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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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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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纳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深圳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于业务发展需要,在其他省市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有的是独立纳税机构,有的是非独立纳税机构。我公司总机构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请问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我公司下属的独立纳税分支机构应适用哪种税率,是总机构优惠税率15%还是所在地法定税率25%?我公司非独立纳税机构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并进行产品研发,这些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请问这类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需就地预缴,应适用什么税率?

      某高新技术企业

      某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下属独立纳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汇总纳税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必须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你公司在其他省市设立的非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如果仅是内部研发机构,在当地没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不执行就地预缴;但如果参与销售总公司产品,则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需要就地预缴,并按其所在地区所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钟税官

      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配利润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医药集团,母公司在境外,子公司全部在境内,每年年初,境内子公司要向境外母公司分配税后利润。2008年6月,我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分配了2007年的税后利润,境外母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向国外派发税后利润征税的时间点应如何确定?

      某医药集团

      某医药集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分配的利润,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该利润的产生期间,产生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产生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操作中,企业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应该对税后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指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和税法规定不能列支的费用),确定企业可用于分配的税后利润,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汇出利润时,凡在额度范围内的,税务机关将给予开具免税凭证,允许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

      钟税官

      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国家重点扶持的国有企业,经常收到一些财政拨付资金,如治理污染专项补助、扶贫贷款贴息、新产品研发费补贴等,还有一些扶助性资金未指明专项用途。在收到这些款项时,有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有的要求计入专项应付款,有的未指明。请问对企业收到的各类财政补贴收入应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哪些财政补贴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张会计

      张会计: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所收到的财政拨付资金进行有关财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财政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根据上述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钟税官

      我公司进口货物取得的返还资金进项税如何处理?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07年从德国进口一批价值500万元的货物,报关进口时缴纳了85万元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后由于价格波动,德国供货商返还我公司50万元贷款,对返还的这部分资金如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处理,我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产生了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对境外供应商返还的资金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有人认为,我公司已在进口环节就货物全额缴纳了增值税,在取得境外供应商返还的资金后,海关并不会退还相应返还金额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再对这部分金额作进项税额转出是不合理的,因此不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请问上述两种看法哪种符合现行有关税收规定,我公司进口货物因价格波动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如何进行进项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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