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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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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商会经济纠纷调理权再探讨

      张启耀 黄红莲 运城学院政法系

      《求是学刊》(哈尔滨)2008.3

      (原文约6000字)

      因清末政局动荡、经济诉讼案日益增多,地方官吏便将部分经济纠纷调理权转移给商会。

      商会经济纠纷调理权的特点包括:经济纠纷调理权被移交给商会后,商会拟定详细、合理的理案章程,规定理案的程序步骤,而且在调理案件过程中较为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充分体现出民主社会法制所具备的人文关怀,因此经济纠纷调理具有固定、合理的理案程序;理案人员具备较高的工商业务水平,理案结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商会理案所涉猎的经济范围较广,包括账目纠葛,债权、债务纠纷,债务人因商号倒闭而逃债,欠款不还等,但理案权力十分有限。就商会经济纠纷调理权的性质而言,它与单纯的民间调处和单纯的司法审判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准司法的职能。商会理案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商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其实际理案效果也得到广大商人的称赞和清政府有关部门的肯定, 但它也存在一些严重不足,产生过某些消极的影响。

      在当前构建中国特色民主国家的进程中,晚清商会职能建设的经验对重构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职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晚清时期外籍人才引进述论

      向中银 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文博学院

      (原文约11500字)

      随着中国早期现代化事业的逐步开展,人才奇缺的现实决定了“借才异域”成为一种必然而又明智的选择,在引进外籍人才中,清政府遵循聘请有本领的人才、聘用人才应权自我操和聘用洋员乃权宜之计的指导思想;其引进的人才主要是通过外国机构、企业、有关人士的举荐,委托外国机构、企业和人士代聘,中国驻外使馆的招募等途径实现的;为了吸引更多有真实本领的洋员来华效力,清政府采取了“重金聘请”的政策,且颇见成效;清政府对受聘洋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既发挥其在推进中国近代化中的作用,同时又做到了权自我操;通过多种途径引进的外籍人才活跃中中国军事、教育、工矿企业、轮船航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部门,他们积极协助举办新式事业、推动新式事业进步,培养掌握近代科技知识的人才,在中国的早期近代化事业中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引进人才过程中的教训也是深刻的:聘洋人为将,有损主权;误聘误用洋员,造成极大浪费;新式人才成长缓慢,未能实现以华员取代洋员的目标。

      集市贸易在近代社会转型中的作用

      ——以安徽地区为例

      沈世培 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芜湖)2008.3

      (原文约7500字)

      集市贸易在近代社会转型中作用巨大,是近代化的推进器,主要表现在:首先,集市贸易的发展促使全国市场形成、各区域以集市贸易为基础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中心、各地集市贸易自身也有较大发展,促进了近代市场的发育;其次,集市贸易刺激了近代工业的产生和发展,使部分商业资本转化为工业资本,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再次,传统集市发展孕育了近代城市促进了城镇人口的增加,使城镇本身获得发展,提高了城镇等级,促进了城市化的发展;最后,集市贸易使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农民生活商品化程度得到提高,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总结历史上集市贸易发展的经验,对当今现代化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曾国藩自强观之再考察

      谢放 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广东社会科学》(广州)2008.3

      (原文约11000字)

      学界对曾国藩及“洋务派”的自强观研究虽多,但对“自强”涵义的演变及时人议论“自强”的语境似有所忽略。迄今为止,海峡两岸学者分别称同治光绪年间清廷推行的新政为“洋务运动”与“自强运动”,其实“洋务”与“自强”的涵义在同光之际便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治外”,后者则侧重于“治内”。曾国藩继承了魏源仿西法造船制器、编练水师“以治内为治外”的“自修自强”路径,主张从“制器、学技、操兵”入手,仿西人之意而精通其法,不求近效,铢积寸累,逐步实现自强并付之实践。虽然其在对外交涉中委曲求全以力维和局,但意在通过自强来“期永久之利”,“收远大之效”。其创办近代军事工业,尤其是倡导翻译西书、派遣留学等举措,其成效在当时虽不能立竿见影,但对后世却产生了重要影响。

      民主的颓变——民国第二届国会选举研究

      熊秋良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贵州社会科学》(贵阳)2008.5

      (原文约6500字)

      袁世凯称帝失败后,强权和实力成为北京政府政治游戏的基本规则。1917年,重新组阁的段祺瑞决定改造旧国会,进行第二次国会选举。为制造新国会选举的法律依据,段内阁修改选举法,通过大幅度地减少国会议员的人数、提高选举人的资格、变更选举方式的手段,使国会成为其掌控的工具。在国会选举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省呈报的参议员选民人数较少,且选民人数与人口数之比也相当低;各省众议院选民数存在严重的浮报、滥报及造假现象;为提高速度,一改第一届国会的选民投票方式,匆忙行事;一些地方的选民视选举为儿戏,敷衍了事。由于安福系的操纵,从中央到地方的选举中贿选、圈定当选人、武力扰乱投票场所等违法现象比比皆是,司空见惯,整个国会选举根本谈不上民主的色彩。在段内阁靠军事实力建立的强权政治下,民国初期作为自由主义话语符号的宪政、国会、政党、选举虽然存在,但已没有多少民主的内涵,其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已偏离民初政治精英追求选举政治的轨道。而且此次变异的党争与国会选举使其后的北洋政权进一步陷入无序的状态,民主化进程呈现颓势,这为随之而来的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与党国体制的确立做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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