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08)02-0076-06 清代自咸同以后,督抚专擅军权、财权、外交权,这一问题已为人们所熟悉。而晚清督抚专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表现,即专擅行政权,对此,学术界尚缺乏正面研究。本文拟对晚清督抚破坏相关定制而专擅州县官任用权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深化对晚清督抚专权问题的了解,窥视晚清文官制度乃至整个行政制度的紊乱,并揭示中国传统政治所固有的若干深层矛盾。 一、清代的州县官任职制度 清代对于州县官的任职,定有一套详尽的制度。以下仅结合本文主题述其大要: 清代实行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不存在明确而理性的地方分权制度。各级官员(从一品大员至未入流杂职)的任用权,理论上完全属于皇帝;对所有官员的任用,最终均由皇帝颁旨批准。但由于官员人数众多,实际上只有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侍郎、翰林院掌院学士、总督、巡抚、学政、布政使、按察使由皇帝特旨简任,其他官员的任用,或由吏部提名请旨,或由在京各衙门和各省督抚题奏,或经由吏部铨选。就州县官任用而言,其提名权由吏部和各省督抚分掌;而吏部与督抚之间的这种权力分配,则是通过对州县官缺位进行类别划分实现的。清代对于各省全部州县官缺,视其缺分繁简不同而将之划为题缺、调缺、留缺和选缺等四类。题缺、调缺缺出,由督抚拣选该省符合资格的实缺官员和分发、候补人员,奏请补用;选缺缺出,由吏部铨选任用;选缺官员升、调本省题、调各缺,其所遗之缺也归督抚题补,称留缺。州县官因丁忧、休致、请假、升调、处分等原因出缺,无论何种缺位,在正式补授的“实缺”人员到任前,均由督抚委任人员暂时署理,称“委署”;州县官因丁忧、病故等原因突然去职,其督抚委署人员到任前,可由本官所隶道、府暂时委员代理,称“委代”。 在这种制度下,督抚对于州县官的任用,虽然拥有很大权力,但这种权力也受到严格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在于:州县官任职须具备一定资格;督抚题补实缺州县官,其人选必须限于合格人员范围之内,还必须通过吏部的资格审查。清制,散州和直隶州知州,一般不以初次任职者除授,而由现任官员升任、调任、转任;知县则大部分由进士、举人、贡生、吏员和捐纳人员除授,少部分由符合资历的佐贰升任。督抚“委署”州县官,虽然无须事先咨吏部审查资格(这与题补、题调实缺官员不同),但也须遵守皇帝颁行和吏部奏准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不得委任佐杂署理,以示郑重;不得委用其本管道府和本府同知、通判署理,以防止作弊;不准委令相隔窎远之员兼署,以免影响政务;不得将实缺州县官委署其他缺位,等等。为了防止督抚滥用“委署”权以规避吏部对于州县官的资格审查,清廷对于督抚“委署”各省州县官定有额限,不得突破;对于署理人员的任期也有规定,不得逾限。 二、晚清州县官任职制度的紊乱 清代关于州县官任职制度的各种规定,经常受到来自各省督抚方面的破坏,而清咸同以后尤为严重,“光绪间,督抚违例更调州县官,视同传舍”[1](p3358),州县官任职制度已陷于紊乱。 (一)督抚千方百计破坏州县官任用定制 其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经吏部铨选委任的实缺州县官,掣签后带缺出京,本应直接赴任,但各省督抚往往将之留省而不令到任,而自行委署其他人员长期鸠占鹊巢。这种情况,早在清中叶就已存在,至晚清则成为一种具有实质意义的“潜规则”。据清咸丰年间先后任福建、江西藩司的张集馨记载,当时,福建为了通过委署“调剂”州县官,“部送知县,多不令其到任”;江西“有部选人员到省后”,因本缺的署理人员“并无处分,不必开缺”,便只得留省候补,一拖就是四五年,“不但未能补缺,并未能一委署事”[2](p293、317)。胡思敬则记载说,“承平时”部选得缺者可以立时“捧檄赴任,无少稽留”;而清咸丰“军兴以后”,“不复拘以成法”,部选州县官往往不能按时赴任[3](p291)。 其二,以委署代替正式题补、调补,并任意更调实缺州县官长期署理他职。由于正式题补、调补州县官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并经吏部审查资格,各省督抚为了擅权,在州县官出缺后,往往不按规定立即启动题补、调补程序,而是委用本省候补人员署理,或将实缺官员调离本缺前往署理,而将所遗之缺再另外委员署理。这种委署、调署虽然也须报部,但由于无须部颁执照和到部引见,所以只是例行公事,吏部无从制约。这种情况,早在清嘉道时就普遍存在,咸同以后则更趋严重。例如,清咸丰八年(1858年),顺天府奖励捕蝗捐资、出力官员。其中,现任知县八人、知州一人,全部系以候补知县或实缺州县署理[4](4-306-002)①。晚清州县官任期普遍缩短,也说明了州县官更调频繁、署事现象普遍。如浙江新昌县,“自咸丰以迄光绪凡五十七年,得令五十三员”,“无一年不易任”[3](p291)。由于“辗转委署”成为州县官任用的主要形式,一些候补人员难得正式补授。如一位名叫张振
的广西举人,二十七岁经大挑以知县用,三十三岁首次署缺,此后先后在江苏安东、铜山、兴化、六合、盐城与丰县等六个县署理知县共七任,署事时间合计共十余年,而直到五十岁,却“一官未补”[5](P165-166)。清廷为了限制督抚滥行委署,曾对各省委署州县官规定了限额,即“委署有人之缺,每年不得逾十分之一”。对此,晚清督抚也予以抵制。如湖南巡抚王文韶即上疏表示这种限额不切实际,难以执行,请求变通[6](P2295—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