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及作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淑清,鲁东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烟台 264025)

原文出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一般认为,中世纪妇女的生活中心就是家庭,但是,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由于犹太人固有的传统以及他们特殊的生活环境,这一时期的犹太妇女不同程度地走进了社会经济领域尤其是中世纪欧洲犹太人的主流行业借贷业中,并因此在支撑家庭经济方面(尤其在丈夫外出期间)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经济地位在附属中有所提高。这不仅使得她们的社会、家庭和法律地位有所改善,而且也改变了她们的公众形象。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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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94(2008)01-0100-08

      传统的妇女角色往往是单一的家庭角色,即作为母亲和妻子而存在,而极少有社会角色。在中世纪的欧洲,犹太妇女也不例外。但是,当我们超越个体家庭的视域局限,把妇女置于当时社会生活的特殊背景下进行审视的时候,我们发现,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的角色不仅仅

      是母亲和妻子,她们在操持家务的同时,还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当中。这种参与,使得犹太妇女的地位在依附中有所改善。那么,中世纪欧洲的犹太妇女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走出自己的家庭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她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与贡献如何?她们从事的职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如何?她们的经济地位有多大程度的提高?导致犹太妇女经济地位提高的因素又有哪些?

      本文拟通过对上述这些问题的考察,藉此说明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对她们的社会、家庭和法律地位所产生的影响,并以此为视角,透视中世纪欧洲犹太社会对待妇女的态度。

      一、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从事的职业

      在中世纪的欧洲,散居在各国的犹太人主要生活在犹太社团里。犹太人所从事的职业首先和犹太社团的规模有关。史料表明,“在法兰克王国以及后来的德国、法国的许多重要城市:科隆、亚琛、沃尔姆斯、法兰克福、马格德堡、巴黎、梅斯等,都有犹太人居住区。”[1]23英国是最晚接纳犹太人的国家,但“在征服者威廉统治时期,很多的犹太社团已经存在了。”[2]15而在大约12世纪的时候,“几乎全意大利都能找到犹太人。”[3]158犹太社团在各地、各个时期规模不等,有的有一二百人,如“12世纪法国波昂犹太社团的人数大约在200人左右。”[4]32一份记载布卢瓦(Blois)的殉道者名单中,提到这个社团“有30个家庭,大约130人。”[5]18有的社团则多达上千人,例如,根据犹太旅行家图德拉的本雅明(Benjamin of Tudela)记载,“在12世纪法国南部的那邦尼(Narbonne),6个犹太社团里有1240个犹太家庭,总人口超过6000人。”[5]18也就是说,平均每个社团的人数在1000人左右,这样的规模在中世纪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犹太人所从事的职业还同基督教各国对犹太人的政策有直接的关系。

      在中世纪的欧洲,犹太人所寄居的各国政府在王国法或地方城镇的法规中都有专门针对犹太人的法律(Jewry law)。犹太法虽然和犹太人的律法(Jewish Law)没有任何的渊源关系,但是它却决定了犹太人在欧洲社会的法律地位,直接规定了犹太人的各种权利,比如12世纪法国犹太人从事的借贷业都是由特许状明文规定的。

      众所周知,在西欧,由于罗马天主教会奉行反犹主义政策,各国对犹太人的职业有诸多限制。但是,准确地说,在12世纪以前,这种限制还不是很严格,比如在11-12世纪的法国,有许多犹太人生活在特尔瓦市①,他们和周围的基督徒相处和睦,并广泛地参与当地的经济生活,那里有富有的犹太银行家和各行各业的制造商,他们还拥有自己的葡萄园和田地。从总体上来说,当地的犹太人很富有,他们也凭借其出色的经商能力对该城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从12世纪末开始,各国在经济上对犹太人的经济活动范围越来越多地加以限制,使得犹太人在职业选择上的余地越来越小,以至于最后犹太人只能经商,并被迫从事借贷业。

      犹太妇女的经济活动,正是在上述大的背景下进行的。从总体上来说,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既从事非收入性的家务劳动,又从事有收入的工作。这和传统的“男养家,女持家”的性别分工模式显然有所不同,换言之,中世纪欧洲的犹太妇女往往承担着双重的角色,她们既要承担家务劳动、教育子女,有时又要外出赚钱。美因兹的拉比本·埃利泽·拿坦(d.1170)在他的“答问”②中,就提及了犹太妇女从事有收入的职业。根据他的“答问”(Elizer Ben Natan,Sefer Raban,1904,rpt.Jerusalem; R.Vasgal,1983-84,Part I,#115),在他的社团里:

      妇女做管理者和零售店老板,她们是女生意人;她们借钱、贷款、付钱、收钱,她们抵押、收保证金。[6]152

      这则“答问”表明,当时的犹太妇女不仅经营零售业,而且还从事借贷业。巴斯金也认为,在基督教的欧洲,犹太妇女非常活跃地参与家庭经济,尤其是那些拥有财产的寡妇,她们是“独立的生意人,独自外出经商,在法庭上代表自己的利益出庭,尽管这和《塔木德》的要求是完全相悖的。”[7]429

      可见,中世纪欧洲的一部分犹太妇女的确是不同程度地走出了家庭而从事有收入的职业。

      中世纪欧洲的犹太社会是城市文明,尽管犹太男子不从事农田耕作,但是纺织还是妇女的必修之业。在女孩子出生的时候,父亲的祝祷词往往是:“她应该缝纫、纺线、织布,并且行善事。”[8]94这充分反映了妇女纺线织布的普遍性和重要性。而且,对于犹太妇女来说,纺线织布不仅仅是家务性的技巧,它也是生产性的劳作。沃姆斯的拉比埃利泽·本·耶胡达(d.1230)的妻子都尔卡就是典型的代表。她于1197年被杀以后,她的丈夫为她作了一首诗。在诗中,他盛赞妻子虽然出身于尊贵之家,但她还是辛勤地劳作;她没有田产,而是通过纺织来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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