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社会排列“士农工商”之末位的商人,到近代开始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其具体表现不仅仅是商人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社会地位显著提高,而且还拥有了一支具有相当战斗力的独特军事武装力量。早在清末,上海、苏州等地的商人即成立了健体强身的体育会,几年后发展成为配备枪枝弹药的商团。到民国时期商团更加普及,其成员和枪械的数量在原有基础上都进一步扩充发展,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瞩目。 史学界以往对近代商团的研究,较多地是关注于商团与某些重大政治事件如辛亥革命之间的关系,其次是集中于1924年发生的广州商团事件。有鉴于此,本文以苏州商团为个案,主要针对商团作为商人独特军事武装力量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考察与分析。 一、苏州商团的枪械 苏州商团的前身“苏商体育会”,于1906年秋由商人倪开鼎、洪毓麟等向苏州商会提出创设动议,其目的是“以健身卫生为始事,以保护公益、秩序、治安为宗旨;办有成效,为将来商团之先声”①。苏州商会认为“语皆中理,事属可行”,随即呈请清朝商部和两江总督、江苏巡抚准予备案。初期的苏商体育会并不具有商人军事武装团体的性质,其成员主要是练习柔软体操,也没有枪械。数月之后,开始增加器械体操和各种兵式操法,到1907年5月,苏商体育会即拥有了枪械。 当时,有些地区的商办体育会取得的第一批枪弹是报请地方官府批准后自行购买的②,而苏商体育会最早的一批枪械,则是通过地方官府的支持而获得的。在练习兵式操法之后,苏商体育会领导人即感到没有枪枝,操练无法达到实效,于是又向商会禀告:“原体育会之组织,本为商团之先声,早经声明在案。现将力求实践,非有枪枝,不足以完形式而振精神。惟尚在试演时代,似无庸急购新枪。闻省垣军装局藏有旧式后镗枪,废置已久,为军队所不用,而职会方当演习之始,即此旧枪,亦足试练。……可否援例拨借四十二枝,俾成一小队,俟练习纯熟,再由会中筹款,订购新枪;将拨借之枪,如数缴还。俾商团名副其实,以保治安,而维公益。”③经苏州商会呈请,江苏抚院于1907年5月批准由军械局拨借旧式后膛枪42枝,这是苏商体育会“实行练习器械之始”。 有枪枝而无弹药,不能成为真正的武装力量。如同苏商体育会所说:“但演运用之手法,而不求命中之技能,则习非所用”。因此,苏商体育会又希望经官府批准而缴价领取弹药,但其领导人同时也深知“诚以事关军火,或未能遽邀批准”,故反复说明“沪商体育会早经打靶在先,而我苏领枪将届期年,又属势难独后”?苏商体育会还制订打靶规则并提出了具体操作办法:即当时苏州武职各员,本有例考月课,在盘门内沿城旷地按期打靶,体育会请求缴呈弹药费,按期随同武职人员练习打靶,所用弹药,由军械局临时给发。经苏州商会呈报江苏巡抚,于1907年12月获得批准。此后,苏商体育会每月都进行真枪实弹的打靶训练,日益向商人军事武装力量演变。 苏商体育会的第一批枪枝系由官府暂时拨借,但实际上使用多年并未归还。1911年10月辛亥武昌起义爆发,体育会“推广名额,分设支部”,成员已达300余人,原有枪枝不敷使用,又请求添拨200枝。但时任江苏巡抚的程德全批示:“查该体育会于光绪三十二年由倪开鼎等借领‘马梯呢’枪四十二杆,经前抚院陈批准照拨,饬令该商会一俟订购新枪,即行如数缴还在案。事隔数年,该会既未遵批缴还所领前项枪枝,自照各州县办理团防成案,仍行缴价。此次呈请添拨旧枪二百余枝,饬据军械局查称,‘马梯呢’枪储存无多,惟‘林明敦’枪堪敷拨放,应准照发。即由该会赴局具领,仍每枝照缴库平银十两,以符成案。”④很显然,当时的清朝地方官府已不愿再无偿向体育会拨借枪枝,而是要求缴价购买。苏州商会呈文说明,时当商业滞塞,经费紧张,无从筹集现银,吁恳先准拨领,再行筹措缴款。但为时不久苏州即宣告独立而脱离清王朝,商会的请求随即也因政体变更而未见下文。 1912年1月中旬,苏州商会呈请代理江苏都督庄蕴宽批准,将苏商体育会改组为商团公会,下设4个支部,成员人数增至628人。6月,苏州商团又相继设立了第五、第六、第七支部。团员人数进一步增多,枪枝更显不足。苏州商团致函商会,“拟请贵会代恳都督,准借快枪三百枝,子弹一万颗,分给各支部,以备梭巡之用。”商会遂呈文新成立的江苏都督府,说明“上年苏城光复至今,各团员轮值梭巡,不辞劳悴,热心桑梓,弭患无形。所称枪械不敷分配,洵属实在之言”⑤。由于当时军械库存留的枪弹不多,都督府只批准拨发林明敦枪120枝,子弹1200颗,但这仍可称得上是苏州商团枪械的又一次重要扩充。 不过,单纯依靠向官府请求拨借并非长久之计,商团必须自行筹款购买枪弹才能满足实际需求。1912年3月底苏州商团第四支部即曾提出,由于阊门兵变,人心惶恐,市面震惊,该部驻地适在金阊中市的商务繁盛之区,商团出巡,武器未精,“不足以慑匪胆而壮士气”,遂决定自行筹款在上海制造局订购五响毛瑟快枪100枝,子弹2万颗,“无事则慎谨收藏,有事则发给自卫”。苏州商会代为向江苏都督府申请,领取了购运枪枝护照⑥。这是苏州商团首次自购枪枝弹药,不仅所购枪弹数量较多,而且较诸先前所借之旧式后膛枪也更先进,对商团武器装备的更新与改善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是自购枪弹,但商团仍经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官府对商团自行购置枪械也积极给予支持,并发给购运护照使其能够合法顺利地运至苏州。同月,“因商团各部需用快枪甚殷”,苏州商会又决定垫款购办快枪100枝,子弹1万颗,也顺利获得江苏都督批准给照。到1912年底,苏州商团已拥有毛瑟快枪260枝,林明敦枪320枝,马梯呢枪42枝,手枪60枝,共计682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