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07)08-0073-05 不少学者认为戊戌变法是一场“君主立宪”改革,或者说是“君主立宪方案的一次实践”,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因事涉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起点,意义重大,有必要对此观点进一步探讨。 讨论戊戌变法的性质,首先必须明确其概念。戊戌变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别。广义指的是自1895年公车上书始至1898年9月21日慈禧太后重新垂帘听政这一时期的政治改革运动。一般认为,在这一时期的改革运动中,康有为、严复等维新派人士发挥了主要作用,所以也有维新变法之谓。狭义指的是“百日维新”,即自1898年6月11日光绪颁布明定国事诏至9月21日这103天的改革运动。 立宪与专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否受到法律(尤其宪法)限制。或者说,立宪是法治,专制是人治。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之所以彪炳史册,其主要原因即在于英王权力因此受到明确限制,法律至上观念初步确立。以此考量戊戌变法,必须明确:1、维新派是否力图限制君主权力;2、维新派设计的制度局等机构是否旨在限制君权;3、戊戌变法是否以规范君权行使为目标。 先言广义的戊戌变法。诚然,维新派对君主专制进行了严厉批评。严复说:“秦以来之为君,正所谓大盗窃国者耳。国谁窃?转相窃之于民而已。既已窃之矣,又惴惴然恐其主之,或觉而复之也,于是其法与令,蝟毛而起。质而论之,其什八九,皆以坏民之才,散民之力,漓民之德者也……以有为而后吾可以长保,所窃而永世。嗟乎!”①康有为等则把国家虚弱归咎于君主专制。② 君主专制既然于民于国均无益处,是否就应该废除呢?严复回答曰:否!不仅如此,他还极力论证了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民者,出栗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相为生养者也,有其相欺相夺而不能自治也,故出什一之赋,而置之君,使之作为刑政、甲兵,以锄其强梗,备其患害。”③因此,“君臣之伦,盖处于不得已也!”④既然不能废除,那么是否可以仿照西方政制,创设议院,限制君权,保障人民权利呢?但严复强调,中国创设议院的时机还不成熟。如果现在采行,十年之后,中国贫弱弥甚。在严复看来,议院是国民自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超越国民素质而强行采行议院,其效果只能适得其反。“今夫人之身,惰则窳,劳则强,固常理也。而使病夫焉日从事于超距赢越之间,则有速其死而已。中国者,固病夫也。”所以还不能开议院。 康有为一度对议院也充满幻想⑤,但不久即改变观念,明确提出:“不能以西人而例中国。”理由为:1、中国尊君一统的政治传统不适合运用议会制度。他说,罗马灭亡后,泰西各国并立,“其臣可仕他国,其民可游外邦,故君不尊而民皆智。其与我国二千年一统之大,盖相反矣。故中国惟有以君权治天下而已。”2、议会制度影响变法效率。他提出,如以君权主导变法,“中旨独下,不假部议,一诏既下,天下风行,虽有老重大臣,不敢阻挠一言,群士不敢阻挠一策,而新政已行矣。”如果交付议院,则“三占从二,然后施行,试问驳者多乎?从者多乎?”3、士大夫不能胜任议政之职。“方今士大夫能知变法维新,以保危局者,百不得一,其稍有所知者,亦皆摸棱两端,然已不可见矣。虽以圣上之毅然变法,然犹腹诽者众,泻沓如故……以此辈充议员,凡此新政必阻无疑。然则议院能行否乎?不待言矣。”4、民众程度还不宜推行议会政治。他说,“中国之民,皆如童幼婴孩,问一家之中,婴孩十数,不由父母专主之,而使童幼婴孩主之议之,能成家自养否乎?必不能也。”⑥“民智未开,蚩蚩自愚,不通古今中外之政,而遽使之议政,适增其阻挠而已……吾今开国会,尚非其时也。”⑦ 议院制度是国民参与国家政治、限制专制独裁、维护国民自身权益的一个良好平台。近代欧美的立宪政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从设立议院开始的。姑且不论严复、康有为等维新派引入议院制度时,是否洞悉其中的价值理念;即便洞悉,他们已然从法理、政治或历史等角度否认中国有实行该制度的可能性。换言之,他们否认了中国国民有参与政治的可能性。这一思想在客观上论证了中国实行君主专制的必要性。 康有为等维新派不仅反对限制君权,而且提出应该以君权为主导,乾纲独断,实施变革。康有为说:“泰西三百年而强,日本三十年而强。若皇上而全变,吾中国地大人众,三年可成。”⑧在舆论方面,他则鼓吹:“中国惟以君权治天下而已。若雷厉风行,三月而规模成,三年而成效著。”⑨为此,他向光绪提出,目前“中国风气未开,内外大小,多未通达中外之故,惟有乾纲独断,以君权雷厉风行,自无不变者”。⑩尊君变法是康派维新人物的基本变革策略,康门弟子大力宣扬。如麦孟华透过报纸宣称:“中国宜尊君权抑民权。”(11)有学者详细罗列了康有为的维新变法主张,包括请废八股、开学校、派游学、励工艺奖创新、开制度局、筑铁路等等,但这些内容“从立宪政治的角度来看,它还只是一种治术的性质”。尽管康有为也提出设国会、置议郎等建议,但语焉不详,还看不出“与近代之所谓立宪政体有何直接关系”。也就是说,维新派并未力图限制君权、置皇帝权力于法律规范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