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按追索程度和风险分担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无追索权融资、有限追索权融资和完全追索权融资(即完全股东担保融资)三种融资方式。本文拟以我国近年来取得成功的大型融资项目为例分析并比较三者的特点。 一、无追索权项目融资 (一)概念及特点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无任何追索权,只能依靠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国外有学者认为,“对于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项目的贷款人不是依据项目发起人的总资产或信用进行评价,而是根据预计的项目运营收入进行信用评价,并依靠项目的资产和现金流收入作为债务抵押”。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在操作规则上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项目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因此,当项目现金流量不足时,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债务及利息的偿还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 2.项目发起人利用该项目生产现金流量的能力是该种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因此,各利益相关者对项目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合同就成为贷款人十分关心的内容,由此可以判断项目发起人是否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 3.当项目融资的分配不被项目贷款人所接受时,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将是十分必要的。比如,提供安慰信、资本捐赠协议、担保和保险。 4.该项目融资一般建立在可预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如果这些因素不能使贷款人放心,则必须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如保证原材料供应、保证有关商品市场的法规稳定性等等。 (二)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的案例——广东大鹏LNG站线及储罐项目 1.项目简述。广东大鹏LNG(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输气干线项目,包括再汽化设施和21.3万立方的LNG储罐装置,一期生产能力370万吨/年,于2006年9月投入运营。 该项目的投资方成立了一家合营公司来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公司的主要股东有:中海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投资有限公司、珠江三角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煤气公司等实力强大的企业。 2.合同条款概要 (1)液化天然气的供应。项目合营公司与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合资公司签订了为期25年的液化天然气销售购买协议。根据协议规定,项目合营公司每年以FOB价向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合资公司购买约332万吨的液化天然气。 (2)液化天然气的运输。项目合营公司与中国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25年期的租船合同,由后者提供两艘新建的液化天然气运输船并可选择是否建造第三艘将项目所需的液化天然气从澳大利亚运至广东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届时,项目合营公司将根据运营过程中的实际成本向中国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租金。 (3)天然气销售安排。项目合营公司与当地的五家燃气公司、五家电厂、香港电灯(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均签署了25年照付不议的供气合同。这些合同的总气与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下的进口气量将大体相当。合营公司为液化天然气销售与运输所支付的费用将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4)建设。该项目的站线(接收站)部分以EPC总体外包的方式进行建设。项目的管道部分则是将工程设计、建设和配套服务三项内容分别交由不同的承包商建设,而由股东方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来进行管理。站线的EPC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的累积赔偿额约为合同总价的18%。同样,管道建设的各承包商也必须为管道或相关设施的交付延迟支付违约赔偿金。 3.融资结构。该项目总投资74.5亿元人民币(约合8.97亿美元),债权/资本金比例为70∶30。8.35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预计能满足项目公司的运营需求。 该项目的融资建立在无追索的基础上,因此,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及股东并无严格的担保要求。贷款人认可的抵押品组合也仅为项目公司在某些协议下的权利、项目公司自身的资产以及与项目公司保险收益有关的权利。 项目融资协议下的重要条款包括以12个月为一期,每期内项目偿债保障比率不低于1.05,以及正常情况下注资后的偿债保障比率须高于1.7。 (1)融资成果。该项目的融资于2002年开始,于2004年4月关闭。成功完成了28.12亿元人民币20年期的长期贷款和2.19亿美元15年期的长期贷款。 (2)成功的关键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广东LNG项目是国内第一个液化天然气站线项目。项目的发起人及贷款人都相当清楚:液化天然气属于清洁燃料,符合环保要求;燃气电厂在能源的使用效率和成本控制上较火电厂更具优势;液化天然气比液化石油气更适合管道供气。因此,对液化天然气在广东和香港市场上的前景都相当有信心。 项目与其下游消费者签订了照付不议的销售协议,并将该气量与上游供气商的供应气量相匹配,有效地降低了液化天然气的供求风险。 项目将液化天然气的价格风险完全转嫁于最终消费者。 项目对建设技术相对简单的站线及储罐部分,采用了EPC总包的方式,项目开始融资时的市场情况非常有利。 二、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一)概念及特点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即项目发起人只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和义务。这种有限追索性表现在时间上的有限性、金额上的有限性和对象上的有限性。一般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而通过完工标准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索的了;或者如果项目在运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就向项目发起人追索,也就是说,在金额上是有限追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