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8)10-0115-07 一 中西哲学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加以理解。在相对静态的意义上,中西哲学往往首先被置于同异关系之中。在中西哲学刚刚相遇时,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上述层面的比较研究,它所关注的通常是如下一类问题:中国哲学如何、西方哲学怎样;什么是二者的共通之处、何者为它们的差异之点,等等。不难看到,这种视域所侧重的,不外乎同异(相同与差异)的比较,从严复、梁启超、章太炎到梁漱溟,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这一特点,在尔后的比较研究中,依然可以一再看到如上趋向。这一类的比较研究对于具体把握中西哲学各自的特点,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仅仅停留于此,似乎也容易流于平面、静态的罗列。 与静态、平面的比较有所不同的,是互动的视域,后者意味着从相互作用的层面理解中、西哲学之间的关系。这里首先涉及西方哲学对于中国哲学研究的意义,后者本身又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考虑。对中国古典哲学的理解,往往涉及多方面的背景,在中西哲学相遇之后,西方哲学便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照系统。以先秦《墨辩》(《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而言,其中的不少观念、思想长期以来素称“难解”,梁启超便曾列举了八点难读之处。《墨辩》之难读,当然有各种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它涉及不少科学的、逻辑的问题。近代以后,不少思想家,如梁启超、章士钊、胡适、谭戒甫等以西方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形式逻辑系统为参照背景,从一个新的角度解读这一经典,号称“难读”的《墨辩》之意义也随之逐渐清晰。可以设想,如果没有以上的参照背景,《墨辩》中的一些内容恐怕到现在仍会如同“天书”,其意义难以获得确切的理解。 另一方面,不管是中国哲学,抑或西方哲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会形成自身的某些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是比较具体的、特殊的,也可以是普遍层面的。以中国哲学而言,如冯友兰等已注意到的,从宽泛的、普遍的层面来看,较之西方哲学,它更多地展现为一种实质的体系,而在形式的系统方面显得相对薄弱。此所谓“形式的系统”,包括概念的辨析、论点的逻辑推论等。历史地看,中国哲学家的体系都有内在的宗旨,其思想、观念都围绕这一宗旨而展开,但这种哲学系统内在的逻辑关联常常未能在形式的层面得到展示。同时,中国古典哲学系统中的概念、范畴固然有其深沉、丰富的涵义,但这种涵义也往往缺乏形式层面的清晰界定。对古典哲学的诠释,总是涉及概念的辨析、理解以及哲学观念的系统把握,在回顾、反思中国古典哲学的过程中,如果借鉴西方哲学注重逻辑分析的研究进路,显然不仅有助于在实质的层面理解传统哲学的意义,而且将促进我们从形式的层面阐明其概念、范畴的内涵,并进一步把握其内在的逻辑关系。 同样,西方哲学也在不同的方面涉及如何解决自身衍化中出现的理论张力等问题,而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也需要以不同的哲学系统为其参照背景。以伦理学而言,休谟从实质方面突出了情感在伦理学中的地位,相对而言,康德的伦理学则更多地注重伦理学的形式方面,其道德哲学常常被视为形式主义的伦理学。与《纯粹理性批判》中注重感性的作用有所不同,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对经验、感性等实质的内容,往往更多地持疏离、悬置的立场,后者也从一个侧面表现了伦理学上的形式主义的倾向。后来舍勒(Max Scheler)对康德的伦理学提出了很多批评,并提出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将价值作为伦理学关注的中心之一,但在注重价值等实质方面的同时,舍勒似乎对形式方面有所忽略。以“实质”超越“形式”,在逻辑上便蕴含着对形式规定的某种疏离和贬抑。形式与实质的对峙在20世纪分析哲学与存在主义哲学中得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延续。相对而言,分析哲学更多地着眼于元伦理学,后者主要侧重于从形式层面对道德语言作逻辑的分析,存在主义的系统则更多地将伦理学与人的自由、价值、存在意义等联系起来,亦即以实质的方面为主要关注之点。如何解决形式、实质之间的张力?这里当然涉及多方面的理论问题,而不同的哲学传统也可以对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不同的视域。在中国哲学的传统中,便可以看到另一种进路。自先秦以来,儒家系统的哲学家一直注重“仁”、“义”的统一。“仁”更多地关注人的存在意义,其中内在地体现了对人的价值关怀,“义者,宜也”,“宜”即“应当”,引申为当然之则、规范系统,作为当然,“义”同时涉及形式的方面。对传统儒学而言,“仁”、“义”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孟子便指出:“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不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①“安宅”隐喻稳定的基础、根据, “正路”意味着正确的方向(正确大道),具有引导意义。在这里,以确认人的存在价值为内容的仁道,构成了道德系统的基础,而以“应当”这样的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义”,则显示了其行为导向的作用。如前所述,作为当然或应然(“宜”)的体现,“义”有其形式的方面,仁则以确认人的价值与存在意义为内容,从而更多地呈现实质的涵义,与之相应,肯定完美的道德行为是“仁”、“义”的统一,意味着道德实践中形式的规定与实质的规定不可偏废。“仁”与“礼”统一也表现出同样的趋向。“仁”与“礼”统一是早期儒家非常重要的观念,所谓“人而不仁如礼何”②,便强调“仁”和“礼”不能分离。“礼”既指政治、伦理的体制,也表现为规范系统,后者亦具有形式层面的意义。总起来,从道德哲学的角度看,仁与义、仁与礼的统一所蕴含的是如下观念:形式层面的一般规范应以实质的仁道观念为根据;仁道观念本身则又应通过普遍化为行为规范而为行为提供导向。不难看出,在中国传统哲学(首先是传统儒学)的视域中,伦理学中形式的层面与实质的层面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冲突关系,毋宁说,二者更多地展现为内在的统一。这种“仁”和“礼”、“仁”与“义”相互融合的思路对于扬弃西方伦理学史上形式和实质的对立显然提供了富有启示意义的思路和思想资源,它从这一方面表明:中国哲学对回应西方哲学的问题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