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整理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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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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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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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能享受的普遍性税收优惠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第四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章中,具体包括:

      (一)界定为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界定为免税、减税所得的税收优惠

      界定为免税、减税的所得包括五类: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对特定项目的农、林、牧、渔业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当注意,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享受此项优惠。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样应注意的是: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当注意,以下三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三)从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若为工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若为其他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此外,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五个认定标准:(1)注册地标准: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注意,这里所称的“在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含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2)产品(服务)标准:①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3)科技人员标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研发费用标准: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企业技术含量和水平标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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