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名咨询机构摩根斯坦利明确地预测现代物流业在我国将会是一个新兴的、发展迅速的产业,未来10年内年增长率将超过20%,同时也呼吁国际资本投资于我国物流。我国物流业在过去的10年里高速发展,专业化的物流配套服务大大降低了社会必要物流费用,有力的支撑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而今后物流企业要获得更大程度的发展,就要求广大物流企业能够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从而继续减少社会必要物流费用,成本控制成为物流企业在新形势下竞争的有力武器。 然而,税制设置的不合理却成为物流企业降低成本的一道不必要的障碍,税收成本大大制约了物流企业减少经营成本的能力。因此,研究当前物流业税制中不合理的部分,对物流业税制进行改革也就刻不容缓了。 我国物流业税收现状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助政治权力,按法律规定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物流业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解决了大量的人员就业,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利税。相应的,税务部门的有效管理对物流行业的有序竞争、规范经营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主要存在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以及行为税四大类税系以及各税系中28项税种。物流企业所要缴纳的各类税种一般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和所得税是物流企业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据对北京物流企业的初步统计,营业税缴纳额占企业缴纳总税额的60%至70%,企业所得税占到20%左右。 物流业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重复纳税 对于企业而言,重复纳税是一种无谓的经济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并非源于自身,而是由于税务机关不合理的税收制度造成的。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由来已久,是目前物流行业税收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租赁业务。我国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物流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主要税目根据其提供应税劳务的不同而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物流企业提供应税业务,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在物流企业中,仓储通常占到15%-20%,如果企业将部分仓储业务外包,即A企业承租B企业的仓库,然后转租给C企业,在这种非自有财产租赁的活动中,企业与外包企业存在营业税重复缴纳的现象。
租给A的租金=12元/平方米·月
租给C的租金=14元/平方米·月 按照现行税制,租赁发生的营业税目属服务业税目,税率以5%计算,A应缴营业税
=14×5%=0.7元/平方米·月,同时B也发生了租赁经营行为,也应该缴纳营业税
=12×5%=0.6元/平方米·月。最终的资金流向是:C每月每平方米向A缴纳租金14元,A每月每平方米向B缴纳租金12元;A、B分别向税务机关缴纳当月营业税每平方米0.7元、0.6元。 以上初看上去公平合理,但是却被众多物流企业所诟病,中运、中储等多家物流企业都曾经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反映这一问题。同一间仓库,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但租赁双方却要为此付出双倍的营业税。例子中,A企业14元的营业收入,12元作为租金交付B企业,实际收入只有2元,却需要缴纳相对应14元的营业税。假设B企业直接以14元/平方米·月的价格出租,所缴营业税为0.7元;由A转租,则A与B所缴纳所得税总额达到1.3元,实际上说明A与B重复缴纳了税款。由于物流企业自有资源的限制,常常会发生租借他方仓库的活动,这样的重复纳税给租借双方企业带来很大的额外税收负担。 类似的,由于物流企业经营项目的多样性,以及一些服务中的特殊性,物流企业常常要为客户垫付水电、交通、手续等费用,结算时由客户返还给物流企业。税务机关将这种垫付还款一并作为营业收入加以计税,但实际上物流企业并没有从此部分资金流动中获利,不应算作营业收入。 物流业务。基于先进通讯技术支持的现代物流业,已经具备集合一家核心企业、多家外围企业构成一个分包网络的能力。实际上,这种分包网络的发展极为迅猛,但是这种分包网络也带来了重复纳税的问题。核心企业作为网络的主导力量,直接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对整个网络负责。核心企业与客户一对一的联络,出于财务上的考虑,通常习惯于整单的结算。核心企业完成自己擅长的业务,把其他业务分包给其他外围企业,并与他们进行结算。核心企业按照整单金额交纳营业税,外围分包企业也要按照分包协议上的价款缴纳,这就出现了重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