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力范围:一个概念在近代中国的形成与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云红,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洛阳 471023)

原文出处:
重庆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势力范围”作为西方国际关系的一个概念,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传统国际法中“势力范围”是指列强掠夺非洲的过程中分割非洲的一种形式,是领土权的一种。甲午年之季,伴随着西势东渐,“势力范围”流行于中国。针对出现在华的“势力范围”,各列强出于不同的目的有着不同的态度,但列强之间均不否认“势力范围”概念所蕴藏的领土野心。然而,作为被“瓜分”主体的清政府,由于国家主权意识的淡薄和对国际形势的无知,并没有认识到列强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实质,从而造成中国权利主体的缺失。之后,伴随着国人国家主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列强在华“势力范围”被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成为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其内涵也逐渐呈现多元化,从政治层面扩展到经济和文化各个层面。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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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86(2007)10—0067—07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中国面临“瓜分”危机的情势下,“势力范围”作为一个术语,频繁出现在各种表述中,用来表示近代中国遭受西方势力侵入之程度,与治外法权、协定关税、租界和租借地、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运、驻军权、片面的最惠国待遇,构成了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体系。① “势力范围”成为象征西方列强在近代中国权势影响的特定语汇。翻阅相关的中国近代史作品,每叙述至甲午战后的“瓜分”危局,都离不开对列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记述。

      从这种意义上讲,为求深入地解读近代西方列强的侵华史,“回归历史”地去洞察时人对于侵略的认知程度,如何正确理解“势力范围”概念则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

      在以“革命史”为范式的传统近代史研究中,对于帝国主义侵华史的研究曾经是一大热点,几乎所有有关“势力范围”的内容都是在侵华史的研究框架内被述及的。然而,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这些“研究明显侧重于实施侵略的一方,而相对忽视侵略行为实施的场域以及侵略在当地的实施”,研究的重点也往往在于政治和经济层面,而文化层面相对薄弱[1]。因此,一直以来我们对于“势力范围”的解读大都涵盖在政治史的记述之中。然而,多数作品对于“势力范围”概念的运用基本上属于模糊处理,并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这就很难让人们真正认清“势力范围”的本质,也不利于人们理清所谓“势力范围”在近代中国的发展脉络。

      为了更加明晰的认识近代以来列强在华的“势力范围”,本文拟从语源学的考察出发,探讨“势力范围”这一概念如何形成于近代中国的语境之中,并进而“回归历史”地关注列强和国人对于在华“势力范围”概念的不同认识,梳理“势力范围”在近代中国语境中形成和发展过程的文化意义。[2]

      一、“势力范围”之历史追溯

      列强在华的“势力范围”概念源于英文文本术语“spheres of influence”,因此,要想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强在华的“势力范围”有一个全面的理解,我们就必须先对“势力范围”在国际关系中的产生、发展作一考察,通过“势力范围”作为一个概念在西方演变的考察,以便从中梳理出人们对于“势力范围”的原始认识及其流变过程。

      政治上的事实往往产生学术上的新名词。自18世纪以来,欧洲各国竞相向海外发展,正是缘于这种殖民政策而产生了“势力范围”这个新名词。以后辗转援用,“势力范围”的含义,也不免暧昧不明起来。一般国际公法家认为“势力范围在国际公法上无严格之定义”[2](P115),便是至今“尚无公认的定义”[3](P875)。由于“势力范围”定义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人们对“势力范围”认识和理解的困难,也使人们在使用这一术语时造成相当大的分歧和滥用。

      1908年稻田周之助在东京北大留学生编辑的《学海》杂志上发表的《势力范围论》一开始就说:“‘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一语,政治家袭用已久,然为国际法教科书上之用语属于最近之事”[4]。由此可以知道,“势力范围”从政治事实上的运用,到被国际法所接受和解释,历经了一个相当的过程。

      一般国际法学家认为“势力范围”最早出现于“西方列强在非洲争夺殖民地时期,它们为扩张其领域,相互之间常缔结协定,划分彼此的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留待占有邻近领土或区域的国家将来占取。列强要求并宣称对这种区域或领土拥有次于领土主权的权利。由于这种权利尚未达到对殖民地或附属国所享有的权利的程度,在外交术语中被称为‘势力范围’或‘利益范围’”[5](P248)。

      其实,这是“势力范围”作为一个国际法概念出现并开始流行的时期,是国际法上所承认的划分“势力范围”的时期。“势力范围”和其它国际关系的概念一样,在演变成为国际法的一个概念之前,都有着不断的演变过程及其长久的思想渊源。

      有学者甚至认为势力范围在早期的国家关系中就已经存在,西方人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开始类似界定“势力范围”的划分世界的活动[6](P14)。然而,早期国际关系中的势力范围,仅仅是各国均势外交中的一种势力影响而已,并没有出现“势力范围”的概念,更没有形成有关“势力范围”的完整理论。

      通过历史的考察,早在1869年,有关“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的术语就已经在正式的外交公文中出现了。当时,(俄)高尔恰可夫在给(英)克拉兰顿的一份公文中,指出“阿富汗完全处在俄国声称将施加的势力范围之外”,这被认为是有关“势力范围”术语的最早表述,而寇松爵士认为还可能有更早的表述[7](P16)。

      而有关“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的理论则直到19世纪末期,在各帝国主义国家瓜分非洲的过程中才逐渐完善和成熟。1884年11月15日,列强为了协调刚果问题上的矛盾,在德国宰相卑斯麦主持下,召开了由英、德、法、葡等14国参加的柏林会议。会议于1885年2月26日签订了《总议定书》,通过条约协调了各国之间的矛盾,并承认所有国家在刚果盆地的贸易自由和在刚果河及尼日尔河的航行自由,使列强都能得到一些好处。还规定任何国家今后在非洲夺取新的领地必须通过其他国家,必须采取“有效占领”[8](P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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