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的当代解读

——重释历史唯物主义的缘由、文本依据和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段忠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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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看来,“唯物史观的当代解读”这一题目至少包含这样一层意思,即重新阐释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以再现一个概念清晰、逻辑严谨、完整系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

      一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对他们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首次表述是在写于1845-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如果从那时算起,这一理论从问世到现在已有160多年时间了。那么时至今日,我们为什么还要提出重新阐释它的问题呢?

      一个尽管实际存在、但却很少为我国学者明确指出的原因,是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给我们留下一个现成的概念清晰、逻辑严谨、完整系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虽然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标志性成果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除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对其做过集中然而非常简要的表述以外,无论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没有做过专门的阐释。当然,这不是说他们没有论述过历史唯物主义,恰恰相反,他们对它有大量的论述;但这些论述大多散见于他们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问题的论著中。而且,仔细研读一下这些论述不难发现,它们有的只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粗线条的勾画而缺少细节的说明;有的只涉及历史唯物主义的某些概念和原理而没有涉及其他概念和原理;有的只是将历史唯物主义应用于具体问题而没有对这一理论本身做出阐释。此外,马克思和恩格斯包括《序言》在内的相关论述还存在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缺少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概念的明确而严格的定义,例如,关于经济基础概念马克思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说法:(1)“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2)“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第99页)。二是缺少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精细而严密的论证。以“人类历史发展表现为不同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这一原理为例,马克思在《序言》中将它表述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但他对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却没有做进一步的说明,对为什么可以将它们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也没有做进一步的论证。此外,他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还提出过人类历史的发展表现为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三大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这种表述与前一种表述是什么关系?对此马克思也没有做进一步的说明。

      另一个原因是我们对现有的国内外学者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感到不满意。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逝世以后,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在阐释历史唯物主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众多的成果,如拉布里奥拉的《唯物史观论丛》、普列汉诺夫的《论一元论历史观的发展》、考茨基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梅林的《论历史唯物主义》、列宁的《卡尔·马克思》、布哈林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斯大林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以及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柯尔施的《马克思主义和哲学》、萨特的《辩证理性批判》、德拉·沃尔佩的《卢梭和马克思》、阿尔都塞的《保卫马克思》等等。此外,前苏联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在阐释历史唯物主义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其成果主要体现在由他们编写的各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上。然而,我们认为上述成果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然,对于存在哪些问题人们有种种不同的乃至截然相反的看法,但有两个问题却是被大家所共同认可的,一是这些成果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与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相关论述存在诸多不一致,二是它们都没能再现一个概念清晰、逻辑严谨、完整系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

      正是上述两个原因,使得我们今天仍有必要对历史唯物主义做出新的阐释。

      二

      重新阐释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无疑应以他们本人的相关文本为依据。就这一点而言,在当前我国哲学界存在三种错误的作法。

      一是只以马克思的文本为依据,而将恩格斯的文本排斥在外。采取这种作法的学者提出,恩格斯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者而只是马克思思想的阐发者,而且他“对马克思思想的‘阐发’是有偏差的,甚至在某些重要的观点上错误地解释了马克思思想的本真含义”。(俞吾金,2005年,第453页)我认为这一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与在这一问题上最有发言权的马克思的看法相悖。马克思在《序言》中曾明确指出:“自从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批判经济学范畴的天才大纲(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以后,我同他不断通信交换意见,他从另一条道路(参看他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得出同我一样的结果,当1845年春他也住在布鲁塞尔时,我们决定共同阐明我们的见解与德国哲学的意识形态的见解的对立,实际上是把我们从前的哲学信仰清算一下。这个心愿是以批判黑格尔以后的哲学的形式来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34页)马克思这里讲的“他从另一条道路……得出同我一样的结果”,指的是恩格斯独立地得出了和他一样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见解;“共同阐明我们的见解”,指的是他和恩格斯共同阐明他们的见解——历史唯物主义;那个“心愿”的“实现”,指的是他和恩格斯合作完成的对历史唯物主义做出首次表述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些难道还不足以表明恩格斯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者,①而且与马克思的见解是完全一致的吗?这里还需强调指出,恩格斯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者之一,而且他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述要大大多于马克思,因此,将恩格斯的文本排斥在外将会使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新阐释缺少大量而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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