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机会主义风险问题 (一)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的机会主义风险及其表现形式 在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各成员企业都是独立的利益实体,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与任何其它组织形式一样,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也存在机会主义行为风险。 机会主义行为是欺诈性地追求自利的行为,它主要利用契约不完全性歪曲契约条款,进行有目的的误导、歪曲、假装、含混其词以及其它形式的混淆,从而获取私利。在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以后,机会主义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即一方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等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对方的利益而满足自己的需求。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两类: 1、隐藏行动。在各伙伴企业初始签约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时,有关合作关系的知识和限制条件都能被观察到,这时各方信息对称。签约签订后,合作伙伴关系开始运作。由于一方行为的结果除自身努力程度之外,还受自然状态(外部环境)的影响。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另一方无法观察到他的行动,而只能观察到其行动的结果。 2、隐藏信息。一方拥有信息如需求、技术和成本等,这些信息是评判他的行动是否最佳的依据,但是另一方并不具有这些信息,从而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样,拥有信息的一方通过隐藏信息,就可不必担心因自己的不当行动而受到惩罚。 (二)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机会主义风险的成因 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的机会主义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不完全契约。所谓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无法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即使双方能够预计将来发生的情况但无法用明确的语言描述出来,或者前两者都可以但无法为第三方所证实。不完全契约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对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无法完全预期,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都写入契约条款中,更不可能制定好处理未来事件的所有具体条款。二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交易成本包括:①预期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②作出决定、达成有关协议、处理各类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③用清楚明晰的语言签订各种契约条款,使其能够得到明确的贯彻执行所需要的费用;④贯彻实施契约条款所要付出的法定费用。交易成本的存在,也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 除上述一般原因之外,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契约的不完全性与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以下两个特征有关。 1、利益不同。尽管伙伴企业是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结成合作伙伴关系,但是,各伙伴企业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他们结成合作伙伴关系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而且,各伙伴企业都是相互独立的,不可能像在一个企业内,运用行政力量,强制性地将各方统一起来。基于利益考虑,各伙伴企业之间的行动不是自发汇聚在一起,很难通过契约将各伙伴企业完全协调一致。 2、信息不对称。在形成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之前,各伙伴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合作伙伴关系的普遍特征。而各伙伴企业是基于共同利益而形成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的,这需要各方的信息沟通流畅,但是由于各伙伴企业是独立的,相互之间差异很大,各自利益和目标不同,彼此之间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还会有意隐藏信息,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契约条件。 二、基于防范机会主义风险的控制权配置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就需要处理契约漏洞的权利安排,由于这种事后处置的权利在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它被称为剩余控制权。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 Hart)认为,产权可以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即当未预料的情况发生时,主人有权决定物品如何被使用,并且也将独享由此带来的收入。如果契约是完全的,这些权利显然是没有价值的,因为此时不会有未预料的情况出现。因此,只有契约不完全时,产权或剩余控制权才是重要的。所以,剩余控制权是对契约的不完全性而设计的。 按照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可以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定控制权是指那种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确定的控制权权力,即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契约方在什么情况下具体如何使用的权力,剩余控制权则是指那种事前没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剩余控制权意味着拥有者有能力在未来不用向他人支付边际补偿就可以处置未明确写入契约里的财产属性和用途。鉴于特定控制权已经在契约中明确规定,而剩余控制权未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剩余控制权显得更为重要。与控制权相关的概念还有委托权和剩余索取权等。剩余索取权是委托权的基本内涵之一,与剩余索取权对应的是委托人的控制权或监督权,这就是说,委托权即为控制权。 一个供应链成员企业拥有一定控制权,意味着他享有一定剩余索取权。控制权越大,他可以从自身努力的产出中分享到的份额就越大,这样,他的努力程度将随着控制权的增加而提高。可见,在供应链中对成员企业进行控制权配置可以弱化成员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激励其提高努力水平,从而提高供应链合作的效率。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一个成员企业控制权的增加意味着其它成员企业控制权的减少,导致其努力程度的降低,产生相反的结果。因此,从供应链整体看来,并非一个成员企业拥有控制权越大越好,而是应在供应链中各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控制权,下文将就此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