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自然辩证法:从卢卡奇到莱文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立波,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哲学博士。(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是现代西方哲学特别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调,卢卡奇、胡克、萨特和莱文等人都把自然视作一个社会范畴,把辩证法限定在历史和社会的范围内。对自然辩证法的态度关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性质的判断,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就是对物质本体论的质疑,就是对唯物辩证法或辩证唯物主义的质疑。如何认识自然辩证法,从而进一步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称谓、结构,至今依然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议题。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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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5—0180—04

      自卢卡奇在1923年出版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中促使“把辩证方法问题作为迫切问题变成讨论的对象”①以来,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就成为现代西方哲学特别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调: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把辩证法限定在历史和社会的范围内至关重要。

      在探讨什么是正统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卢卡奇强调唯物辩证法是一种革命的辩证法。这个定义对于理解辩证法的本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关系到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对辩证方法来说,中心问题乃是改变现实,如果忽视了这一点,构造“流动的概念”就会成为纯“科学”的事情。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正是这样做的。他把辩证法理解为一个规定转变为另一个规定的连续不断的过程,是矛盾的不断扬弃,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根本没有提及,更不要说把它置于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这样一来,辩证方法就不再是革命的方法,不管如何想保持“流动的概念”。究其原因,是恩格斯错误地追随黑格尔,把辩证法扩展到自然界的认识上,炮制出自然辩证法,把马克思主义变成一种自然本体论。

      卢卡奇强调,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即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作为范畴基础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是思想中的变化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因而卢卡奇无意考虑自然界的原生状态及其本性,他要求把辩证法严格限制在历史领域,认为马克思是在历史本身中发现了辩证法的,辩证法不是被带到历史中去的,或是要依靠历史来解释的。辩证法来自历史本身,是在历史特定发展阶段的必然的表现形式,并被人们所认识。这样一来,在卢卡奇的眼中,辩证法的唯一形式就是历史的辩证法。辩证方法不管讨论什么主题,始终是围绕着同一个问题转,即认识历史过程的总体。卢卡奇的历史辩证法也就由此成为“人学”辩证法,人本身作为历史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作为历史辩证法的基础的同一的主体—客体,是以决定性的方式参与辩证过程的。

      为纪念马克思逝世50周年,胡克出版了《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一书。他在继承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和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的基础上,强调在马克思之后,只有列宁真正领会了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马克思的著作都是一些行动的纲领,他的分析则是一种为行动扫清道路的方法。马克思思想的特点不在于他提出的问题和思想的目的,也不是他提供的答案,而在于用以解决问题和达成目的的辩证法。胡克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入手探讨马克思的哲学,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方法是运动、力量、成长和行动的逻辑,是从行动者而非旁观者的立场出发的,主要适用于人类历史和社会。它的内容包括社会变化的辩证法、社会心理学的辩证法和知觉的辩证法。辩证法的原理和马克思的其他学说不同,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仍将发挥作用。

      在1936年出版的《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中,胡克又特别阐述了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解,强调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是总体性的逻辑,马克思能动的总体性思想同黑格尔永远自我更新的绝对总体性思想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社会的和受其他的总体性的制约的,后者则是形而上学的和不受限制的。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活动的原则,从理想和现实的交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中产生出一种新的题材,从其中又转而产生出将要改变它的手段,这就是辩证法的核心。而且,对马克思来说,只有在历史的领域中,辩证法的原则才变成至关重要的;一如赫尔岑所说,辩证法是“革命的代数学”。阶级是历史过程的主体和变化原则的承载者,社会环境是历史过程的客体,是被改变的物质。正是在改变历史客体的过程中,主体自我改变。根据这种理解,胡克强调马克思本人从未谈过任何一种自然辩证法,他的辩证法概念是历史的,主要表现为历史意识和阶级活动的逻辑,它只限于考察这种人类活动的原因、本质和结果:这种活动破坏了一个两极性社会的均衡,并重新确定社会运动的方向。

      在《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中,胡克只是顺带提到: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可能成为阶级斗争的基础。在1940年出版的《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中,胡克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提出了系统的批评。他区分了《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关于辩证法的七种含义:作为普遍的和客观的辩证法;作为转化逻辑的辩证法;作为选言逻辑的辩证法;作为两极对立的辩证法;“主观的”辩证法;作为有机的相互联系的辩证法;作为科学方法的辩证法。这七种不同的含义分属于三大类:作为普遍的构成原则、证明有机整体的逻辑的辩证;把辩证法的构成作用所指局限于一个限定的领域、或一切领域的一个特定方面的辩证法;与科学方法意义相同的辩证法。胡克经过分析,指出辩证法的各种含义是彼此不相容的,恩格斯特别注重的辩证法规律既不是自然的规律,也不是精神的规律,也不是逻辑的规律。“从历史上和从分析上说来,相信自然辩证法,这是从普罗提诺到黑格尔的每一种形而上学唯心主义体系的中心学说。”②辩证的方法只有在被理解为科学方法的同义语时,才是有意义的;辩证法能应用于自然界的唯一意义,就是它的作为科学方法的节略了的同义语的那种意义。在否定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之后,胡克进而否定了社会和历史的辩证法。当辩证法被设想为历史和文化的一种构成原则时,可以划分为三类:作为摆动节奏的辩证法;作为斗争的辩证法;作为历史的相互作用的辩证法。胡克在考察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辩证法一词的意义是含混不清的,“不大可能在指望对我们自己和我们所生活的世界获取可靠知识的任何研究中,作为对任何概念或理智行为的一种有用的名称来发生作用。”③辩证方法所揭示的不是因果关系的范型而是命运的范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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