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一个例证分析

——以福建侨批业市场与政府邮政竞争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焦建华,厦门大学经济学系讲师。361005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问题

内容提要:

30—40年代国家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大都偏重于国家对市场的控制,而市场对国家的反制重视不够。这一时期福建侨批业与国家邮局的关系虽然是由邮局主导,但也显示了侨批业对邮局的反制与制约。因此,已有结论并不全面,这与国家——市场理论对转型中的国家能力关注不够有关,应将其纳入研究范围,才能得出较全面的结论。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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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经济史研究中,国家与市场关系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问题之一,以往研究大都比较偏重国家对市场的控制的结论,而对市场对政府的反制重视不够,于是有“发展导向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的结论。本文以1935—1949年的福建侨批业①为例,提出反证,希冀有助于国家与市场关系相关理论的全面探讨。

      一、对立时期(1935—1939)

      近代邮政建立前,中国已存在相当完备的官方和民间并行的两套“邮驿”网络。专营华侨侨批和侨眷回批(即回信)的批信局与官营邮驿并存并行,相安无事。1896年,大清邮政正式开办,兼具营利与公用事业性质的信件寄递逐渐收归国营。1933年12月,邮政总局根据业务范围和性质将传统邮政组织划分为“民信局”与“批信局”,规定民信局1934年年底必须停业,闽粤地区“专营国外侨民银信,及收寄侨民家属回批”的“批信局”继续存在,但“不准收寄普通信件”。由此形成了私营侨批业与国营邮政业共存局面。邮局既是经营邮政业务的盈利组织,又是负责管理的国家政权机构,邮局与批信局的利益纷争与冲突就注定不可避免。

      1935年,邮政总局首先取缔了批信局之间的转托业务,批信局来往内地的批信及回批必须汇束成包交给邮局寄递,不得转托其他批信局代寄。在此以前,在没有设立分号的地方,批信局通常都是转托其它局代送信件,各局互相协调派送路线,以减少人力,降低成本。厦门华侨银信业同业公会先后与邮政总局、厦门侨务局和中央侨务委员会交涉,要求允许转托业务。不过国家邮政总局认为此举严重影响邮资收入,并未同意,批信局的交涉因而受挫。

      不过,邮政总局开初并没有系统管理和控制批信局的严密法规或制度,1935年12月才制定颁布“批信事务处理办法”(计十四条,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政府管理侨批市场的一个转折点,力图将其纳入国家管理范围之内。

      “办法”详细规定了批信局执照的管理办法,申领者必须填写申请书,详细写明名称、开设地点、营业人姓名、年龄、籍贯与何处往来营业,有分号者还需写分号名称、地点及代理人姓名、年龄、籍贯,如国内外均有分号者并应分别注明国内外字样,国外分号须注明详细地址,巡视员可以“随时调验”,“并于执照背后注明调验日期”,若停业“应将原领执照缴由该管邮局转呈注销,不得私自转让或顶替”。显然,邮局的目的在于通过执照随时管理和控制批信局的发展。不过,仅有执照管理方法并未能奏效。侨批业者通过各种公开或私下手段予以规避,如谎报牌号多次领取执照、未设局就预先申请执照进而从事执照转让与买卖,有的甚至直接“疏通”邮政经办人员给予“方便”,这种情况广泛存在。虽然新牌照停止申请,但旧牌照仍然有效,即使批信局经理已去世,每年申请时表格中的经理姓名等还是照旧填写。总体而言,执照管理只不过较以前完全自由状态,使批信局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批信局与邮局的最大矛盾是自带信件。一般而言,侨批大致可以归属国际信件一类,因此邮局允许批信局在侨批贴足国际邮资后自行投送。然而,侨眷回信究竟是按国际邮件还是按国内邮件处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厦门邮局规定,回信必须缴纳国内邮资交由邮局寄送,然后由批信局总号从邮局收领寄往国外,否则以走私论处。此举遭至厦门银信业同业公会强烈抗议,他们援引汕头邮局为例:汕头对有执照的批信局自带信件不加限制,不能自带的可在内地添设分号,只需报请邮局核准转递该号寄往内地的信件。既有同业可援例,又有民间抗议,福建省邮管局被迫采用汕头邮局的办法,允许批信局自带回信。由此可知,省邮局允许批信局缴纳邮资后自行寄递,而且实际上恢复已取缔的转托业务,回信逃缴邮资的可能性因而加大,增加了稽查难度,因此遭到厦门邮局强烈反对,“此项(指回批)邮政收入必大受打击,我邮损失殊属不资”。不过,省邮管局并未理会。

      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国民党南京政府的统治受到严峻挑战。为了抗战需要,南京政府调整各方面政策,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华侨汇款和捐赠。然而,邮局并未改变先前的限制政策,总局直至1939年初还在责令福建省邮管局严格执行1935年“办法”,“各批信局增设分号必须按章纳费”、“各批信局如有私运批信及回批,匿报回批件数或夹带他件等情事,一经查获,应按批信事务处理办法第十条予以处罚,如果抗缴罚款,应予警告,限期清缴,如仍置不理,得暂停其营业”等。邮局方面并未因非常时期而放松管制,仍对批信局分实施严格限制和严厉处罚,国内外侨批业者非常不满,积极交涉,其后侨批业政策才得以调整。

      二、放宽时期(1939—1945)

      1938年,日军占领厦门,侨批业因“交通受阻”面临严重困难,而厦门邮局“狃于定章”,继续严格执行战前政策,受到国内外业者的广泛批评。厦门批信局先后与厦门侨务局、福建邮政管理局、邮政总局及交通部交涉,要求根据战时情势改变政策,对侨批事宜通融办理,给予便捷:允许侨批贴足国际邮资后由批信局直接自行收发,“允领有部照者,其所在地无论为总分局,胥视该项侨信及回文之实地需要,或批信总分局地失复,应随时进退移动,均得自由对洋径行收发,以期适合战地实际情形,免致侨汇为难。”与此同时,新加坡、马尼拉等地侨批业公会等也对国内僵化的政策提出批评,纷纷致函厦门邮局。指出,外国邮局对侨批业予以自由不加限制,“外邮优待而国邮反加严酷,独我国邮政局尚犹拘泥成例,多方挑剔,如统系之不明者便予扣留,沿途不加盖戳者即予科罚”,福建省及厦门邮局应及时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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