讲结合的矛盾采取尖锐对抗、争斗的解决形式。在社会矛盾斗争中,反动阶级常常用压制、打击、镇压、专政的办法来对付革命阶级;革命阶级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在自然界,常见的就是弱肉强食的生存斗争形式。而在能讲结合的矛盾里,如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矛盾、自然界许多事物之间的矛盾,由于性质相近、根本利害一致,因而虽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斗争,但绝大多数都会自然地或人为地采取结合、协调、平衡、合作等形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