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关于人类社会秩序的哲学透视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文喜,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区分和差别的观念,最初源于所谓可作事实描述的直接经验。这一观念似乎是自明的、普遍的而毋须求证于历史。从古至今,形形色色的理论将它视为出于自然,并倾向于用对立的两极来描述它。对其作出明确区分的进程,同时也使少数人和多数人之间的差别固化为主从(奴)等级结构,并被视为可靠的政治-社会制度原则。对这一观念和原则的严厉批判,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主题。马克思认为,凡是社会政治性的现象都是历史性的,与人的天性自然无涉。共产主义思想及其制度,成了挑战这一观念的强劲对手。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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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共产党宣言》问世以来,一种旨在消除富人和穷人、主人和奴隶之分的注意力,就从宗教性的希望,转向了对于一个美好未来的现实可能性的探索。按照《共产党宣言》的著名论断:“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①这个说法,如马克思自己所承认的那样,并没有提供新的东西。因为它在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经济学的观念中,乃至从梭伦时代开始早已有所预示,这点是确定无疑的。当然,这番出于事实的评估不会降低这份宣言的重大价值,相反,要是我们没有忽略马克思与他的先行者之间有根本区别这一事实,也许会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份宣言。

      《宣言》将过去各个历史时代中的从“自由民和奴隶”直到现时代中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按照压迫者和被压迫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定义而对举,虽然显得粗糙简化,但如果不是用社会构成和法律的术语来理解,而是根据这种定义及其历史唯物主义奠基所奠定的基础来理解,那么许多关于马克思阶级理论的误解也就可以消散了。这种将众多阶级之间异质的矛盾简化为人类唯一的、最后一场斗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斗争的做法,意味着紧张度的大幅提高,由此呈现了人类深远历史发展的政治状况之两极化性质。这一做法的力量首先寓于下面的事实之中:至今一切社会里始终有一个多数和少数的划分,以及由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事实。这是一个突出的事实,即便同时诉诸支配现代政治的民主运动也没有改变这个事实。就像施米特所觉察的那样,当代民主制通过生产甚至选举过程来代表人民统治的观念,术语上是矛盾的。民主制不过是各种名目(贵族制、寡头制、僭主制等等政治形式)下的“代议制”,只要民主原则仍然是一种以分出一个多数与少数为基础的对抗性(即对原有君主制的否定)概念,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它能跟“形形色色的政治抱负联手协调行动”,它可以“侍奉不同的主人”,它与早先的君主制也“就有着重要的相似之处”②。这说明历史的发展尽管已经决定性地支持平等和民主了,但是,它在肯定人民主权的观念的同时,却让私人资本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资本对富有的自由民和贫穷的自由民的奴役毫发无损。同样,恩格斯注意到,“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像迄今为止那样,由国家和国家的地位优越的官吏来处理和维护”,由此容易产生“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人们以为,如果他们不再迷信世袭君主制而坚信民主共和制,那就已经是非常大胆地向前迈出了一步。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这一点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③。

      这种强调意味着“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说的就是这样一种领会:所有的社会政治制度实质上都是由少数人来统治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统治格局至今从未改变。因此,这里所要关切的问题并不是理想的民主(“将要到来的民主”)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能性,而毋宁是:正确地提出这一从未改变的人类社会格局意味着什么,才是问题所在。

      一、少数人与多数人之分的政治哲学特征

      “一”和“多”,这个论题自开始时就支配着形而上学。当形而上学把“多”贬低为单纯的现象或影像,并相信它能够把一切归结为一时,我相信。在社会历史、政治方面同步发生了“少数人”和“多数人”这两种人的核心话题。按照这一最为古老的哲学论题,“多数人”或“大多数人”之人的天性自然,在通常的思想和行动中没有明察的能力。少数人明察的内在开端就在于,它凌驾于普通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之上,因为他们总关注最重要的事情。这里,少数人和多数人似乎是数量上的区分,其实不然。所以,这两类人在人的目的上存在着分歧。一般来说,多数,即“充满成见的大众”,比那个少数更愿意把自己表现为一个主要对物质、安全、温饱,而非对精神、自由、德性感兴趣的人。或者更一般地说,富有的、出身高贵的人必定占少数,而贫困、出身低微的人必定占多数。按照古典思想家来说,这一区分开始于日常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德性品质的区分,是他们自己关于“自然”境况的洞见,从而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以自明的方式显现了遍布于自然整体的不平等。并且,他们赋予这一区分以法律和政治秩序的意义。因为,他们认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依据的是思维和存在的知识学关系,即上(哲人和贤人)智与下(民众和奴隶)愚之统治与被统治、引导与被引导的自然权利、传统的权利。它与和谐的政治过程和政治伦理秩序是一致的。换用当代政治哲人施特劳斯的观点来讲,多数人卑贱与少数人高贵也与“自然的良知”是一致的。不仅如此,如果人类对自然作正确估价,那么回顾过去,展望遥远的将来,在所有的时代里,富人和穷人,主人和奴隶的区分还注定永远存在。

      然而,人们也许可以说,这里的论点模棱两可。因为单凭世界上过去发生的一切和现在还在发生的一切,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整个社会历史呢?因而它似乎没有什么充分理由足以说明,人类在历史上为什么可以被如此区分?人类中的多数人为什么不可能选择更好的生活而只能过物质欲望“享乐”的生活?倘若我们要坚持认为,多数人都宁可选择高贵而不是卑贱,选择善而不是恶,选择自由而不是服从,那也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为什么不能这样从善如流,朝好的方面想?这在哲学上不是确定性的。除非我们预先确立论者的传统主义立场。在此意义上,上述论点不具有现代哲学意义上的主体间性,不能用一种直接的公共可证明(伪)的方式给出,而只能配称为属于自我寻求的宗派倾向的观点,就像施特劳斯所承认的那样。在笔者看来,说这里少数人/多数人的结构区分,源自于不同社会形式具有的差异性,即主要由特定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了的、自我能力表现程度的差异性的观点,倒是更为可信。这种社会关系论的方法实际上正是马克思的观点的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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