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

作 者:

作者简介:
尚小明,副教授,北京大学历史系。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俞江先生1999年撰文称,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资政院档案中发现了“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分别称之为“甲残本”和“乙全本”),并对两种宪草进行了初步研究。然而,通过进一步研究,可知所谓“甲残本”,并非宪法草案,而是度支部员外郎李景铭翻译日本学者北鬼三郎《大清宪法案》一书的部分内容,系为主持纂拟宪法的载泽等人提供的参考资料而已;“乙全本”宪草有可能是民间立宪派团体或人士所纂拟,似不能说是清廷秘密立宪的产物。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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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曾刊登王晓秋先生《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一文,文章根据《汪荣宝日记》的记载,首次向学术界披露,在清末立宪时期,除《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外,清廷还曾命李家驹、汪荣宝等人编纂过一部宪法草案。不过,这部后来被一些研究者称为“李汪宪草”的原始稿本却一直未能发现。1999年,俞江先生在《历史研究》该年第6期发表《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以下简称“俞文”),称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资政院档案中发现了“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并分别称之为“甲残本”和“乙全本”,“二者皆为清廷秘密立宪的产物”。俞文称,甲残本即“北鬼氏大清宪法案”,是“日本著名的宪法学家”北鬼三郎为清王朝纂拟的宪法草案;乙全本虽“难以确认其纂拟机构和时间”,但“应不迟于1910年8月”,且此本“非汪氏日记所提到的那部宪草”。

      由于近些年来国内外学者非常重视清末法制改革史的研究,俞文的发表引起学界、特别是史学界和法史学界的关注。①然而,仔细研读俞文,仍存在令人生疑之处,有关结论尚值得进一步商榷。

      “北鬼氏大清宪法案”系日人著作而非宪草

      对于“北鬼氏大清宪法案”(即甲残本),俞文介绍说:

      甲残本藏于资政院档案第二号卷宗内。第二号卷目录名为“资政院议事日程,会议讨论文件及议员等提出议案、说帖、条陈”,内共60件档案,尚未编写每件的子目。甲残本实际上包括两件常见的折本,一本封面上楷书“第四号”,内中包括“大清宪法案”第五条、第六条及其按语;一本封面上楷书“第五号”,内中包括“大清宪法案”第七条及其按语。

      清代文书格式,“上于朝廷者,曰题本,曰奏本,亦曰奏折”,②并无“折本”一说。俞文称甲残本为“折本”,不知何所依据。揆度其义,显然是以“折本”来指上奏朝廷用的本子,而这遂成为俞文断定甲残本为“清廷秘密立宪产物”的决定性前提。细言之,俞文断定甲残本是日人北鬼三郎为清廷编纂的宪法草案,是按照如下逻辑展开的。

      首先,俞文根据甲残本仅存三条这一情况,推测“这部宪草是将条文分别抄录于多件折本上”,并且说“这样的形式符合清末修订完毕的法律草稿需要进呈时的情况”,如1910年11月5日,清廷命溥伦、载泽充“纂拟宪法大臣”,起草宪法,就要求“随时逐条呈候钦定”。至于甲残本所剩无几的原因,作者解释说:“将条文及按语分别抄写于数本折本上,是因为法律条文初步拟成后,往往有较长的按语,以说明该条文的立法宗旨、内容、依据等等,分别抄写可便于审批人阅读,然而,这无疑是造成该宪草大部分散佚的主要原因。”

      其次,俞文指出,甲残本的原文是用外文起草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在甲残本两件抄本的首句均写道:“本部员外郎李景铭谨将大清宪法草案第五、六(第七条)条译呈钧览。”俞文由此得出结论说,李景铭“此次进呈的应该是该宪草或部分条文修纂完毕后翻译成中文的译本”。接着又补充说:“在现存的甲残本按语之首,有小写的‘原书’二字,其后则有‘景铭谨按’一语,也说明了以上推测是成立的。”

      再次,俞文称,通过观察“原书”按语,发现“该草案的纂拟者对日本宪法史极为熟悉,往往站在第一人称的立场评述日本宪政”,因此他怀疑甲残本的原纂拟者为日本人。接着又称,这一疑问在《汪荣宝日记》中找到了答案,根据是,汪荣宝在1910年7月2日的日记中曾写道:“……饭后,寿民先散,贝勒复见他客。客去,乃与余论条陈钦定宪法事宜,贝勒意改奏折为说帖……归后,阅北鬼氏大清宪法案……(晚)六时半散归,阅北鬼氏大清宪法案。”

      依据以上几点,俞文得出结论说:“可见,清末,日本著名的宪法学家北鬼三郎曾为清王朝纂拟过一部宪法草案。尽管该草案当时未向社会公布,但由于汪荣宝的特殊身份(参与宪政编查馆和法律修订馆各种法律草案修订工作),并精通日文,他看到该草案应属正常。”

      俞文的上述论证步步推进,看起来逻辑严密,颇有说服力,然而,除了甲残本的原文为日本人所撰这一点可以成立外,其他论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其一,从第四号(即第五、六条)首句“本部员外郎李景铭谨将大清宪法案第五、六条译呈钧览”以及第五号(即第七条)首句“本部员外郎李景铭谨将大清宪法案第七条译呈钧览”两句话来看,甲残本显然并非进呈给朝廷的,而是李景铭翻译给其部门长官参阅的材料,所以才会用“本部员外郎”及“译呈钧览”这样的说法。③经查,李景铭为度支部员外郎,④甲残本应是他翻译给度支部尚书载泽或侍郎陈邦瑞参阅的,因二人分别担任纂拟宪法大臣和协同纂拟宪法大臣,故李景铭有此作为。仅此一点,即足以证明,甲残本并非俞文所说“进呈”给朝廷的“宪草或部分条文修纂完毕后翻译成中文的译本”。

      其二,在甲残本的三条条文后,均有原纂拟者所写的按语,其后又有翻译者李景铭的按语。为了区分两种按语,李景铭在三条条文原按语的开头均写了“原书”两个明显的小字,以提示下面大号的文字为“原书”的按语。而他自己所写按语,则以“景铭谨按”一语开头,其中第五条李景铭按语的开头为“景铭谨按,原书所称君主……”第六条为“景铭谨按,原书所谓会期完满……”第七条为“景铭谨按,命令所以与法律不同者……”以上文字清楚地表明,甲残本的条文和按语是李景铭根据一种外文“原书”翻译的,然后又加了自己的按语。考虑到李景铭是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生,⑤而“原书”作者对日本宪法史又十分熟悉,因此,李景铭的翻译根据的应是日文原书。俞文也注意到了“原书”二字,不过在其解释中却将“原书”与用外文起草的“宪草”等同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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