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与途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国希,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思想理论教育

内容提要:

思想教育意在提高境界,政治教育意在提高政治认同,作为价值教育、意识形态教育,二者密切联系,但并不重合。思想政治教育是要铸就一种品质,让行动者在活动中自主选择,它起于行为,稳定于习惯,伴随着情感,依托理智,化为品质,升华于信念,体现于理想。按照从低到高的层次性,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划分为行动规范培养、德性品格养成、政治价值认同等层次。这是一个不断递进的梯次,它们既是目标,又是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注重的途径。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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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92X(2008)11-0004-06

      人的成长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符合人的成长规律、符合教育发展规律,需要科学地设定阶段、因材施教;思想政治教育又是塑造价值观的教育,需要符合传播一接受的规律,符合价值观塑造的教化特点,这与一般的知识教育有着很大不同。

      对于这一点,古代中西文化中就有清醒的认识。比如孔子就提出:“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论语·季氏》)在人成长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状况、不同的困惑、不同的问题,需要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这样才能把握思想脉动,切中要害。古希腊也强调要顺应成长规律,根据人的自然(天性)发展的阶段,依次注重身体发展、情感发展、理智发展。亚里士多德提出:“灵魂与身体是不同的两个部分,而且我们知道灵魂自身又分为非理性与理性两个部分,它们有两种相应的状态,一是欲望,一是理智,正如身体的降生先于灵魂,非理性以同样方式先于理智。从下列事实便可知道:孩童们与生俱来地具有忿怒、愿望以及欲望,而只有当他们长大后才逐渐具备推理和理解的能力。因此,对身体的关心应当先于对灵魂的关心,随后训练欲望。我们对身体的关心,还是为了灵魂,我们对欲望的关心,还是为了理性。”[1]这里是说,人的发展大体上有三个阶段:(1)身体发展阶段;(2)灵魂非理性阶段——欲望或情感处于显著地位的阶段;(3)理性占支配地位阶段。与之相应,教育也据此有三个侧重时期:身体训练、品格养成、智力教育。古代的智慧启发我们要根据受众的不同特点,循序渐进地、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按照从低到高的层次性,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划分为行动规范培养、德性品格养成、政治价值认同等层次。这是一个不断递进的梯次,它们既是目标,又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着力实施的途径。

      一、行动规范

      规范(norm,古希腊语为nomos),与“自然”(physis)相对。了解physis的涵义有助于我们理解后起的nomos“规范”的涵义。

      “自然”(physis),英语为nature,系指“自然”或“本性”,最初是指靠自身的力量而成长的东西,指自然而然生长的、变化的东西,指本性上就有力量“如此如此”的东西,这时还没有对立面;慢慢地,除了天然成材的东西以外,出现了由人制造的东西,这就是“制造术”(techne),“自然”就与techne(人工的)相对,指天生的、自然而然的,对应于“人工制造的”(如房子、鞋子);后来,渐渐演化出与norm相对、指本性使然的,以对应于“人为约定的”;最后,发展为“自然界的”,对应于“社会的”。自然,也包括人和社会,最早的氏族是自然聚集的人群,后来的胞族、部落、部落联盟,都是自然而然的,随着社会内部的各项活动发展起来,人们才渐渐意识到有nomos,出现了自然与社会的区别。由此可见,“nature”概念的深化有赖于后面一系列对应概念的形成,其意义就在于,人的活动的不断深化使人参与的自然开始成为人化的自然了,甚至由原来的本体存在变成了社会存在。与“nature”概念相对应,nomos指人们在社会共同体中形成的风俗习惯。赫西俄德说:“风俗或惯例是最高的原则”,后来各方面共同制定的、必须遵守的约定,当时也叫nomos。它们不是自然本性生成的,不是普遍适用的;是由外在的人制定的,不是自然派生的内在规定;它们本身不会生长变化,要通过人类变更。[2]

      使人的行动①符合规范,是社会化的起码要求。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行动规范教育和培养就涉及到:法制教育、道德原则教育、遵循社会习俗。法律本来就被理解为他律,因而在初级层面上理解,法律教育重在养成行动规范。

      而道德,也有着规范要求的一面,甚至近代以来的西方主流伦理学,主要是认同规范伦理的形式。规范伦理学从正当行为的最终标准这一角度切入,其主要形态有后果论和义务论。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是人们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节的规范手段和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实践精神。之所以说道德是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因为它内蕴着两个涵义:第一,作为规范手段,它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节;第二,作为一种实践精神,它是人类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实践精神是一种行动的冲动,是以指向行动为目的、要与人的行为方式相结合的精神活动。这是理论不满足于自身、要冲出自身的静观局限、决开自茧的束缚、投入到行动实现中去的腾冲一跃,这是理性的天性,是人类的一种自然趋向,也是把潜能、应当化为现实、转变为实在的冲动,似乎只有这样,才称得上精神的完满和圆融。这也就是康德所说的:“一切兴趣终究都是实践的,甚至理论理性的兴趣也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理性的实践运用中才能完成。”[3]正是实践的指向,体现和表达了人的自由。自由事关重大,个人自由是伦理推理的前提。正如麦克尔·诺威克所说,人是地球上惟一不是盲目地和本能地遵循自然规律的动物,而是愿意自由地选择遵循规律。[4]只有人能感到自由地做、或不做他们应当做的事情的乐趣。它是一种人对自己的私人生活自我统治的自由。而处在自由状态的人,则已不是受制于规范的约束,而成为自觉、自主的追求了,这就由规范通向了品格,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层面,既有联系,又有差异。如果要做一个区分,我们可以看这样两个阶段:

      儿童的道德观念来自外部(常常是父母),是否定性的(如“不要碰烤炉”),以规则与习惯规定为中心;而成人的道德观念则来自内部(自我导向),是肯定性的(“这是我愿成为的那种人”),以德性中心,常以理想为典范。道德的这两种观念适合于不同的人生阶段,相当于从“责任”到“德性”。比如,康德就区分了两种“责任”:公正的责任与德性的责任。前者是严格的、完全的责任,是否定性的(如不要杀人、不要伤害人、不要说谎、不要偷窃、不要欺骗),有着清晰的界限,是必须要做到的规范;后者则是模糊的、“不完全的”、肯定性的(如发展自己、帮助他人),无法划定明确的界限,在于个人的品格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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