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安徽族田收支管理研究①

——从“十家管公九家富”谈起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志龙(1971- ),男,安徽舒城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生,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近代安徽宗族为了加强对族田收支的管理,对管理人员的资产提出较高要求,把一些族中富人推上管理岗位,同时创设了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完善的管理程序,使管理者很难有舞弊的机会。舞弊可能存在,并且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会增加,但认为贪污使管公产者致富,是把特殊时期的现象放大、夸大通过舞弊致富的可能性和忽视富者管理的历史继承性,混淆了族田收支管理中的常态和非常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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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05-605×(2008)02-01 04-11

      族田的收支管理一直颇受学界的重视,检索近年来对该问题研究的成果,可以发现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学者认为,族田经济基本为族内的少数人控制,他们在族田收支过程中中饱私囊;也有学者认为,族田的收支具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防止管理者化公为私的作用②。笔者认为,前贤学者无论持何种观点,对族田收支管理问题的研究在时间上主要限于明清时期;在空间上,就安徽来说,基本限于徽州一隅;至于研究的深度,基本上没有做深入细致的探讨。本文在时空上跳出前贤们的研究视域,放眼安徽全省,以近代以来的族田收支管理为考察对象,以图对族田收支管理的实态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鉴于大部分研究族田收支管理的学者的认识基本与“十家管公九家富”相同,而且有的学者以其作为论证族田收支管理弊端的重要资料③,本文就从这则话语的研究开始。

      一、话语背景分析

      1950年春,为了更好地实施土改,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领导了华东区的农村调查。在安徽,中共池州地委选择贵池县齐山村进行典型调查,群众在被调查时说,地主富农管理祠堂、利用“家法”和“堂规”统治本族农民,地租和债息等收入大部分为管理者所贪污,致使“十家管公九家富”④。这就是当时农民对族田收支管理状况的反映。对此应如何正确理解,需要把握当时的国内形势和农民的心态。

      早在1925年5月,中共五大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就提出要消灭地主乡绅“对公有的祠堂、寺庙之田产的管理权”,没收、分配族产公田⑤。从那以后一直到新中国成立,除了抗战期间曾实行族田由宗族民主管理、收益用于本族公益事业的政策外⑥,没收分配族田的政策基本未变⑦。新中国成立后,很多新老解放区还未实行土改,1950年春的农村调查就是实行土改的前奏。同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出台,要求“征收祠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⑧,标志通过土改没收分配族田将在新解放区和未实行土改的老解放区全面展开。长期以来,中共对族田都实行没收分配的政策,应该说农民对此并不陌生,并且农民正面临土改。在这样的历史时期,贫雇农作为土改的主要依靠者,不仅是农村调查的主要访问对象,而且是领导土改的机构——“农会”和“农协”主要分子的吸收来源⑨。他们的心态如何,是我们理解这则话语的锁钥。

      在历史处于转折时期,群众到底持何种心态,这是我们在理解他们的话语时必须要注意的。参加土改调查的余才友同志是这样描述皖南地区的群众对土改分田的渴望,“在宣城桂峰村、玉粒村,减租反霸运动开始以后,农民就提出分配土地的要求。徽州专区的农民也纷纷询问华北土改的情况,他们对减租简直感觉得不够劲了。”⑩怀宁县高河和新民两乡的贫雇农不但要求没收分配公堂田,而且对于已为政府收租的公学田,“群众有的想分”。贫雇农急于要求土改,但在他们的心目中,土改的方法就是“总人口与总田种平均分配”(11)。庐江县马厂乡的贫雇农“心满意足,口吐真言,迫切要求快改”,甚至说“不动富农不过瘾”。当时农民的思想如报告所言,他们真的“想一步登天,平均思想要求过高”(12)。舒城县南港区的群众对土改有强烈要求,他们迫切要求把地主的土地拿来分配(13)。该县干汊河区土改队员在向农民调查有关地主的情况时,“有些群众有报仇思想”,看到某家地多,就说他家是地主,“目的想分他的田地”(14)。六安新安区高皇乡的群众“迫切要求土改”,他们每遇土改工作人员就询问土改实行的时间,有的急不可耐,发牢骚道:“天天叫我们开会,……什么时候能进行土改呢?嗳!土改改个吊,还不是骗人的话。”该乡的土改总结报告这样记录下群众的反映:“贫雇农亟盼土改,并希望富中农的土地也来总平均分配,平均思想浓厚。”(15)从当时的调查情况看,安徽的群众普遍表现出这样的心态:一方面,急于快速实行土改,通过土改获得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另一方面,在土地分配方法方面,平均分配成为思潮,族田等一些公产一定要没收来平均分配。

      但是,群众对族田等公产的没收分配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理解,中央在对群众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更为科学的认识。1950年6月,刘少奇同志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就指出:“在原耕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来分配土地,以及适当地照顾原耕农民。”(16)之后不久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对没收和征收的土地,除国有外,“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17)1950年9月,中共皖南区委书记马天水在土改总结报告中明确指出,这次土改“是有原则的公平合理,不是平分,……是耕者有其田”(18)。由此可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群众的平均思想有深刻了解,在制定和执行土改的政策法规时很注意克服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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