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两河流域国家保护弱势公民群体的历史传统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宇虹,男,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伯明翰大学博士。吉林 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通过分析《乌尔那穆法典》、《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和闻名世界的《汉穆腊比法典》三部法典的前言,我们发现古代两河流域文明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思想——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阶级和谐。这些法典都在前言中宣称国家的代表——国王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在国中彰明正义,消灭邪恶和罪行,使强不凌弱,公正对待孤女和寡妇”。苏美尔时期的拉旮什、伊辛、拉尔萨和古巴比伦王朝的国王们的铭文中也提及他们建立了社会公正。另外,根据乌尔、伊辛、拉尔萨、巴比伦和其他王朝颁布的年名,可以知道许多国王在其统治的第一年就在全国宣布废除债务,解放债务奴隶法令,并在年名中称“在国内建立了公正之年”,解负令的基本内容可以从《巴比伦王阿米嚓杜喀的敕令》中发现。依靠法律和行政主持公正是两河流域的历史传统。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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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37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07)06-0005-10

      古代两河流域文明和埃及文明、中华文明在公元前3-2千纪并列为世界上有原创文字的最伟大的三大古文明。诞生于两河流域这片历经人类创业苦难而神圣的土地上的古老的苏美尔和阿卡德、巴比伦和亚述人创造的早期文明虽然早已消亡于后期的文明之中,但她给全人类留下的宝贵历史遗产对当代人的借鉴价值是巨大的,她孕育出的人类文明精神永垂不朽。其中最为显著的、甚至可以说是文明的核心精神和最高政治理念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管理保护贫穷弱势集团的利益,抑制富裕阶级和强力集团,防止他们以权力、暴力欺诈压迫贫弱者,通过刑罚缓和来解决阶级、家族和个人之间出现的一些不能调解的矛盾,树立国家权威高于各阶级之上的公正形象,尽可能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奴隶制)社会和国家,保证社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国家强大到足以抵御经常性的外族入侵。

      古代两河流域遗址出土的诸法典中,只有三部法典保存了类似宪法的法典前言和结语部分。目前已知保留了前言的两部的世界最古老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是乌尔第三王朝建立者乌尔那穆颁布的苏美尔语的《乌尔那穆(Ur-Nammu)法典》(约公元前2100年)和伊辛王朝第五王里皮特伊什塔尔(Lipit-Ishtar,前1934-1924)颁布的法律范围更广的《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而闻名世界的古代法律经典阿卡德语的《汉穆腊比法典》(约前1750年)的前言和结语均完整保留下来。前两部的抄本破损较多,我们无法知道法典真正的全貌,后者是至今发现的保存最为完整、法律范畴和条文最系统化的两河流域法典,堪称为三千年两河流域文明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最高成就[1]①。分析这三部法典前言中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条文部分,我们发现,虽然相隔四百年、使用两种不同的语言,从苏美尔城邦到古巴比伦强国的两河流域各朝代的法律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共同的核心思想是认为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阶级和谐。这三部“宪法”以王权神授和王权正义为基本原理,宣布国家立法的公正神圣不可侵犯性和保护人民安全、自由、幸福的目标性。同时,我们在这些法典的法律条文中看到社会公正和国家正义精神具体体现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缓和城邦公民内部的矛盾,即“正义等于公平”的理念。如果站在被压迫的奴隶阶级的立场上,我们可以批判在汉穆腊比时代没有实现无阶级歧视的更高层次的人类社会公正和公平,但是,考虑到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阶段,我们还是可以说两河流域是人类公正精神的发源地之一。

      一、历代苏美尔和古巴比伦国王铭文和法典前言中社会公正的理念及实践

      《乌尔那穆法典》、《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汉穆腊比法典》这些法典都在前言中宣称国家的代表——国王弘扬了社会正义,在人们中建立了公正:国王的公正形象如太阳“照临黔首、光耀大地”,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在国中彰明正义,消灭邪恶和罪行,使强不凌弱,公正对待孤女和寡妇”。到了古巴比伦时期,法律公正的理念在法典前言、结语以及法律条文中体现得更为详尽、系统、完整,可以说趋向完善。《汉穆腊比法典》282条法律囊括了古巴比伦奴隶社会的各个方面,法律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当事人按照自由人或半自由人或奴隶的阶级属性规定从轻到重不同的惩罚给这部法典打上了奴隶制法典标记。

      法典都是以当时的国王的名义发布并且都在前言中讲述了王权神授的原理:立法者们诉诸不朽的、高于人类的自然界来强调国家制定法典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以自然不朽来阐明人类社会的正义思想是与自然界共存亡的永恒真理,是人类永远追求的梦想。《汉穆腊比法典》前言宣称:众神之父即自然和人类的创始者天神安和众神之王、天地之间的统治者恩利勒把人类的统治权交给了智慧之神恩齐(水神)之子巴比伦的城神马尔杜克(木星)。国王用马尔杜克在上界取代众神之王的地位这一上界革命事件为巴比伦城在下界统一天下的历史使命提供了神圣必然性和合理性。虽然第一部法典《乌尔那穆法典》诞生于公元前2100年新苏美尔时期,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思想在文明的黎明期就已深入人心,并源远流长形成了文明传统。例如,古苏美尔时期的拉旮什王朝多位国王如恩美台门那、乌如卡吉那和古迪亚在前2400-2250年的铭文中都提及他们建立了社会公正。在乌尔那穆之后,许多伊辛、拉尔萨和古巴比伦王朝的国王也在铭文中宣称他们废除陈债、减免苛捐杂税、解放债务奴、保护穷人、保护孤寡等弱势群体、平反冤案、平抑物价、公定度量衡、追求男女平等、保证和增加工匠和民工工资和奴隶口粮等公正政绩。从下面我们引用的历代苏美尔和巴比伦王铭文中宣布的社会公正的理念和实际措施中,我们看到汉穆腊比法典继承了之前的历代古王保护弱势公民、主张社会正义的国家司法和行政理念:神父和神王选中的人间统治者,必须依照天理在人间主持正义和扶弱抑强,执行他义不容辞的神圣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两河流域古代法典认为社会正义要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全部方面,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是同样重要的事件,因此古法中没有“刑法”和“民法”的概念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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