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时期日本官书对“尖阁列岛”地位的认识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植荣,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启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从历史与法律的角度,去伪存真,分析明治时期日本政府官书(政府文书)对“尖阁列岛”的“无主地先占论”及其依据。本文认为,日本方面宣称对钓鱼列岛“无主地先占”的历史依据与国际法依据,均相当不足。日本是借着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之机,在文书上窃占了钓鱼岛。而其在文书上的窃占过程,其资料证据又相当不完整。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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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世纪70年代初中日领土争端肇始以来,中日双方的历史资料、政府立场和民间文献几乎均已出炉。① 但是如何就此领土争端之历史文献的性质进行历史和法理方面的分析,中国大陆学术界对此尚未深入展开,需要更多努力。本文拟从历史与法律的角度,分析明治时期日本政府文书对日本方面坚持的“尖阁列岛”(钓鱼群岛)的“无主地先占”论及其依据。

      一、日本官方的主要观点及其论据

      日本的绝大多数学者和官方都认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从历史、国际法以及地理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日本对“尖阁列岛”的“无主地先占论”才更具法律上的说服力。关于日本官方对“尖阁列岛领有权”的观点与证据,最早的文献应属上个世纪70年代初琉球当局所公布的文件。1970年8月31日,琉球政府立法院通过《关于请求保卫尖阁列岛领土的决议》第12号和第13号,呼吁日本政府对美利坚合众国及中国进行强而有力的交涉,保卫日本对“尖阁列岛”的领土权。第二天,琉球政府发表了《关于尖阁列岛的领土权》的声明,这是日本地方当局最早、也是观点与数据最完整的一份档案,基本上代表了日本方面在钓鱼岛领土争端上的主要观点。它在两个方面肯定了日本关于“尖阁列岛”的领有权。一是为否定中国明清两朝诸种《使琉球录》的官方文书价值,认为中国的册封使们“只不过把它作为航海标志,顺便提及尖阁列岛的岛屿名称而已”,他们的记载只是个人的看法;二是高度肯定明治时期日本官书对“尖阁列岛”记载之官方文件的地位。琉球政府的声明主要内容如下:

      直至明治前期(1877—1882年),尖阁列岛还是无人岛。但从后期的明治17年(1884年)前后起,古贺辰四郎主要在鱼钓岛、久场岛等岛屿开始采集信天翁鸟羽毛等,并向冲绳县政府申请开发。1893年(明治26年)11月,冲绳县知事以同样理由再度向内务及内务大臣呈述该列岛应归冲绳县所辖,以及呈请修建界桩。于是,内务大臣于1894年(明治27年)12月27日提出以内阁会议讨论的方式与内务大臣磋商,当时内务大臣也未表示异议。1895年(明治28年)1月14日内阁会议遂正式批准位于八重山群岛西北的鱼钓岛、久场岛为该县所辖,决定按冲绳县知事的密报在该岛修建界碑。该指令于同月21日下发县知事。

      明治29年(1896年)4月1日,根据该内阁会议决定,以命令冲绳县实施第13号敕令为时机,我国对该列岛完成了国内法上的编入措施。据冲绳县知事解释,第13号敕令中的“八重山诸岛”包括该列岛,故而在地方行政区划分上把该列岛编入八重山郡。冲绳县知事采取的把该列岛划归八重山郡的编入措施,不单单是行政区域的划分编入,同时也是国内法编入领土的措施。

      《日本外交文书》汇集了有关鱼钓岛、久场岛编入过程的公函记录,在该文书中也把久米赤岛视为理所当然的加以编入。以上是尖阁列岛的编入经过。截至战争爆发前夕,八重山石垣市字大川的古贺一直把尖阁列岛当作是自己所有的土地,经营伐木业和渔业。因此,尖阁列岛在行政区域上属于石垣市,也是不容置疑的。②

      琉球政府在其声明中,还罗列了明治时期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勘查以及对钓鱼岛“无主地”地位的确认。认为是在多次的实地调查确认为“无人岛”后,才正式编入日本领土。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以“关于尖阁诸岛之领有权”为题,代表日本中央政府发表了日本对钓鱼岛领土争端的正式主张。其内容与琉球政府声明一脉相承,大同小异,为了因应中国学者的研究需要,全文照登如下:

      尖阁诸岛乃日本政府于明治18年(1885年)以后,通过冲绳县当局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乃无人岛,且无清国统治之迹象,内阁乃于明治28年(1895年)1月14日决议于该地建设国标,正式编入我国领土。自此以来,该群岛历史上始终构成我国领土南西诸岛之一部分,而不是包含在基于明治28年5月生效之“马关条约”第二条,即得自于清国割让的台湾及澎湖群岛者。

      在旧金山和约中,尖阁诸岛并非包含在基于该和约第二条之规定,为我国所放弃之领土者。而是基于该和约第三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托管的施政下,为包含于根据去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间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冲绳返还协议),将施政权归还于我国者。以上的事实,显示出尖阁列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是极为明白的。

      再者,基于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该群岛被含盖于美国托管的地域下,对于此一事实中国从未表示任何异议,由此可以明白中国并不认为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不论是中华民国政府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是到1970年后开发东海大陆架(大陆棚)石油的行动表面化之后,才开始提出钓鱼岛的领有权问题。此外,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来所举之历史的、地理的、乃至地质的根据等,在国际法上无论任何一点,对于中国的钓鱼岛领有权主张,都不能说是充分有效之论据。③

      在日本学术界,以奥原敏雄、入江启四郎、绿间荣等为代表的历史学者或国际法学者,与日本官方的观点保持了高度一致。他们在“南方同胞援护会”组织下,于上世纪70年代初举行学术讲座,主编《季刊·冲绳》特刊,从地理、历史与法理角度维护日本的官方立场。综合日本方面的主张,主要有两个基本内容:第一,在历史权利上,主张“无主地先占论”,并以此解释日本获取钓鱼岛的过程是对“无主地”的先占,强调钓鱼岛不属于中国的见解。第二,在法理解释上,主张钓鱼岛问题与甲午战争和“马关条约”无关,而与美国托管冲绳的法源即“旧金山和约”密切相关。因此,钓鱼岛事实上属于日本依据“日美冲绳返还条约”,恢复“行政权”的范畴。中国直到1970年以后才开始提出钓鱼岛的领有权主张,不但较日本为晚,且中国所提出之历史的、地理的根据,在国际法上均不足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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