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理论的形态跃迁:从康德到马克思

———种基于关系逻辑视角的哲学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云涌,《学习与探索》杂志社副编审,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哈尔滨 150001)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内容提要:

辩证法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理论思维的关系逻辑。从关系逻辑的视角审视德国近代辩证法史,就会发现,从康德到马克思辩证法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辩证法解释原则层次跃迁的过程。具体而言,从辩证法的解释原则上看,康德的是先验关系原则,黑格尔的是范畴关系原则,费尔巴哈的是自然关系原则,马克思的是社会关系原则。其中,黑格尔辩证法是通过对康德辩证法的批判得到的,而费尔巴哈辩证法和马克思辩证法则是分别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颠倒”得到的不同结果。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1-0121-04

      作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基本方式,辩证法常被人们不自觉地理解为“实体的逻辑”。其实,辩证法从其产生之日起便一直是“关系的逻辑”④。也就是说,辩证法作为理论思维的内涵逻辑是以某种特定的关系原则而非实体原则为其解释原则的,或者说辩证法实际上就是理论思维的关系逻辑。不仅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哲学反思层次的深化,辩证法的解释原则也在发生着变化。本文试图结合德国近代辩证法史,从辩证法解释原则层次跃迁的角度,对从康德、黑格尔到费尔巴哈和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形态的演变线索进行一下总体勾勒,以求教于学界。

      一、康德辩证法:先验幻相的逻辑

      众所周知,康德把一般的辩证法称为“幻相的逻辑”。在康德看来,幻相是指对某种直接呈现的感性表象所作的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判断。幻相分为经验性的幻相和先验的幻相两种。康德认为,当纯粹理性运用只适合经验范围内的知性范畴去认识和解释超经验的理念——灵魂、世界和上帝时,就会陷入种种困境即“先验幻相”之中。康德把纯粹理性的这种意向及其困境称为“先验辩证法”②,也就是纯粹理性的“自然辩证法”③。这里的“自然”是指发自理性本性的、不可避免的倾向。也就是说,“先验幻相”是不论人们如何注意和小心,都要自发地产生出来,并且经过我们揭露之后也不会消失,因为这是由人的理性自身的固有原则和结构所必然导致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们常把康德辩证法称为“消极辩证法”,认为它只具有消极意义。

      在笔者看来,这种“消极意义”的辩证法的产生其实正是康德的理性概念与其先验主体概念相结合所导致的一个必然后果。

      一方面,从其理性概念来看,我们知道,康德把理性的规定性看作人从事科学和道德实践的先决条件,看作先验的原理。正是在对理性的批判性考察中,康德发现了“理性与自身有矛盾这种怪事”。但康德把这种“怪事”的出现归为理性自身的原因,认为“理性必然包含矛盾”。康德所理解的理性具有功能性和超越性的特征。他反对独断论的理性,并且把实体性的理性概念改造为功能性的。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正是由于人的有限性及其对无限的完善性的追求与向往,人的理性才显示为自身划界而又自身超越的特征,表现为理性对经验的依赖而又超越,这是理性的超越性。康德认识到超越性是人类理性中固有的东西,但却把理性的超越性看作使人类认识陷入二律背反的一种僭越,而主张将其限制在现象界之中,由此得出对理性超越性的消极态度。

      另一方面,从其主体概念来看,康德对笛卡尔实体性自我的概念进行了先验改造。他认为自我绝不是一个现成的事物,而是一个使一切现成事物是其所是的能动的逻辑相关项。因此自我意识仅仅是一种先验功能,是一切对象成其为对象的可能性根据。这样,康德就得出了他的先验主体的概念。但是,康德的主体概念其实并未实行彻底的先验化,因为他是在人类学意义上,在一般人类“我思”(欧洲成年白人的“我思”)的层面上来理解自我主体的,其先验性只是有限的先验性。

      康德的理性概念同其主体概念相结合的结果,就是赋予了其“先验”概念以特有的内涵:“先验”在康德那里实际上意味着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指我们的认识对认识能力的关系说的”[1]。这种关系从范围上看涉及知性先天概念(范畴)与原则的“源泉”、它们的“使用条件”以及使用的“范围”或“界限”。范畴一旦超出使用范围,就会成为超验的、非法的,就会产生“二律背反”的幻相。由此可以认为,康德作为“先验幻相的逻辑”的自然辩证法的解释原则也就是先验关系原则。这同康德认为一切现象都是关系的思想倾向是吻合的。因此,先验幻相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先验的矛盾关系。但是,由于康德对“矛盾就是一切事物的本质”缺乏理解,所以没有意识到“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这种矛盾特性就是哲学思考的本质。这种矛盾的性质构成逻辑思维的辩证的环节”[2]。在这一点上,黑格尔不同于康德。

      二、黑格尔辩证法:范畴关系的逻辑

      如前所述,康德在批判时期提出的先验辩证法是一种在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判断力中都存在的内在于理性的本性中的作为“先验幻相的逻辑”的“自然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与康德辩证法几乎有着共同的时代背景和思想背景,但黑格尔辩证法却是从改造康德辩证法出发的。

      虽然黑格尔很早就使用过“辩证法”这一概念,但直到《逻辑学》,黑格尔才明确地将否定的辩证法作为其哲学体系的基本方法,并且指出这种方法是理念自身所具有的、内在的。他认为,“我在这个逻辑体系中所遵循的方法——正是内容在自身所具有的、推动内容前进的辩证法。”[3]这种辩证法正是在批判康德的理性矛盾概念、批判康德辩证法先验的矛盾关系原则的有限性的基础上提出的。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提到康德的矛盾概念时指出:理性矛盾的真正积极的意义,就在于认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于自身,因此认识甚或把握一个对象,正在于意识到这个对象作为相反的规定之具体的统一。这既说明了黑格尔与康德的矛盾概念的区别,也说明了在黑格尔那里把握矛盾乃是哲学思考的本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