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自由职业群体研究述评

作 者:
尹倩 

作者简介:
尹倩,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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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史研究的深入和研究领域的扩展,活跃在近代中国的自由职业群体也开始进入研究者的研究视野。近年来,关于自由职业群体的研究已有不少有价值的成果出现,这一领域也越来越被研究者重视。因此,本文尝试对目前的研究状况进行梳理,以期这一领域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深入和发展。

      一、关于自由职业群体

      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还是刚刚起步,所以在评述相关成果前有必要对自由职业群体的概念、范围等相关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自由职业”这一概念类似于英语中的profession。帕森斯(Talcott Parson)曾描述过profession和occupation之间的区别。profession本意为职业,是occupation(行业)之一部分,但绝不是普通的行业,它专指需要接受高深教育及特殊训练的专门职业,如律师、医生、会计师、建筑师等,这些职业从业者发挥着社会所珍视的某种功能,并通过其职业活动来营生。他们主要是按照职业传统训练的,需要经过规范的教育过程,只有那些拥有这种训练的人才有资格从事这一职业,同时,也只有职业化的从业者才有资格对这一传统做出权威解释,并发展这一传统。①而professional则通过他们对市场从能力到思想的垄断,以达到保护与提升其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的效果。因此,这类professional(如律师、医生、会计师、建筑师等)在西方社会有着独特而重要的社会地位。

      这类人在近代中国被称为“自由职业者”。《现代汉语词典》将“自由职业”解释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知识分子凭借个人的知识技能从事的职业。如医生、教师、律师、新闻记者、著作家、艺术家等”②。“自由职业者”也在词典中被定义为“依靠个人的知识技能独立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如自行开业的医生、律师、作家、艺术家等”③。国内的研究者对于近代中国的自由职业者特点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如有人认为在近代中国被称为”自由职业者”的职业工作者(如医生、律师、新闻记者、工程师等),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在物质生活、社会地位、文化修养和政治态度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其中最大的特点是经济上比较独立,工资收入远较一般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工薪阶层为高,因而能够比较集中精力地从事某一专业方面的研究工作。④有人强调自由职业者的特点在于其不被纳入国家权力体制当中,而是由从业者自己决定其职业去向,即更多地属于体制化的权利体系。还有人提出所谓自由职业者,是以脑力劳动独立从事一定职业为生的、不剥削他人的劳动者。⑤

      虽然这些阐述各有其侧重,但对自由职业群体特点的概括主要有以下几点:(1)近代新式知识分子,并以此身份投身某一职业。(2)经过系统学习,具有某一专业的相当知识,并在这一行业内不论是对知识还是对市场都具有垄断性。(3)职业生涯相对独立,可以自我聘雇(self-employed)(这可能是最体现“自由”的地方)。(4)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远较一般劳动者为高。对于近代自由职业群体的范围,学者们基本没有分歧,主要包括律师、会计师、医生、新闻记者、工程师、教师等,与西方社会的professional的范围基本一致。也有学者将profession翻译成“专业”,将上述群体表述为“专业群体”。⑥这一表述可能更加偏重于律师、医生等职业的专业化,特别是对其专业知识和市场的垄断。

      可以说,中国自由职业者不论是其概念的产生还是群体的兴起都与西方社会的影响密不可分,而且很早就在近代中国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

      1929年5月,中央法制委员会在一次会议上就是否应对自由职业团体进行专门立法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这很有可能是“自由职业者”一词首次出现在官方的语汇中。1929年7月,中央法制委员会决定,如果“自由职业团体”是指商业联合会或商会,则无需制订单独的章程,但如果是指律师、医生或其他类似职业的组织,则有必要再制订相应的章程。⑦到了1930年,在国民党当局的文件中,“自由职业团体”与“职业团体”明显区别开来,专指由律师、医生、会计师、工程师、记者所组成的团体。相应地,这些人也就被称为“自由职业者”。1934年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人民团体指导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公益团体、自由职业团体、及其他特种社团之组织,除宗教团体准用文化团体法规外,有单行法规者依法进行,其余概依《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办理。1940年后除一般规定外,大部分自由职业团体都有单行法规加以规范。⑧

      民国时期,政府文件中列入讨论的自由职业团体包括律师、医师、会计师、技师、教师、新闻记者、引水人(领航者)等团体。一般而言,自由职业团体之成员,以必须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专门技术人员资格,并从事专门职业者为限;而获取专业资格者,如未加入公会,亦不得执业。

      由此可见,民国时期,政府把自由职业群体作为职业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待,并给予了相当重视,其范围主要包括律师、医师、会计师、技师、教师、新闻记者、领航者等。目前,自由职业群体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其中不少群体已经成为目前学术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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