С.Ю.维特与俄国土地改革政策的确立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福顺,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讲师。(北京 06520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19世纪末20世纪初,С.Ю.维特相继担任了俄国财政大臣和大臣会议主席。出于对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敏感,维特较早地看到了农民土地问题的症结,建议尼古拉二世实行土地改革。面对皇帝的冷淡和同僚的反对,维特积极倡导改革,主张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权利。1905年10月以后,政府各部门就如何进行土地改革形成了多套方案,在维特的推动下,以确立份地个人所有和扩大农民土地占有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政策逐渐形成。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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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5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10-0061-09

      国内史学界对20世纪初俄国土地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的内容及其结果,①对此次改革如何在政府中酝酿、改革政策如何制定却无人探讨。实际上,斯托雷平只是俄国土地改革的执行者,改革政策的制定在维特时期已经基本完成。本文将以С.Ю.维特的国务活动为线索,全面阐释20世纪初俄国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过程,并就维特在土地改革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提些粗浅的看法。

      一 维特和农民土地问题的提出

      维特1849年出生于梯弗里斯的一个贵族家庭,父亲是高加索国有资产局的局长,母亲是萨拉托夫省副省长的女儿,特殊的成长环境使维特在青少年时期对农村没有什么印象。维特的大学生活是在敖德萨的新俄罗斯大学度过的,他学的是数理学,与农业相距很远。1869年,20岁的维特来到了敖德萨省长办公厅工作,几个月后转去管理敖德萨的铁路事务。在近二十年的工作中,他从一名会计助理员变成了铁路运输事务的主管。后经И.维什涅格拉德斯基推荐,维特担任了财政部铁路事务局局长。[1](p4~5)1892年2月,维特就任交通大臣。同年8月,维特被任命为财政大臣。长期在西南部地区同铁路事务打交道的工作经历使维特很少有机会接触农事,就连他自己也承认:“在就任财政大臣之初,我对农民问题只有非常肤浅的了解。”[2](p498)

      掌管帝国财政以后,维特开始关心农民事务,关注农民问题,原因是他看到了农民的购买力在下降,而这直接影响到政府的预算收入。在当时俄国的税收中,直接税和间接税是最主要的税源,两者可占政府税收收入的80%,农民是其主要的承担者。[3](p183~184)为了增加税收,维特大幅度提高了商品的间接税,但由于农民购买力的下降,间接税增长有限,不足以弥补政府预算赤字。[4](p163)从1894年开始,政府特别预算连年赤字,少则几千万卢布,多则超过3亿卢布,1904~1905年甚至达到5亿卢布。[5](p164)

      农民大量欠缴赎金和税费也让维特头痛不已,除了实行减免、展期和分期付款以外,维特没有更好的办法。仅1904年,农民就欠缴赎金1.22亿卢布。为了扭转不利的形势,在维特的推动下,1894年2月,政府颁布了法律,赋予维特决定农民展期和分期还款的权力,同时,减免农民身份证税450万卢布,从1896年开始,每年减免土地税750万卢布,根据1899年5月31日法令,免除农民赎金债务316万卢布。[4](p167~168)令维特苦恼的是,这些措施的效果很有限。

      农民的贫困和由此造成的财政困难制约了国家工业的发展,使维特追赶发达国家的目标难于实现。虽然维特为加快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国内的铁路建设实行了包括引进外资、保护关税、国家订货在内的多项政策,但俄国的工业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1896~1900年,在世界工业生产总值中,俄国仅占5.0%,而法国占7.1%,德国占16.6%,英国占19.5%,美国占30.1%。[3](p172)

      为了加速国内资本积累,加快实现国家的工业化,维特实施了扩大农产品出口政策,粮食出口成为俄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角,国内工业生产于1893~1898年间随之出现了高涨。但是,以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做法导致农业基础愈加薄弱,农业生产出现连年歉收。1891年农业歉收遍及欧俄28个省,欧俄59%的农业人口受灾。[6](p61~63)1901年歉收及由此引发的饥荒席卷了欧俄147个县,受灾人口达2760万。[7](p15)

      维特在《回忆录》中意味深长地写道:“俄罗斯帝国好比一台复杂的机器,要想使它长期开动,就必须要有充足的燃料……但从农民的生产状况来看,俄罗斯这台机器正面临燃料不足的问题。”[2](p499)在维特看来,俄国农民是羸弱的,贫困不堪的农民难以支撑国家的正常运转,而农民贫弱的原因就在于1861年改革的不彻底,在于农民的土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维特将农民土地问题主要归结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1861年改革后,广大农民虽然分得了一定数量的份地,但需要对份地进行赎买。在缴纳完赎金、完成赎买以前,份地为村社集体所有,农民无权将份地据为己有,独立自主地使用。如维特所言,改革严重违反了所有制原则,强制地主将土地分给了农民,却未能使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权利,一旦走上这条道路,自然会产生种种后果。[2](p505~506)

      其次,1861年改革设计并实施了连环保制度,目的是为了使农民按时如数缴纳赎金和赋税,履行各种份地义务。问题是,一个人如果没有意识到他劳动的成果能为他自己所得,他可能要对别人没有缴纳赋税负责(连环保),他怎么可能在劳动中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发扬主人翁精神呢。[2](p490)

      再次,经常性的份地重分和轮作使土地的使用效率十分低下,农民却无力改变这种状况。维特指出:“村社体制下,农户的份地由于界限划分不清,根本无法精耕细作,农民的生产效率很低。”[2](497,5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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