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与现象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永富,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安 710049)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本质和现象都既相对于规定而言,本身又都是规定。相对于某规定而言的本质与现象分别相当于“某规定的判定标准”与“某规定在特定场景中对感官的直接呈现”。本质与现象作为规定分别是“在所有的关系中保持不变的规定”和“在特定关系中确定的规定”。从语言的角度看,本质对应着名称的含义,现象对应着名称在“各种语境或上下文”中的各种具体运用。尽管有多种把握本质或含义的途径,但永远无法证明已经完成了对某本质或含义的把握。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8)06-0046-06

      在目前中国学术界,传统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的许多内容,往往在“苏联模式”或“斯大林模式”的名号下受到漠视或轻视。这颇有点像当年黑格尔哲学被当作死狗抛弃的情况。不过,在笔者看来,但凡能成为哲学中的一般性内容的东西,通常都含有一定的道理。虽然这些内容的是非优劣,往往与解释或论证的水平分不开,与运用得合不合适分不开,但不能仅仅因为对这些内容解释或论证得不好,或运用得不合适,就把这些内容本身也全都抛弃了。

      鉴于作为本文参照物的传统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本质与现象”的论述,已为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所熟悉,本文不再引述传统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相关论述,而是直接陈述笔者的观点。

      一、本质新论

      (一)相对于质而言的本质

      1.本质首先是对质而言的。由于质是被规定的初始规定,与被规定直接同一,因此,“相对于某种质而言”的本质,也可以说是“相对于某被规定或某事物本身而言”的本质。

      2.质作为直接的、初始的规定,确定质就是直接确定被规定“是谁”、“是什么”。而确定本质则是进一步确定“怎么才算”,确定根据什么“是”,或确定“是什么”的根据;把“所根据的方面”揭示出来、明确下来。

      3.因此,“怎么才算”的问题预设着已经事先确定了“是谁”或“是什么”,即总是“谁”、“什么”的“怎么才算”;对“怎么才算”的知、对本质的知是在“初始的知、对质的知”的基础上的进一步的知、进一步的认识。

      这也就是说,从认识的顺序来看,只有先确定“是谁”或“是什么”(例如,这是人,这是张三),然后才能确定“怎么才算”或“是什么”的根据(例如,怎么才算人,怎么才算张三,或者说,根据什么才能识别出张三,根据什么才能被识别为人,根据什么才能判定是不是人,是不是张三)。

      4.决定某种质之为某种质的就是该质的本质。例如,决定张三之为张三的就是张三的本质,决定人之为人的就是人的本质。

      5.由于本质是通过对质的反思、后思来把握的,本质是事后来看的质,即事后来看“怎么才算”某种质。因此,黑格尔说本质是过去了的质。

      6.由于“度”就是一种“从量的角度确定”的“怎么才算”某种质的标准,因此,度已经相当于本质。

      (二)本质作为某种质的判定标准

      1.本质作为标准应该既必要又充分

      揭示本质就是考察“怎么才算”,就是“确定标准”。我们总是以本质而不以非本质作为判定标准。本质作为判定标准,对于确定或判定“是什么与不是什么”、对于“概括与区分”来说都应该既是必要的,又是充分的。

      所谓“本质作为判定标准应该是充分的”,主要是指所确定的本质穷尽了决定“某一种是什么”的全部可能的因素,从而仅仅凭这些因素就足以确定到底是什么,并因而能保证所确定的本质是“某种是什么”所特有的,即凡不属于“某种是什么”的都不具有所确定的本质,都不能用所确定的本质去说明。换言之,如果不属于“某种是什么”的也具有所确定的本质,也能用所确定的本质去说明,那么所确定的本质就缺少某些必要的限制性因素,即所确定的本质没有把“应该包含的方面”全包含进去。这样一来,就会把不属于“某种是什么”的也判作“某种是什么”,所确定的本质也就不能具有最高的区分功能。

      所谓“本质作为判定标准应该是必要的”,主要是指所确定的本质的所有方面对于决定“某种是什么”来说都是必要的,从而能覆盖“某种是什么”的一切可能的变形,即能够保证凡是属于某种是什么的都具有所确定的本质,并因而都要且都能用所确定的本质去说明和规定。换言之,如果属于某种是什么,但却不具有所确定的本质,不能用所确定的本质去说明和规定,那就意味着所确定的本质把不必要的条件也包括了进来。这样,就会把应该属于“某种是什么”的排除于“某种是什么”之外,所确定的本质就不具有最高的概括功能。

      如果以问题的形式来表述作为标准的本质,那就是:所确定的本质是否足以把“某种是什么”同“其他的是什么”区分开来;是否只要是“某种什么”,就一定具有所确定的本质,而且只有是“某种什么”,才完整地具有所确定的本质。

      2.两类本质

      质分为个体(例如,“这是张三”中的“张三”)与类(例如,“这是人”中的“人”)。

      决定怎么才算某个体(如张三)的本质有两类:第一类是某个体(如张三)的全部个别特征、全部个别性状、全部个别事件的总和,即每一个别特征、个别性状、个别事件都参与决定个体的本质(除了时空位置,不能仅仅根据某个体的性状之一或性状的一部分来判定是某个体,只能根据一个性状判定不是某个体。无法在严格意义上或逻辑意义上证明两次或在两个不连续的时空位置上看到的是同一个体)。第二类是贯穿于各种情况下、各种时空位置上的某个体(如“张三”)的稳定不变的以及普遍共同的方面。例如,根据共性认定多次见到的张三是同一个人。决定怎么才算某类(如“人”)的本质只有一种(类本质),即属于某类(如“人”)的所有个体的“共同的、稳定的方面”的统一体。这第二类本质大体上相当于洛克所说的名义本质。

      3.第二类本质作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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