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式”辩证法的复杂性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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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程本学,中山大学教育学院教师;吴育林,中山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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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对辩证发展过程的理解总是和“三段式”联系在一起。然而,“三段式”作为黑格尔对古希腊对话辩证法的发掘和改造,并没有达到表现论的成熟境界,其本身还需要进一步地发掘。如果对“三段式”进行适度抽象使其形式化,那么,正反合的过程就表现为一个以环节为其结构成分的周期链。以系统复杂性的眼光来解读这个周期链,可以发现其中蕴涵了无数种变易的可能性,“三段式”只是其中的一种典型表达式而不是唯一表达式。辩证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三段式”为标准模式的复杂性过程。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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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8)10-089-03

      在系统理论日趋成熟的今天,辩证法这个古老的学说如何以这一理论为背景在新的起点上获取生命力,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然而却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诚然,系统辩证法的出现在这方面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系统辩证法是对系统科学反思的结果,是站在系统论的角度发掘其辩证法内涵。这一进路对于推动辩证法的发展无疑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充分的。因为与之对称的进路——站在辩证法的角度发掘其系统论内涵,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理论环节。缺少了这一环节,辩证法与系统论的结合就成了一种“单向度”的理论独白,不可能达到真正的“视域融合”。因此,将系统辩证法的理论进路颠倒过来是有意义的。本文正是针对这一点所进行的尝试性探索,是从形式结构的角度对辩证法所作的系统论解读。

      一 从正、反、合到环节与链条

      从形式结构的角度探讨辩证法的系统维度,与任何别的理论探讨一样,离不开一个恰当的逻辑起点。这个起点的设定虽然不是唯一的,但也不是任意的。正如从系统论走向辩证法,逻辑的起点是系统论而不是辩证法一样,从辩证法走向系统论,逻辑的起点就是辩证法而不是系统论了。但问题是,辩证法的理论中,哪一条原理具有逻辑起点的性质呢?考察辩证法的历史不难看出,由黑格尔发掘并加以改造的源自古希腊的“正题、反题、合题”,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原理,由于揭示了矛盾运动的完整过程,具有综合性和总括性的特征,在辩证法理论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不失为一个恰当的逻辑起点。以这一原理为起点,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

      毫无疑问,“三段式”作为对立统一的形式表达是深刻的。它从思辨的角度揭示了辩证发展过程的内在逻辑与普遍本质,是解释现象世界不可或缺的理论模型。但是,这一模型作为认识世界的阶段性成果,无疑也是有局限的。这个局限首先不是来自于内容,而是来自于形式,即来自于日常语言这种朴素的表达形式。日常语言的朴素性表现为它的不精确性和不可操作性。而不可操作性在“三段式”上的体现,就是它的凝固性和静态性——它不能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不能由此派生出众多的“异化”形式以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系统。于是,“硬套公式”的尴尬就不可避免了。

      “三段式”的这种局限性,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讲,其实就是“三段式”本身缺乏辩证性。也就是说,“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①,其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辩证精神没有在“三段式”这个表达形式上体现出来。这就造成了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矛盾。

      这种矛盾当然是可以解决的。通常的办法就是“得意忘言”,即在理解的过程中超越语言的局限性,从“意象”中去直接把握。但这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致高境界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易达到的。达不到这种境界,语言就成了理解的屏障,误解也就在所难免了。为了填补日常语言与意义之间的鸿沟,数学语言、逻辑语言等专门的语言被创造出来了。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辩证法的“三段式”原理是否也可以在日常语言之外寻求一种更为精确的表达形式呢?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马克思已经这样做过了。马克思在《资本论》这部辩证法的杰作中,为了刻画商品与货币之间的关系,用了两个公式来分别表示“商品—货币—商品”和“货币—商品—货币”这种“三段式”结构。这两个公式是:“W-G-W”和“G-W-G”。②前面的公式称为“商品流通公式”,后面的称为“资本总公式”。这两个公式表达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结构模式却是相同的。只要对它们做进一步的提炼,即把这两个公式的表述形式一般化,就得到了“三段式”的一般公式,这就是:A-B-。其中A表示肯定即正题,B表示否定即反题,表示否定之否定即合题。

      作为“三段式”模式的形式表达,公式A-B-的合理性是不难理解的。需要指出的是,以B而不以“”(非A)作为A的否定或反题,这种与数理逻辑不一致的表达方式,其合理性何在?

      这里牵涉到对辩证否定这一概念的理解问题。众所周知,辩证的否定不是形式逻辑中“非此即彼”的否定,而是“亦此亦彼”的否定,即包含了肯定的否定。作为A的否定,按照通常的理解,显然是“非此即彼”的否定,即没有包含肯定的否定。以此作为辩证否定的形式表达,实际上是把辩证的否定与形式逻辑的否定混为一谈了。这就难免会碰到“运动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不在这一个地方”这类辩证命题的逻辑自洽性问题。因为这类命题提炼成逻辑形式是“A∧”(A并且非A),与形式逻辑的矛盾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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