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8)04-0108-07 香港作为一个地理名词在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它已经超越了一个地理名词的范畴,而具有了鲜明的时代与政治蕴含。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发展与终结都与香港紧密相关。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学界对近代香港的方方面面均有涉及,虽然程度不同,重点不一,但都丰富了近代香港史的研究。从赋予香港以鲜明特征的条约出发,将其作为研究的视角,进而探求其在整个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是本文的出发点之一。探讨不平等条约对近代香港社会的走向与影响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另一问题①。 一 不平等条约体系(学界亦有称条约制度者,其来源即是费正清教授的treaty system一词,本文称为条约体系)研究基本上包括以下几个方向: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与特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废除、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等四个方面,当然还有其他的方面,但基本上都是围绕这几个大的问题而进行,都属于他们下面的二级题目。探讨香港在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的地位,也就难以避开上述问题。事实上,把涉及香港的不平等条约放到这四个大的方面中去考察,即是不平等条约体系中的近代香港。 依据严格的不平等条约概念,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直接涉及香港的不平等条约数量为17个②。这17个直接涉及香港的条约,可分为政治、租界、通商、鸦片贸易、邮政等6大类别。除去割让条款和划分租界的条约外,鸦片贸易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反映了香港作为向中国内地贩运鸦片自由港的事实,而组成不平等条约特权的几大方面并未得到体现③。 毫无疑问,割让香港的《江宁条约》处于条约体系的开始位置。在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体系中,《江宁条约》是一个标志,中国从此笼罩于不平等条约的罗网之中,自是之后,香港站在祖国的大门边,目睹与亲历了一部中国近代史。 学界一般认为,不平等条约特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领事裁判权、通商口岸与租界特权、协定关税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内河航行权、内地传教特权、驻军和使馆区特权、引水权。不平等条约体系亦即规定这些大大小小特权的具体约文,通过一个个具体条款,中国的主权受到限制。虽然割让领土与赔款并未被视为不平等条约特权,但毫无疑问,二者均属不平等条约的内容之一,这是一个默认的事实。 由于割让条约的存在,使得香港岛内行政已经与内陆各省分属于不同的系统,即使与众多的租界和租借地相比,亦有显著区别:中国不再拥有香港的主权,不论是名义上的主权还是租借出去的主权。这样的一个特点决定了此项事实: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所施加的特权并未影响到香港。不但作为不平等条约特权标志的领裁权不存在于香港,同样地,协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也不适用于香港,香港其实是游离于不平等条约之外的,但是,割让领土其实是最大的不平等。 《江宁条约》明确规定“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与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④。这样的条款意味着主权的丧失,而不论是公共租界还是专管租界,中国仍然拥有租界名义上的主权,即使这是一个不完全的主权。这是香港与租界之间所具有的本质不同。 中国虽然失去了租界的行政管理权,但租界仍然是中国领土,关税、国防、租界内中国人的管理等仍属中国,而且即使租期再长,仍然有一个收回的期限。威罗贝认为,“这些租界或居留地没有一个是脱离中国主权的。这些地区内居住的外人,只能享受他们在中国别处所能享有的治外法权的权利和特权,而居住在这些地区内的中国人,也决未脱离本国法院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管辖”,因此居留地或租界仍属中国政治主权之下⑤。威罗贝接着引用了1868年中美《续增条约》的第一条,借以说明该问题。“大清国大皇帝按约准各国商民在指定通商口岸及水路洋面贸易行走之处,推原约内该款之意,并无将管辖地方水面之权一并议给……再凡中国已经指准美国官民居住贸易之地,及续有指准之地,或别国人民在此地内有居住贸易等事,除有约各国款内指明归某国管辖之外,皆仍归中国地方官管辖”⑥。 香港岛是通过条约割让,而九龙则是“永租”。“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区,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永批在案,兹大清大皇帝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这里的永租实即割让⑦。巴夏礼在中国移交九龙时曾当场宣读了一份声明:“自此以后,大清文武大小官员以及差役人等,均不能在该地界内管理庶民。所有地界内一切政务,惟应归大英大君主所派官宪,遵照大英大君主会同内廷建议各大臣商定律例管辖办理。现在尚未奉到大英大君主谕旨。本大臣先将该地界,交与总督香港地方、水路军务男爵管理政治。其应别设派文武官弁,以及田土、民情、保安、地方、各等事务,均可操权办理”⑧。九龙的主权已经不属于清朝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