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投资行为按照其功能划分为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况,其中,金融资产又具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又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所得税法的公布不仅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而且针对股权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主要针对上述三种股权投资方式从会计角度和税法角度进行分析说明。 一、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判定条件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 3.属于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 二、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具体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等。相关的账务处理是: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2.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进行投资时支付的相关税费应该确认为该投资的初始成本,在出售该资产时再加以处理,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为此,企业在进行投资当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相关税费,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1】20×8年5月13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 060 000元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 000股,每股价格10.60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6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 000元。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持有乙公司股权后对其无重大影响。甲、乙企业均为中国居民企业,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乙企业适用24%的所得税率。 甲公司2008年5月13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应收股利60 000 投资收益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61 000 2008年5月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进行投资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应该冲减当期损益,为此,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 虽然甲、乙企业都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存在着税率的差异,由于甲企业的投资时间不满12个月,为此,获得的现金股利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金额为: 60000/(1-24%)×(25%-24%)=789.47(元) 三、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以及纳税调整 1.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1)公允价值上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税务处理方法: 虽然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将损益的金额计入当期利润,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当期损益,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是资产持有期间的正常变动,并不是企业真正获得的损益,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接【例1】甲企业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在2008年6月30日股票价格涨到每股13元。 2008年6月30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000 由于会计上确认了3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直接导致当期利润上升30万元,在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30万元。 若乙公司的股票在2008年6月30日股票价格跌到每股7元。 2008年6月30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 000 由于会计上确认了3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直接导致当期利润下降30万元,在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30万元。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1.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1)注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出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