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质是事物的内部规定性”

——评一种流行的质的定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舒远招,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外国哲学研究所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普遍把质界定为“事物内部固有的规定性”,进而把属性看作是质的“外在表现”,并区分出所谓“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这种质的定义很容易混淆质与本质的界限,把质与属性的关系,跟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混淆起来了,并且无法理清本质与“本质属性”的关系。要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须要明白“事物内部固有的规定性”这一说法具有歧义:它既可以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意思,也可以指同现象相对的本质的意思。为了避免产生歧义和导致各种逻辑上的混淆,人们最好把质定义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规定性”,去掉“内部”这个限定语,并防止把属性视为质的“外在表现”。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272(2008)04-0001-04

      质,是质量互变规律中所包含的一个基本概念,它跟量的规定性一样,属于事物的一种基本规定性。任何事物都既有质的规定性,也有量的规定性。

      质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规定性,这是几乎所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教材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且事实上,国内几乎所有的教材,也都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但遗憾的是,许多教材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却存在可商榷的地方。问题的关键在于,它们都把质界定为事物的“内部规定性”,认为属性是质的外在表现,结果很有可能模糊质和本质的区别和界限。本文试图对这种流行的质的定义作出一点批评。

      一、流行的质的定义

      在国内马克思主义原理教科书中,对于质大多作了明确的界定。

      例如,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书,在指出了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之后,对质作出了如下的界定:“质就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物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是它自己,并与他物相区别,就是由于它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1]在这个定义中,质被明确地说成是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

      这个定义被其他同类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普遍采用。例如,在目前主编(黄楠森、陈晏清副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册)中,质也被明确地界定为:“质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2]在作出这个界定之后,该书也指出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

      不需要一一列举各种教科书上的质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看法:国内出版的各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大都把质定义为事物的“内部规定性”,或“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这两个的说法稍有字面差异,但其含义没有任何实质差别。

      二、流行定义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有关质的定义是学术界普遍采用的,表面上看已达成了共识,但是事实上却存在一个很大的、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我认为,主要问题在于:这个定义由于突出了质是事物的一种“内在规定性”,于是很容易模糊质与本质的界限。

      诚然,上述教科书并没有明确地说事物的质就是事物的本质。但是,从有关质和本质的一些说法中,可以看出在这些教科书中,质与本质之间的界限极不清晰,非常模糊。

      还是以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为例。在这本教科书中,质与事物的属性相对,本质与现象相对,其中,质与本质都被说成是事物的内在方面,而属性和现象则被说成是事物的外在方面。正是从上述这种结构类似性中,人们很容易通过推论,把质和本质,理解成处在同一个层次上的东西,即事物的内部规定性,而把属性似乎等同于现象即事物的外部规定性。

      该教科书对于本质的定义是:“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的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1]关于现象,它提供的定义则是:“同本质相反,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1]与本质与现象的这种二分相对应,质与属性也对立了起来。该教科书写道:“由于质与事物直接同一,因而它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性。这种内在的规定性只有通过这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通过事物之间的区别才能表现出来。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是复杂的,因为事物的质往往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或特性。属性就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1]

      在这段话中,很明确地把属性看作是质的外在表现,即事物的内在的规定性(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

      也许人们会为此作出辩护,声称这里所谈到的“内在”,与本质的“内在”不同:本质作为事物的内部规定性,是指一个事物表面现象之后的一种深层次的、不同用感官直接把握的联系,而跟这个本质相对应的现象所涉及到的事物的“外部联系与表面特征”,则是指同一个事物自身的外部联系与表面特征,跟这里所讲的“属性”或“特性”不同。人们很可能说:这里讲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仅仅意味着质是一个事物自身固有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与其他事物无关。但是,假使这种辩解成立,我觉得还是可以对这类教材的表述作出如下批评:

      首先,如此一来,人们就应该对这两种不同意义或层次上的“内在规定性”作出明确的区分,即应该指出有两种不同的“内在规定性”,一种是质的内在规定性,仅仅是指这些规定是一个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该事物也恰好凭借自身所固有的规定性,而区别于其他事物,另一种则是本质的内在规定性,它指的是一个事物本身即有内在的本质的一面,因而本质作为事物的深层的内在规定性,区别于同一个事物自身的外在表现即现象。在不作出这种明确交代的情况下,读者很容易混淆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内在规定性”。而且事实上,在上面我所引用的这段谈论质与属性的关系的文字中,确实很明确地断定了质必须借助于属性表现出来,这样的断言自然很容易使人感到这里所讲的质类似于事物深层次的本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