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研究略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卢黎歌,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省高校德育研究中心主任;田建军,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西安 710049)

原文出处:
思想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目前学术界对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研究相对较少,对客体的认识不统一,总结性的著作和文章也不多。通过围绕国内学者对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争论、争论的分析评价、基本总结三个方面进行归纳,以期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推向深入。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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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5707(2008)07-0007-04

      主体、客体及主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都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从哲学角度分析,主体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客体是主体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时所指向的、并反过来制约主体活动的外界对象,它是在主体活动的对象性指向中获得自身基本规定的。由于主体改造的对象包括自然界、社会和人的自身(肉体和精神),因此客体既指以实在性为特征的物质世界,也指以精神性为特征的文化世界。虽然后者是主体的创造物,而当其一旦被创造出来,它就成为与主体相对应的客体。自从客体概念被引入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以来,对其进行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

      一、对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不同认识

      1.以人为客体

      以人为客体是目前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研究领域中的主流观点。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实践活动,这种社会实践活动与其他社会实践相比,有着自己显著的特点:活动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有学者认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客体,除具有一般人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专门特点,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他们在思想政治道德等方面与社会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1]显然,该观点不仅认为人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客体,而且还指出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存在的必要性。还有学者认为,广义的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是指人,所有的人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狭义的教育对象是相对于教育者来说的,他是指特定的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施加影响的接受者、被教育者,又称为教育客体。[2]无论广义还是狭义的客体,该观点所描述的都是人。

      在以人为客体的前提下,国内学者的观点又分为受教者客体、施教者客体、施教者与受教者同为客体三种理论。

      受教育者客体。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当我们在对团员和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团员和青年是客体,能否正确地认识客体,关系到工作的成功与否。[3]因此,必须从全面分析客体成长过程的历史条件、时代特征、现实生活的社会环境及年龄因素等特点出发,实施整体教育。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该做到科学化,就必须建立在对教育客体——大学生正确认识的基础上。

      教育者客体。有学者认为,学生主体、教师客体,这种关系往往发生于教师讲课结束或暂停,学生们对讲授知识温习、理解的时候,或是发生在讨论、习题、实验课等情形之中。在这一阶段学生需要对老师所讲的内容进行系统回顾和进一步深化理解,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或是通过大量的习题训练,巩固所学知识。学生在这一活动中占主要地位并发挥作用,无疑成了学习理解知识活动的主体。此时,教师连同他所讲的内容也自然而然地成为学生学习的对象,客体化了。

      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同为客体。这种观点认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互为主客体。从实施过程方面看,教育者是施教的主体,受教育者是受教的客体。从受教育过程方面看,受教育者是接受的主体,教育者是接受的客体。双方间的作用和影响是双向的,分别构成互为客体指向的两个认识活动循环圈。[4]有学者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上坚持互为主客体原则,就是要改变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片面以教育者为主体、以受教育者为客体的原则,代之以主体互换,使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互为主客体,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既作为客体、作为受教育者,同时又作为主体、作为教育者。[5]

      2.以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以及思想品德结构与水平为客体

      有学者认为,客体应该是指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和精神状态,而不应笼统、抽象地指受教育者这个人。否则,就把客体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把主体认识、改造和作用的对象扩大了,把实践活动最终指向的范围扩大了。[6]也有学者认为,接受客体是外部世界中那些客观存在并被设定为同接受主体相关联而被纳入思想政治教育接受系统结构、同接受主体一起发生了接受上的功能关系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包括事物、事件和现象。[7]

      3.以教育内容、教育中介或教育的其他因素为客体

      有学者认为,教师和学生都是主体并结成主体即师生关系。作为客体的道德教育内容,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转化到主体的道德品质结构中去,一定取决于某种作用机制。这种机制就是‘接受’,正是有了道德接受机制这个中介,才使得反映客观社会道德关系、道德要求的社会道德准则、规范能为学生所认识与理解、吸纳与接受,而这些规范、准则也只有在被作为道德行为主体的学生接受后,才能真正地转化为道德品质,实现‘他律’向‘自律’转化。由此可见,本观点认为教师和学生当作主体,把“道德教育内容”当作客体。[8]

      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客体包含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全部要素。这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被当成行为对象的教育者或受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或受教育者既是教育的主体,也可以成为教育的客体。当教育者或受教育者进入行为者(教育者或受教育者)行为对象性系统,成为行为对象时,他便居于行为客体地位,进入客体系统,成为客体。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其他要素则只能充当行为对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客体。这些要素包括教育环境、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教育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环境、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教育活动只能充当教育主体的行为对象,成为教育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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