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9)01-0001-06 长期以来,在我国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里,存在着一个十分奇特的现象,即“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化”这两个重要的领域常常是在相互分离、相互割裂的状态下得到研究的。也就是说,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学者始终关注的是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结合起来。在这里,关注的起点和重点主要落在中国社会和实践的特殊性上,但对理论上的普遍性,即应该把马克思主义的哪些普遍真理引入到中国社会中来,却缺乏全面的、深入的反思。反之,研究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化的学者始终关注的则是如何把握国外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论。在这里,关注的起点和重点主要落在国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普遍性上,但对中国社会和实践的特殊性却缺乏兴趣,即使有兴趣,也缺乏认真的调查、考察和探究。我们发现,不光在这两个研究领域中存在着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分离,而且这两个研究领域之间的隔绝状态也正是特殊性和普遍性分离的重要标志。事实上,从新增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设的5个二级学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分类来看,尽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与作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国际化”的出发点的“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处于同一个一级学科之下,但实际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疏远的,甚至是隔绝的。 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化”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是必要的,但仅仅停留在这种分门别类的研究方式上又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把这两个领域综合成一个领域,并从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辩证关系中来考察这一领域,舍此,便无法对其中的任何一个主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呢?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走出富有自己特色的革命或建设的道路来。 众所周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王明等人为代表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试图模仿俄国十月革命,率先在大城市里发动武装暴动,结果使革命事业遭受了严重的挫折。正是毛泽东,通过对中国国情,尤其是农村情况的深入调查和考察,形成了率先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解放全中国的正确的思想路线。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表明,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思想路线是完全正确的,而这一思想路线的正确性正是以毛泽东对中国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具体国情(中国革命的特殊性)的正确把握为前提的。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尤其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起,毛泽东没有再对这个时期的中国国情做出深入的考察和认真的研究,而是轻率地沿用了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相适应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而在60年代中期,他又亲自发动并领导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一步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口号,从而使中国的国民经济几乎濒临崩溃。在粉碎“四人帮”、结束“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后,直到1978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正确的思想路线才得以确立。按照这条思想路线,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中心工作不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而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贯彻这一新的思想路线的根本路径则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这一举世瞩目的变化表明,新的思想路线的正确性正是以邓小平等领导人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具体国情(中国建设的特殊性)的正确把握为基础的。事实上,也正是基于对这种特殊性的认可和强调,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正确思想路线被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所谓“中国特色”,强调的正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体国情的特殊性。正如邓小平所说的:“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① 当我们回顾中国共产党及其中国社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走过的坎坷历程时,深切地体会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要害在于,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理论上的普遍性)与中国革命或建设的具体国情(实践上的特殊性)密切结合起来。而在这一结合中,中国具体国情这一特殊性始终是我们思考的起点和重点。当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是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或者说“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时,我们强调的正是这种特殊性的优先地位。 无论如何,对于历史上的和当代的中国人来说,从中国社会和实践的特殊性出发来思索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正确的。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中,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实际上,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以下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一是对中国社会和实践的特殊性估计不足。我们前面提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左倾”机会主义错误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左”的思想路线的肆虐表明,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对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国社会和实践的特殊性缺乏认真的思索和深入的把握。二是对中国社会和实践的特殊性做了过度的诠释。什么是“过度的诠释”?所谓“过度的诠释”,就是把中国社会和实践的特殊性阐释成超越任何普遍理论制约的绝对的特殊性。比如,权力制衡,尤其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制衡,是现代文明社会普遍认可的政治法则,但某些中国的研究者竟然认为,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运作完全是特殊的,以至于可以超越权力制衡这一普遍的政治法则。显然,这样的见解就属于“过度诠释”的范围。按照辩证法的理论,任何特殊性都蕴含着普遍性,世界上并不存在与任何普遍性相分离的绝对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